2017年刑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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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刑法真题一、 单选题(1-21)1.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B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 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 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 【考点】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解析】A选项,司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因此,A是错误的。B、C选项,行为时刑法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不

2、过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是附属于刑法的文本,所以可以适用于其实施之前正在审理尚未审结的案件,即对于司法解释不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为了保障刑事法律的权威性,保障刑事判决的稳定性,刑法的时间效力所探讨的对象是在新法颁布前已经审理,但在新法颁布后尚未审结的案件,而非已经审结的案件。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2.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C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

3、加重犯 【考点】危害结果【解析】A选项,将危害结果分为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两类,司法实务与刑法理论对此均予认可。这里的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中的“危害结果”,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或者说刑法条文明文规定必须发生危害结果犯罪才能够成立趔青形。从分则条文规定来看,危害结果仅是部分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A选项错误。B选项,就发展历程而言,所有的危害结果都需要经过抽象危险的阶段,但这并不意味着抽象危险是构成要件要素意义上的危害结果。作为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必须以分则条文有明文规定为前提,然而很多犯罪在条文上对危害结果并无任何要求。再

4、者,抽象危险与具体危险相对应,抽象危险乃是立法假定的危险,是抽象危险犯的本质,并非具体案件中的现实危险,不是构成要件要素意义上的危险结果。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劫取财物而当场杀死被害人的,或者为劫取财物而有预谋杀死被害人的,以杀人的行为作为抢劫的手段和方法的,无需另行评价,直接将杀人行为认定为抢劫罪的组成部分,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结果加重犯要求刑法对加重的结果有明确的规定。很显然,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当中,并无“诈骗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

5、是正确的? 【答案】D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考点】刑事责任能力【解析】A、B选项,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又称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或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在刑法中,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另一类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虽然刑

6、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他们并不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范畴。因此,A、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行为人虽然因为服药、醉酒或者吸毒,而导致自己陷入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状态,依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由于服药、喝酒或者吸毒前行为人是清醒的,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和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到服药、醉酒或者吸毒会使自己陷入精神耗弱的状态,却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形下选择使自己陷入该状态,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丙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不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

7、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 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 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 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 【考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解析】A选项,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中的“危险”既包括人为制造的危险,也包括动物的袭击和自然灾害,甚至包括被害人自己导致的危险。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B选项,正当防卫针对不同程度、力度的不法侵害,其本身的时间条件“

8、正在进行”的判定尚且不同,更不能认为与紧急避险中危险的“正在发生”认定相同。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尚未超过防卫限度并且造成严重的后果”,而紧急避险要求其保全的法益必须大于等于其所损害的法益,二者的限度条件是不同的。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如果认为偶然防卫可以成立正当防卫,那么偶然避险也可以成立紧急避险;同理,如果认为偶然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即正当防卫要求防卫意图),那么偶然避险也不是成立紧急避险(即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5.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

9、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B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 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 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 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 【考点】合同诈骗罪,犯罪既遂,犯罪未遂【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

10、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因此,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部分数额的财物的,以已经取得的财物数额作为犯罪既遂予以认定,确定法定刑,尚未取得的财物数额则作为未遂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察。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6.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

11、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 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考点】帮助犯,共犯的脱离【解析】在本案中,送钥匙的乙构成盗窃的帮助犯,当乙消除了自己的帮助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物理上和心理上的原因力,乙才能构成共犯的脱离。乙告知甲:“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这表明,乙提供钥匙的帮助行为对甲的心理上的支持作用仅仅止于甲打开房门之时,而乙提供的钥匙无法打开房门,显然物理上的因果关系就已消除。所以,在甲“破窗进入”之前,乙就已经脱离了共同犯罪,

12、而在他脱离的时候,甲的盗窃行为处在未遂状态,则乙属于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因此A、B错误,D正确的。本题还考查了帮助犯未遂、对未遂犯的帮助问题。“帮助犯未遂”,是指虽然实施了帮助行为,但被帮助的人并未着手实行犯罪或者着手实行与帮助行为无关的其他犯罪的情形。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正犯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时,不得处罚帮助犯,因此虽有一个“犯”字,但如同迷信犯一样,帮助犯未遂是不可罚的(不可以作为共犯中的帮助犯加以处罚)。“对未遂犯的帮助”指对正犯行为提供了帮助,但被帮助的正犯仅构成犯罪未遂的情形。如盗窃犯利用同伙配置的钥匙打开了被害人家的房门,刚翻取财物就被室主抓获的,同伙就属于对盗窃罪未遂犯的帮助。被帮

13、助的人(正犯)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分“帮助犯未遂”与“对未遂犯的帮助”的关键所在。本案中,甲已经利用乙提供的钥匙着手盗窃,既然正犯已经着手犯罪,依据共犯从属性说,就能处罚作为共犯的帮助犯,故乙不属于不可罚的帮助犯未遂。C选项错误。7.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C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 C

14、.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 【考点】共同犯罪的认定【解析】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在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既然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则对乙的望风行为就可作为帮助犯追究乙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责任。在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同时,甲还有故意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吸收犯最终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C选项正确。乙主观上只有盗窃故意,并无杀人故意,在杀人这一点上,甲、乙并无共同故意,因而乙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A选项错

15、误。甲主观上并无盗窃故意,乙企图帮助的行为根本就不是盗窃行为。既然客观上正犯甲不存在盗窃的着手问题,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乙企图帮助盗窃的行为就是不必评价,不可将乙作为盗窃罪的帮助犯。据此,B选项错误。D选项的言下之意是乙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乙主观上只有盗窃故意,故只能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而不能直接适用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这显然是不对的。一方面,这种观点割裂了定罪与量刑之间的内在统一关系;另一方面,乙既然没有杀人故意,当然就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对其就不能按故意杀人罪定罪。D选项错误。8.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A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 【考点】罪数【解析】A选项,由于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与招摇撞骗之间不具有类型化的牵连关系,即招摇撞骗虽然是目的行为,但是一般行为人通常不会采取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的方法,即方法与目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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