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允价值计量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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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允价值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合理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据财政部2006年版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仅对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确定方法及相关备查管理等进行规范,有关公允价值的账务处理、信息披露等不在本办法之列,参照相关业务准则进行规范。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公允价值概述第四条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

2、、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第五条资产或负债等存在活跃市场的,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或参照实质上相同或相似的其他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且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确定公允价值。第六条相关资产或负债等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不能取得或可靠计量时应使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等其他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第三章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第七条投资者投入存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等资产时,应当考虑其公允价值,当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时,应以公允价

3、值入账。第八条取得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考虑其公允价值能否取得。若在活跃市场有报价,公允价值容易得到,应将其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时,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时,应考虑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第九条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时,应考虑其公允价值,并以此决定后续计量模式。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

4、产交易市场;(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第十条购置固定资产时,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依此按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第十一条对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应确定其公允价值并据此调整预计净残值,而且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第十二条进行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应当对换入或换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判断;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

5、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涉及多项资产的,应分别判定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第十三条在计算资产减值时,资产可回收金额的确定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第十四条资产组及资产组组合以该项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能够公开出售时的双方公平意愿交易价格为公允

6、价值。鉴于资产组及资产组组合的个别性(很少可能有相同资产组),当无法随时公开出售或确定其交易价格非常缓慢(如需漫长谈判)时应放弃使用公允价值。第十五条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第十六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

7、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二)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每股收益的公允价值计量。第十七条债务重组中清偿的非现金资产和股份(债务转增资本)应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

8、务人的投资。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九条在对非货币性政府补助进行核算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第二十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作为合并成本入账。购买方应考虑被购买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

9、确认为商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第二十一条认定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性质时及确定融资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余值时应考虑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第二十二条认定金融资产的分类及其后续计量、转移时应考虑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第二十三条认定套期工具的分类及其后续计量时应考虑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第二十四条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

10、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第四章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第二十五条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权证、外汇、黄金等,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第二十六条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

11、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第二十七条对于不能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上市的股权、债权投资在未来现金流量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可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进行估值,依此作为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应以经过管理层批准的财务预算和相关投资合同为基础。第二十八条对于资产或负债项目难以分别辨别各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虽能分辨但因数量众多难以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估值的情况,如企业合并、重大资产置换或重大资产减值确认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估值的基础不应随估值主体的改变而改变。需进行评估时应经过集团财务部批准。第二十九条对于有形类的实物资产如固定资产及实物类存货,一般应以其在合理期限内能够变现的公开市场报价作为公允价值

12、,公开市场报价应由业务处理单位或资产持有单位询价取得,其他相关部门应进行配合,询价对象不应少于3家。若公开报价难以取得,并且该项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现金流量法进行估价。在确认资产减值计量时,如无法运用以上两种方法,可使用重置成本确定其公允价值。第三十条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应以当地产权交易中心最类似地段最近一次交易价格为基础,并按地段差异和时间差异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以上价格信息难以取得或性质差异过大不具可比性时,可以能够可靠计量的未来租金为基础,按现金流量法进行估计。第三十一条对于无形资产,如果存在活跃市场和公开报价,如通用软件等,应以其市价为基础进行调整确定其公允价值。如

13、果不存在活跃市场,但未来现金流量能够可靠估计的,如特许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等,可以按现金流量法进行估计。第三十二条对于劳务服务,存在活跃市场具有公开市场报价(存在活跃市场是指能够在合理期限内随意购买该项劳务,且该项劳务可标准化计量)的,以公开市场报价作为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开报价的,可按照提供服务的人员的技能级别的平均工资率和工作时间折合计算。第三十三条对作为股份支付的权益工具,存在市场公开报价的以公开报价作为公允价值,不存在市场公开报价的可运用BS模型(期权定价模型)进行确定。第三十四条套期工具以当日市场公开报价为公允价值,当日无交易者以最近上一交易日公开报价为公允价值。第三十五条负

14、债的公允价值可以通过现金流量法确认。第五章公允价值的确定程序第三十六条公允价值计量日应为该项经济业务的入账日或资产负债表日。如债务重组、资产置换、企业合并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日等。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谨慎选择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如确定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应将管理层持有意图(书面文件)报电控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备案后方可进行账务核算。公允价值的确定由相关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意见,财务部门主管人员核实确定,并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第三十八条采用市场法确定公允价值者,需留有询价记录,应记录询价的对象、时间、价格、联系方式、询价人签字等,询价记录须经财务负责人复核签字。询价对象应在三个或以上,如不能在三个以上应记

15、录理由。当该市场为垄断市场而导致该项目的提供者在三家以下时,应考虑该项报价的公允性。第三十九条采用现金流量法和BS模型进行估值时,应留有估值计算记录,其中应包括各项参数的确定依据,折现率由集团财务部统一确定,估值计算记录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签字。第四十条询价及相关参数的确定过程中,采购、销售及相关技术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不得推诿敷衍或提供虚假数据。第四十一条以上方法均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估值结果时,应放弃使用公允价值,并做出说明,经财务负责人复核签字后存档。第四十二条内审部门至少应每年对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程序的可靠性、有效性进行稽核。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完善本单位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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