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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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章 总则条 为规范公司和各项目的法律事务管理,健全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保证公司和各项目管理与决策的合法性,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条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保障规范运营、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第三条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章 法律事务机构和岗位第五条 公司成立法律室,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设立法律事务联络员。公司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根据上级要求和公司发

2、展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岗位。第六条 公司法律室法律室是公司设置的专门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法律事务进行管理。法律室设专职法务人员负责业务管理并向公司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负责。(一)法律室的主要职责:1、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2、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3、审查、修改、会签合同、协议,参加重大合同、协议的谈判和起草;4、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5、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抵押等法律事务

3、,做好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6、负责或者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7、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8、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协助公司有关部门或委托律师处理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9、负责公司外聘律师的选择、推荐、联络及相关协助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10、监督、指导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11、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二)人员:法律室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职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勤勉、高效、优质”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制

4、度履行工作职责。第七条 项目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一)项目法律事务分管领导项目书记为项目法律事务分管领导,未设书记的项目应当指定副职以上领导为项目法律事务分管领导,负责本项目法律事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工作。项目法律事务分管领导的职责:1、全面负责项目的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和处理项目决策、经营和管理等各方面的法律事务。2、参与项目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3、负责指导、规划项目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4、对项目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5、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报告纠纷或法律风险事件,接受其工作指导。(二) 法律事务联络员法

5、律事务联络员是项目经理部设置的承担本项目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人员, 项目法律事务联络员应由项目经营部门人员兼任,有条件(或重点、重大)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职法律人员。法律事务联络员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法律事务进行管理。项目法律事务联络员的职责:1、负责上级法律事务工作有关制度和文件的传达贯彻。2、负责项目部的普法宣传教育按照和公司制订的普法计划,并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及问题,灵活参与或开展普法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普法宣传栏等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提高项目员工的法律意识。3、负责项目部合同资料的管理和归档按照合同证据资料管理指南的要求和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提醒和督促项目各有关部门及时保存、收集、整理

6、、汇总和移交合同资料,并按照指南和制度的要求对项目的合同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4、开展项目法律文书管理法律事务联络员应从法律证据的角度对项目实施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合同文件、履约资料、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进行管理,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全面落实到各种具体资料中。5、完成和公司安排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法律事务联络员应当认真学习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积极主动地完成好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工作。第三章 法律审核第八条 法律审核主要包括公司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经济合同法律审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和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公司法律室、企业法律顾问具体负责法律审核工作。第九

7、条 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重大决策包括下列内容:(一)起草、审查、修改公司章程;(二)决定公司的成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撤销、解散、破产、清算及改制、重组、上市;(三)决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四)决定投融资、担保、重大招投标、转让出资或股份、权利转让、重大资产处置;(五)决定重大纠纷的起诉、上诉、申诉或者申请仲裁;(六)其他应当实施法律审核或论证的重大事项。 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核重点是:(一)审查论证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及法律可行性;(二)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三)重大决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四)重大决策潜在的法律风险;(五)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六)重大决策需

8、要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公司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先进行法律审核和论证。由公司法律室、法律顾问按照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的工作流程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过法律审核论证认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时,要及时予以纠正。法律审核意见应与重大决策相关材料一并存档。第十条 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买卖、借款、融资、租赁、担保、股权转让、建设工程、加工承揽、专利、技术开发、委托服务等所有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 对经济合同进行法律审核的重点是: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三)合同中是否有侵犯我方合法权益的条款;(

9、四)合同形式是否合法;(五)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六)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合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的约定是否对我方有利;(七)合同文字是否规范、准确,有无歧义。公司法律室或法律顾问按照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的工作流程负责审核合同的法律性条款,其他条款的审核由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合同文件经过法律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签署;对于法律室或法律顾问提出的审核意见、建议,经办人应予重视并及时修正和完善;合同经办部门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跟踪和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同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合同的证据材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经办部门应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资

10、料整理归档保存。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送交法律室或法律顾问审核会签,规章制度起草部门经过法律室或法律顾问审核后根据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并再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送签发,法律审核会签意见应随相关资料一并存档。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法律审核的重点是:(一)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三)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重复;(四)格式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五)是否存在实施后的法律风险;(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及时修改和废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度;公司规章制度应颁发红头文件,并采

11、用公告、相关人员签收或传达学习等方式予以公示或告知,以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第十二条 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一)企业行为是指企业为实现生产经营目的而进行的各项活动,包括投资行为、生产行为、分配行为、交换行为等。(二)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对有重要影响的企业行为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确保其合法性。 (三)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企业行为,在实施前应先征询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企业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应就企业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提出降低企业行为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四)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要求需预先获得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的企业行为,公司所属各项目经

12、理部应在获得公司同意的批复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范和实施法律审核并根据法律审核意见办理相关事项;公司法律室或法律顾问应当切实履行法律审核职责,对所提出法律意见的合法性负责。第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不按照本办法实施法律审核或不按照法律审核意见办理,导致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国家和企业关于重大经营决策失误和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于法律审核意见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正确,引发重大法律风险或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聘请社会

13、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外聘律师应具备法律规定的从业资格,应当具有相当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十六条 公司可与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签署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拟受聘的律师事务所应在合同中做出如下承诺:(一)不接受与及公司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业务;(二)不接受及公司主要竞争对手或利益关联或对立者的委托业务。第十七条 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日常法律服务事务1、为企业就企业管理及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口头或书面的咨询意见; 2、为企业审查、修改有关合同、协议、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法律文书,提供参考意见; 3、为企业的

14、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对其决策的可行性、风险性等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4、根据企业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5、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信息,协助企业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的培训;6、根据企业的需要,提前介入企业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二)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为企业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为企业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3、为企业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提供法律服务;4、代理企业办理公证、工商、税务、海关、房管、商标、专利的登记、注册、转让和报批等各类企业法律事务; 5、

15、代理企业办理信贷、贷款、融资及其它筹资事宜的法律事务。(三)诉讼法律事务接受企业委托,代理企业进行民事、刑事、经济、劳动和行政案件的诉讼或仲裁活动。第十八条 公司法律室应对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有如下情况的,应对其采取特别的管理措施:(一)违反承诺接受正与或公司进行仲裁、诉讼活动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业务的;(二)没有合理的理由,未能完成所委托的法律事务工作的;(三)由于过错导致企业权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四)被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的;(五)由于其他原因被列入及公司法律服务禁入名单的。公司不得选择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第五章 普法和法律培训第十九条 为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公司应结合公司实际,开展普法教育和培训工作。十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普法学习宣传制度和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同时将普法和法律培训经费列入财务预算,保证普法和法律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十一条 普法的对象是全体员工。普法和法律培训的重点对象是:(一)高级管理人员;(二)经营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等。十二条 普法和法律培训的主要内容分为通用法律和专业法律法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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