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合同协议范文(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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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用工合同协议范文(精选五篇) 我们在工作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经过平等协商,都会自愿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那么一起看看劳动用工合同协议怎么写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用工合同协议范文(精选五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劳动用工合同协议 甲 方:北京北大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海淀南路30号航天精密大厦10层 乙 方:住 所: 户 名: 帐 号: 开户行: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安排有关20_高层专家会议(活动),乙方接受委托。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一、 基本情况 1、 会议(活动)时间:20_年

2、月 日 月 日 2、活动安排:由双方另行商定并由授权代表盖章,作为本协议附件。 3、活动人数:350人(具体人数按照实际人数计算)。 4、活动地点:济州岛 二、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和安排本次20_高层专家活动(会议),包括活动的日程安排、与会人员的交通、食宿、接送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服务项目,具体内容可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方案,经双方授权代表盖章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双方应严格执行。 三、 费用 单人活动费为人民币 元/人,甲方为本次服务须向乙方支付会议(活动)费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费用明细见行程表。 本协议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元,20_年 月 日之前,甲方向乙

3、方支付第二笔款项 元人民币;本委托事项履行完毕后,乙方提交实际费用明细表,甲方在收到费用明细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在收到每笔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发票。 会议(活动)期间,应甲方要求或客观情况变化,在不增加乙方损失的情况下,上述费用因会议(活动)有增加或减少时,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甲乙双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结算。如果该项变化要求给乙方造成损失,或者乙方提出该项变化给甲方造成损失,并且该项损失无法挽回时,提出方应当对此损失予以赔偿。 四、 乙方的义务 1. 按照甲方的要求事先提交本次商务(会议)活动安排方案,并取得甲方授权代表的同意;如甲方在上述方案确定

4、后提出取消或增加等更改服务项目的要求,乙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若该等取消或变更产生实际损失时,则该损失由甲方承担。 2. 完成甲方要求及前款方案确定的事项、任务和标准;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前款方案要求,乙方应向甲方退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3. 为保障参加人员在会议(活动)期间的安全,为参加活动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 甲方的义务 1. 事先明确对活动安排的要求,及时审核乙方提交的安排方案,并为乙方组织安排本次商务会议(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2. 对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应尽到管理职责。因非乙方原因,参加会议(活

5、动)人员的行为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损失时,应当先行履行赔付义务。 3. 按照约定支付活动费用。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迟延支付费用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篇2】劳动用工合同协议 一、问题的提出 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_11号)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是放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之合同纠纷中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而劳动纠纷时放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之劳动争议,这就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什么是劳务(雇佣)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 二、雇佣、劳务与劳动合同的含义 (一)雇佣合同 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

6、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1。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 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

7、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2。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 (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_12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

8、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 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是在17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时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该观点为包容说。 (2)一种观点取广义的劳务合同含义,劳务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消费服务合同以及雇佣合同等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由劳

9、动法规范,所以劳务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3)一种观点取狭义的劳务合同含义,把雇佣合同等同于劳务合同,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雇佣和劳务合同等同,归为一类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把劳动合同和劳务(雇佣)合同并列。该观点为并列说。 (五)总结 由于我国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定义劳务合同(关系),且劳务合同(关系)的含义过于宽泛和模糊(按上述第二种观点即一些学者的说法,提出劳务合同是为了与劳动合同区别,但是由于劳务合同包括的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名合同,可由合同法规范,信托合同可由信托法规范,而消费服务合同可由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只

10、有除这些以外的劳务提供才涉及雇佣合同,这样看来只要明确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就足矣,没有必要再提出劳务合同从而增加概念的混乱。),本文以下内容也不再单独采用劳务合同(关系)概念,而是采用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将劳务合同等同于雇佣合同,将劳务(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看做是并列关系。 三、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辨析 (一)理论上的区别: 1、合同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照工伤保险

11、条例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区分方法后面详述。 (2)主体地位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雇佣方和受雇人两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合同中主体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管理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

12、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关指示。 2、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也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体现,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工作时

13、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均有明文规定,体现国家强制力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一定程度约束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劳动法。 3、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合同纠纷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4、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的。劳务(雇佣)合同的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加以规定。 (二)实务中的操作 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司法机关一般通过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

14、合法的主体资格来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被认定为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被认定是雇佣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由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不能再按照主体资格来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目前实务中的操作不尽相同。有些劳动仲裁部门依然采用审查主体资格的办法,遇到涉及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向其申诉的案件即不予受理,于是有些法院对于不符合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案件直接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一些法院受理案件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为案由,在审理中却援引劳动法。当事人在起诉时也有意识的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比如有些劳动者在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后,本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但是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取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却更愿意选择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起诉。 (三)总结 1、劳务(雇佣)合同的形式 劳务(雇佣)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帮工形式。 家庭帮工。如家务钟点工、保姆、家庭教师、家庭护士等。 农村帮工。如雇请他人代为耕作等。 工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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