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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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企业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突出“关键在落实、重点在项目、根本在管理”的工作思路,确保工程(产品)质量。 第三条 鼓励各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

2、,积极开展“四新技术”应用示范、“QC小组” 等活动,广泛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四条 各单位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体系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从事施工生产的各子(分)公司、各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 第二章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局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安全质量部,在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局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全局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局

3、、子(分)公司(局指挥部)、项目经理部三级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子(分)公司、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要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配足符合要求的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施工生产的各作业队,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检查工程师(质检员),建立工程质量的监控网络。 各单位必须对专(兼)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质量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由中国股份公司统一制发质量检查证,或由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制发质量检查证。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从

4、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担任。 第十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有效。确需变动时,应征得上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及局有关制度、文件,对施工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2参加、组织和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时编发工程质量检查通报; 3组织评定本级和申报上级优质工程; 4负责核定工程质量验评结果,对申报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质量审查签证; 5参与或组织工程

5、质量事故的调查,向安委会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6监督检查所属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检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工序(工艺)有权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 7督促各单位开展全员质量宣传教育活动,监督“创优规划”和“创优措施”的执行; 8按规定上报工程质量情况(分析报告)和统计报表; 9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竣工交付后的质量回访工作; 10检查指导下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工作,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质量检查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11参加有关技术和生产会议; 12按局子(分)公司(局指挥部)项目经理部分级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档案。 13. 子(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的工程

6、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按照上述12款基础上可进行具体化与调整。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 1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及工程项目对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验收标准及股份公司和局有关制度、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2负责隐蔽工程的内部检查签证,并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3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4参加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并按规定签证。参加工程预验及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5审查验工报表中的已完工程质量,并按规定签证; 6参加有关技术和生产会议;参加或组织工程质量检查; 7有权越级反映工程质量情况;有权签发工程质量隐患通知单;发现严重

7、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施工负责人处理; 8. 子(分)公司的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在上述7款的基础上可进行针对性补充与调整。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如具有以下因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行为之一者,追究其相应责任。 1发现损害工程质量的行为不加制止而酿成工程质量事故者; 2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对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或无故缺席而酿成工程质量事故者; 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时限、不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袒护者; 4事故发生后有指使他人故意破坏现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现象者; 5因质检人员监督检查不力而

8、出现的质量事故者; 6验工内部签证时不按规定进行审核者。 第四章 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责任制 1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公司总经理、指挥部指挥长、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以下同)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和已交付的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主管生产的副职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相关管理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2直接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部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3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4. 每年局与各子(分)公司、子(分)公司与各项目

9、经理部、项目经理部与作业队(作业班组)、作业队(作业班组)与全体员工层层签订质量责任书,形成一级保一级层层包保的质量责任体系。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和分管的其他领导,项目经理部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其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按局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开工前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1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有关开工许可证照等手续办理完毕; 2设计文件已能满足开工需要; 3施工调查及复测已完成; 4图纸会审、现场核对、技术交底工作已按规定执行,签字手续齐全; 5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

10、案已编制、审批手续符合要求; 6采用“四新技术”之前,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教育培训; 7新上岗、转岗员工(含劳务工,以下同)、旁站人员等已经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影像资料齐全;特种作业人员已按国家规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8质量保证体系已按照要求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及奖罚制度齐全、有效; 9有关规范、技术标准等已齐全; 10工地试验室满足工程需要,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行业、局有关文件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11现场设置了单位工程和各工序的工序(工艺)牌和工程质量标准牌; 12现场设置了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框图和工程质量目标标牌; 13现场工程质量监

11、督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齐全,并持有有效证件; 14现场旁站人员按工序要求配备到位; 15常用的质量检测设备(工具)满足需要。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1施工测量放线精度满足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复核手续齐全; 2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合同和验标要求;施工技术交底中有关工程质量要求已明确; 3技术交底工作已按规定执行,签字手续齐全; 4新上岗、转岗员工(含劳务工,以下同)、旁站人员等已经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影像资料齐全;特种作业人员已按国家规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5质量保证体系已按要求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及奖罚制度齐全; 6有关规范、技术标准

12、等齐全; 7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 8工程日志等施工原始记录填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签认齐全; 9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得到落实; 10工地试验设备、仪器定期标定,检验、试验过程符合国家、相关 行业的规定和局有关文件的要求; 11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计量器具和设备等合格证齐全,按规定检验、试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12安全防护材料、用品合格证齐全,并按规定检验、试验合格; 13严格执行班组“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专检),并留有发现问题和处理情况的相关记录; 14旁站制度执行规范,记录齐全、真实有效; 15质量检查制度执行到位;各种检查记录整齐规范;上一级检查记录齐全; 16隐蔽

13、工程在自检和报检时要留有必要的影像资料,并建立了档案; 17自建搅拌站由本单位的员工管理、操作;投料顺序符合规定,计量准确。使用商品混凝土时,应派人或驻场监督; 18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框图、工程质量目标牌、工序(工艺)牌、工程质量标准牌、材料标识牌、配合比标识牌等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 1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经技术负责人自检合格后,报质检工程师检查签证,并按规定时间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证。隐蔽工程检查时依据合同和需要采取拍照和录像的形式进行记录;未经检查签证不得进行隐蔽作业; 2隐蔽工程检查证应按行业规定或业主要求由技术人员填写,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签认齐全,

14、作为竣工文件保存; 3隐蔽工程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 4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 第十九条 内部旁站制度 1隐蔽工程是项目施工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各单位必须实行“内部旁站制度”,由具有一定业务水平和施工经验的人员进行旁站,以实现对隐蔽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控。 2工程开工前,项目部要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组织安排,编制内部旁站实施计划,明确旁站的项目和检查内容、标准,落实值班制度及旁站人员。 3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执行旁站制,做好旁站记录。旁站记录要真实、有效、齐全。包括旁站项目名称、施工部位、施工起止时间、完成的工程数量、施

15、工班组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施工方法、工艺标准、材料设备使用及试验情况、质量控制情况和现场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记录的文字要规范专业,记录工整清晰,数据详细准确,关键部位配图片记录。 4项目部应在内部员工中挑选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旁站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保持内部旁站人员的稳定。 5项目经理对隐蔽工程旁站制度执行情况负总责,生产副经理负责具体实施;加强对旁站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将旁站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必检内容之一,并在旁站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定期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1.各单位要建立工程质量定期检查制度。局每半年、子(分)公司每季度、项目经理部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工程质量检查。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工程质量抽查。 2.工程质量检查应由主管领导组织并带队,有关部门和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3.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检查结束后应及时编发检查情况简报,并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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