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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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公司 离休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编号:RL-14批准: 制订部门:人力资源部 批准年月: 年4月 1 总 则 1.1 根据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和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 号)及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求,我公司自2001年7月1日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01年8 月1日起终止“自办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为保障公司本部离休人员正常医疗需求,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1.2 保持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变,贯彻“看好病、不浪费”的原则,结合我公司经济承受能力,做到既保障离休人员身体健康又加强医疗管理。

2、2 管理机构 离休人员医疗管理由综合管理部,后勤管理公司医务室负责日常工作,资产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配合。 3 医疗管理 3.1 就医医疗机构的选择 3.1.1 在杭离休人员为杭州市内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异地安置的离休人员或驻外地生活2个月以上的离休人员,可在居住地附近选择3家不同等级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事先经后勤管理公司医务室审查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3.1.2 公司医务室仍是离休人员的内部医疗机构。 3.1.3 经公司医务室同意,签署批准单后可到市中医院杭汽分院配中草药。 3.2 离休人员确需转省外医疗机构诊治的,须有本省三级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医务室

3、提出意见,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3.3 离休人员因急诊抢救在市区非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医务室,并在病情稳定后的 3 日内转入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3.4 离休人员在探亲等外出期间,发生急诊的,可到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急诊;因急诊住院的,需在 5 天内向公司医务室报告,由医务室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非急诊住院的,必须是事先批准的指定医疗机构,或按第 2 条规定事先办理转诊手续,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3.5 凡需做大型仪器检查、治疗的(包括住院期间)单项费用在500 元(含500元)以上的,须有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的建议意见,并事先经医务室同意,综合

4、管理部批准;1000 元以上的应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其中,凡属抢救病人需要可先检查治疗后办手续。 4 费用报销 4.1 离休人员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参照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范围和原浙江省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未经批准擅自在社会营业性医疗机构、个体医疗机构、部队医疗机构等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一切费用自理。未列入上述两个范围的一切医疗费用、药品费用自理。 4.2 离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应由本人先行支付,治疗结束时按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据实报销,其中在定点医疗机构一次诊病费用 300 以下的,由医务室医生批准,超过 300元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

5、发生的费用需经医务室报综合管理部部长批准,超过1000元还需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3 离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也应由本人先行支付,确因家庭经济有困难的,经医务室核实病情,综合管理部同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向财务部申请借用支票,但每次额度不超过5000元。支票借支审批手续可由离退休管理部门代办。 4.4 所有报销,都必须凭病历、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 5 其 他 5.1 离休人员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其配偶医疗待遇参照公司退休职工。 5.2 凡弄虚作假,为他人开药以自己名义报销的和非药品以药品名义报销的,一经发现,除费用自理外,还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6 附 则 6.1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决定。 6.2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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