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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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工程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防范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及履约管理。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三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是建设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第四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中心是建设合同非标准(示范)文本的审核部门。第五条集团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前期合同的委托。第六条建设公司负责审核并签订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并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备案。第七条建设公司拆迁部负责签订征地拆迁合同。第八条项目管理处负责其他工程建设合同立项及初步审核工作。第三

2、章签订程序第九条工程建设合同包括:咨询、测量、勘察、设计、技术服务、征地拆迁、施工、监理、安全、廉政及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的采购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它合同。第十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组织招标确定或提出的工程建设合同由工程建设管理部负责起草,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由集团公司签订。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技术质量部委托的前期合同由技术质量部负责起草,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由集团公司签订。第十二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签订的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合同额大于100万元),由项目管理处负责起草,经项目管理处、建设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签订。第十三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签订的其他工程建设合同

3、(合同额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由项目管理处负责起草,经项目管理处审核后报建设公司审批签订。建设公司报工程建设管理部盖章、备案。第十四条征地拆迁合同(含地上、地下拆迁改移协议)由建设公司拆迁部负责起草,经建设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批准签订。第十五条集团公司签订合同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为集团公司总经理;建设公司签订合同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为建设公司总经理;部门负责人为起草订立合同的部门主管;经办人为具体谈判人。第十六条合同签字,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同时签字并加盖集团公司公章或工程建设合同专用章。第十七条由集团公司负责签订的工程建设前期合同在项目管

4、理处正式成立后30日内移交建设公司;建设过程中通过招标签订的合同在完成全部签订工作后7日内移交建设公司;项目管理处自接收之日起负责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合同执行及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工程建设合同和征地拆迁协议(含地上、地下拆迁改移协议)统一由建设公司负责管理。第四章一般规定第十九条合同文本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所有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规定了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的,须使用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第二十条特殊情况采用非标准(示范)文本时,由经办人负责起草,主管部门审核后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中心征求意见。征地拆迁合同首先由建设公司法律事务中心审核,然后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中心征求意见。第二十一

5、条合同条款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合同签约对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人的签约资格均应符合合同法约定,具有相关证明资料。第二十二条合同必须符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如需办理公证或备案的合同,由合同签订部门责成专人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原则上禁止出现先履行后签约情况,特殊情况须请示集团公司,经批准后14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第二十四条非招标项目的合同谈判,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谈判过程应有文字记录并作为合同报签单附件。第五章履约管理第二十五条履约管理工作由建设公司组织,项目管理处具体实施,并向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定期反馈履约信息。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进行指

6、导、检查、向行业主管部门反馈。履约检查工作应按季度或分阶段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履约管理的内容包括:信用评价和日常履约管理。第二十七条信用评价是指依据路政局发布实施的施工、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评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开展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长效管理制度,并将评价结果应用到工程管理工作中。(一)信用评价职责1.工程建设管理部负责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开展招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工作。2.建设公司负责组织开展施工、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同履约信用评价工作。3.项目管理处负责具体开展施工、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合同履约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台帐并保存书面检查记录。4.设立信用评价管理员。工程建

7、设管理部、建设公司、项目管理处应分别设立信用评价管理专职人员,开展相关工作。(二)信用评价依据1.路政局2011年6月30日发布实施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京交路建发2011125号文及附件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2.路政局2011年8月18日发布实施的公路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京交路建发2011174号文及附件公路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3.路政局2012年6月25日发布实施的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京交路建发2012143号文及附件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三)信用评价范围及内容信用评价范围是指集团公司依法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及

8、施工合同额大于500万元(含)且合同工期大于1个月(含)的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为施工、监理企业以及主要从业人员的招投标、合同履约行为构成。(四)信用评价管理工作1.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工程建设管理部在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应实时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评价。评价完成后将该项目投标单位的不良投标行为记录以报告形式,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随评标报告一同报路政局备案。2.合同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建设公司组织项目管理处对施工、监理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开展合同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按照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定期检查不得少于每月一次。检查过程中发现

9、施工、监理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履约不良行为的,立即录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文字检查记录、建立台账。3.信用评价结果上报项目管理处将信用评价检查记录以书面报告形式经建设公司审核后按季度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工程建设管理部将信用评价书面报告按季度上报交通委路政局,每半年在交通委路政局网站“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报一次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八条履约管理的依据:(一)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合同;(二)投标过程中的往来函件;(三)中标通知书;(四)投标书及其附件;(五)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六)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七)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八)图纸;(九)工程量清单;(十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第二十九条对承包商的履约管理(一)在施工准备期,依据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承包商对投标文件的承诺、以及投标期间往来函件的澄清内容,对承包商开工前准备工作的开展情况予以检查。对承包商及监理单位驻地的建设情况的履约检查,应在承包商进场后、开工令下达之前组织实施。(二)在施工期,依据施工承包合同,检查承包商的人员到场及更换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工作的保障情况;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在复杂施工环境中克服困难落实阶段工期和总工期情况;造价与合同事宜的合理编报、合规管理情况;业主支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情况;监理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三)在交工及缺陷责任期,检

11、查已交工工程是否达到了合同双方签署的合同文件约定的全部条件,并应确保交工资料及结算工作的及时完成;检查缺陷责任期内遗留工程的完成情况,缺陷责任期养护责任的实施情况以及竣工资料的完善与移交情况。第三十条对监理单位的履约管理(一)依据监理服务合同和所辖施工合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对监理单位开展履约管理。(二)对监理单位的履约检查,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对承包商的履约检查共同实施。(三)履约管理的内容:1、按监理服务合同的相关要求与承诺,检查监理单位人力及相关设备的投入;2、依据施工监理规范,检查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情况;3、监督监理单位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在授权范围内对承包商管理情况的检查

12、;4、监督监理单位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第三十一条对勘察、测量、设计、咨询单位的履约管理由集团公司技术质量部与建设公司及项目管理处共同进行:原则上初步设计阶段以前的履约管理由集团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履约管理由建设公司及项目管理处负责。履约考评结果应作为中期支付及合同结算的依据。(一)依据勘察、测量、设计、咨询合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开展履约管理。(二)履约管理的内容:1、是否按合同约定按期提交技术、设计文件;2、工程实施中是否及时提供技术、设计指导,技术、设计成果的准确性。第三十二条廉政是合同双方履约公平公正性的保障,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合同履行全过程廉政监察工作。第六章档案管理

13、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合同由建设公司统一管理,并建立台帐,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严格按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将合同正本归档后存集团公司档案中心。第三十四条对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实行动态管理,建设公司按月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进行核对。第三十五条对工程建设合同文本按项目、类别、订立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其他相关部门可根据需要保存或使用副本或复印件。第三十六条工程建设合同应建立完整的电子档案,相关部门依据业务需求留存。第三十七条招投标信用评价资料,由工程建设管理部在每个工程项目招标完成后,建立台帐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在建工程信用评价、日常履约考评资料,由项目管理处建立台帐,并做好资料

14、存档工作。已完工程日常履约、信用评价考评资料由项目管理处负责整理后移交建设公司,建设公司做好资料存档工作。第三十八条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按照路政局2011年8月4日发布实施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奖惩办法京交路法制发2011163号文件的文件规定,以及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获得信用评价等级情况,在工程招投标和建设管理中进行应用。工程建设管理部在招投标过程中予以应用,如在资格审查、投标担保、评标、履约担保等方面,按照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优惠、奖励或限制。建设公司、项目管理处在工程完工扣留质量保证金额度等方面予以应用,按照信用等级给予相应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

15、工程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合同报签单2.工程建设其他合同报签单3.(支付清单、增补清单、变更、索赔)报签单4.工程建设合同结(决)算报签单附件1.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合同报签单报签单位经办人工程名称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类别合同金额报签内容年月日建设公司拆迁部意见年月日年月日建设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意见年月日建设公司意见年月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意见年月日年月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中心意见年月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意见年月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意见年月日集团公司领导批示年月日附件2.工程建设其他合同报签单报签单位经办人工程名称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类别合同金额报签内容年月日项目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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