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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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培养具有合理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辅修第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之后,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所获得的学位。第三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类型(一)我校普通本科在校生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第二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与主修专业颁发同一毕业证书,同时标注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名称。(二)

2、我校普通本科在校生修读辅修第二学位教育,辅修第二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第二章 举办条件第四条 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必须是办学时间较长、就业状况较好、教学条件充足的专业,一般应有三届以上毕业生。第五条 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应为我校本科二年级学生。第三章 资格审批第六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资格的审批。具备实施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资格的学院,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招生简章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核。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第四章 教学管理第七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

3、教育的教学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管理,统一安排教学进程。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各教学环节管理(包括招生、配课、组织教学、学籍管理、毕业资格初审等)由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设学院负责。第八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学生的学习活动由开设学院负责管理,并由开设学院为其配备指导教师。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自由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设学院负责学生的资格审查。第十条 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不脱离主修专业班集体。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其学习、生活管理工作由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院负责。第十一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修学学期为第3至第8学期,第8学期期末,未能取得

4、辅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者,不能获得毕业资格。第十二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执行单独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包括专业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第十三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设的课程与主修专业已修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少于或等于主修专业课程且该门课程主修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已取得的学分可以互认。第十四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籍管理与主修专业相同。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设学院负责学生成绩管理,为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学生建立学籍卡,完成毕业资格初审及毕业材料归档等工作。第十五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设学院可根据本学院情况决定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学生单独编班或插班学习。第五章 收费管理第十六条

5、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学生的学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第十七条 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需在每学年秋季学期交纳学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选课等工作。第六章 证书发放第十八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前提下,如果修满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可获得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第十九条 学生未修满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则不能获得辅修第二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所修辅修第二专业(学位)课程的学分大于或等于30学分者,可以发放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少于30学分者,所修辅修第二专业(学位)课程学分在学生成绩单中作写实记录,不计入主修专业

6、总学分。第二十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毕业证书不单独颁发,与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为同一证书,主修专业名称在前,辅修专业名称在后。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无论是否修满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都不能获得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加强对本学院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学的监督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对全校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综合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办学、降低教育教学质量等办学行为给予相应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大学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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