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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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

3、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第五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第六条 公司上市后,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但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第八条 公司

4、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

5、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第十三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内审部。第十四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第十五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

6、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三) 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六) 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七)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第十六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一) 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二)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7、(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七)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七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第十八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并承担真实性的责任风险。第十九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公司派出董事、监事或者由公司财务部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第二

8、十条 公司应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后,方可根据其相应的审批权限,按程序逐级报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第二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9、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担保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的,按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对担保事项是否合法合 规、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公司上市后,发现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异常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10、事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二十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内审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财务部负责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

11、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内审部备案。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第二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公司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上市后,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管账户,以便专款专用。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

12、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第三十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财产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债 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第三十一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会同内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消、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

13、传送至内审部备案。第三十三条 公司上市后,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实施。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取代本制度实施前公司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上市后,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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