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协议(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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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协议【本文档格式word版可参考可修改编辑】甲 方:*单位或个人乙 方:*单位或个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省*市*地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协议 编号:_-_-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收 回 补 偿协议书 _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书当事人双方: 收回人:_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被收回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书。 第二条 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所赋予的职能实施本协议书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工作。 第二章 收回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第三条 根据乙方于_年_月_日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申请书和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甲方同意收回乙方位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见附件一宗地图)。 第四条 乙方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本合同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现状用途为 ,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 ,该证书项下宗地的【全部】【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本合同项下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面积为平方米(以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实测面

3、积为准,以下简称收回地块)。 第五条 收回地块内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状况见收回地块现状清单(见附件二)。 第三章 乙方对收回地块现状的陈述及土地权利瑕疵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对收回地块现状的陈述及土地权利瑕疵的承诺的有效期限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收回地块交付甲方占有并办结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之日止。 第七条 乙方对收回地块现状的陈述: (一)乙方以【划拨】【出让】方式合法拥有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回地块上房屋所有权,该使用权和所有权均以权属登记为准; (二)乙方合法拥有收回地块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该所有权的资产状况以最近连续三年的会计年报及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中的

4、结论为依据; (三)乙方对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拥有独占、排他的权利; (四)乙方对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没有设置抵押、租赁的他项权利(若存在抵押、租赁,需在本协议书第八条中注明); (五)乙方未以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作为股权或出资额,与任何第三人发生合资、合作、联合、联营等资产运作的投资行为; (六)截止本协议书生效之日之前,乙方在收回地块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未被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第八条 乙方对土地权利瑕疵的承诺: (一)收回地块现有瑕疵及处理办法: 1、住

5、户:收回地块内现有 户住户,房屋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90日内,乙方应承担所有费用并负责补偿安置、动迁腾退全部住户,并提供住户清退完毕的书面凭证; 2、租赁:收回地块内现有 户【经营租赁户】【租户】,租赁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90日内,乙方应承担所有费用并负责收回地块内的拆迁补偿安置、动迁腾退全部租赁户,并提供租赁户清退完毕的书面凭证; 4、人防:收回地块内现有人防设施 平方米(以人防管理部门出具的面积为准),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承担所有费用,并按人防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收回地块内的人防设施进行报停报拆(或依相关规定处理),并向甲方提交报停报

6、拆手续办结的全部有效证明文件; 5、其他瑕疵及处理办法: (二)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收回地块交付甲方占有并办结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房屋权属注销登记之日止,若收回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被任何第三人主张占有或非法侵占,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应负责在本协议书约定的收回地块交付期限截止之前,将所涉土地权利瑕疵予以全部消除; (三)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收回地块交付甲方占有并办结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房屋权属注销登记之日止,若收回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被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7、,并应负责在本协议书约定的收回地块交付期限截止之前,将所涉土地权利瑕疵予以全部消除。 第四章 收回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第九条 根据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收回地块的收回补偿费标准为人民币 万元/亩,收回补偿费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收回地块实测面积有变化的,按实测面积核准收回补偿费总额。 第十一条 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规章应由甲、乙各方自行承担和缴纳的各种规费和税费,由各方自行依法承担和缴纳。 第十二条 双方同意下列全部事项的完成为甲方付款完毕的前提条件: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签定之日起5日内将收回地

8、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其他有关的权属证明文件的原件以及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权属证明及资料交付甲方。具体资料如下(未在下列表述中明确说明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供原件): 1、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收回地块内所有房屋的所有权证(包括已毁损但未注销的); 3、土地交易申请书; 4、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 5、职代会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土地收回的决议; 6、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7、事业法人登记证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1:2000地形图四张; 9、宗地图四张(加盖权属确认章); 10、土地类型属出让地块的应提供出让合同及缴纳有关税、费收据复印件、解除出让

9、合同申请等; 11、存在抵押状况的应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土地资产变现的证明文件; 12、人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地块内人防设施的相关材料; 13、办理土地权属注销(变更)登记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乙方应会同甲方办理收回地块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直至收回地块范围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 (三)乙方完成本协议书第八条第(一)、(二)、(三)项中现有瑕疵及付款前应负责处理的事项。 (四)乙方有责任在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150日内完成收回地块的拆迁安置补偿腾退、渣土清运以及场地平整工作,并在房屋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收回地块内的水表、电表、燃气表报停报拆,并办结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法律手续

10、,并向甲方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收回补偿费支付的方式和期限为: (一)本协议书生效且符合本协议书第十二条第一款付款的全部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以定金方式支付第一期收回补偿费,付款金额为收回补偿费总额的10%,即人民币 万元; (二)本协议书生效且符合本协议书第十二条第二款付款的全部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收回补偿费,付款金额为收回补偿费总额的40%,即人民币 万元; (三)本协议书生效且符合本协议书第十二条全部付款条件(即乙方按照约定的土地交付条件向甲方交付收回地块并办结房屋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第三

11、期收回补偿费 ,付款金额为收回补偿费总额的30%,即人民币 万元; (四)自甲方占有收回地块之日起2个月内,若无任何遗留问题,在期满2个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收回补偿费尾款,付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150日内,乙方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完成本协议书第八条第(一)、(二)、(三)项中现有瑕疵及付款前应负责处理的事项。 2、将收回地块上所有乙方的人员及可以移动拆卸的设施、设备、物品从收回地块的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中全部腾退、搬迁完毕,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且不得为任何第三人占有。 3、向甲方交付收回

12、地块前,除保留移交的绿化等之外,自行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收回地块内所有的建(构)筑物,并完成清运渣土、平整场地,按宗地图界址点修建高2.8m、厚0.24m围墙等工作,地上房屋全部拆除后应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工作并向甲方提交注销相关资料。建(构)筑物拆除的残值归乙方所有,拆除、清运渣土、平整场地、修建围墙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拆除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侵权事件所导致的乙方自身以及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责任的,与甲方无涉,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将收回地块上所涉的水、电、燃气、通讯等设施办结报停、报拆或报迁工作,自行清结相关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提供报停、报拆或报迁

13、工作完毕及清结所有费用的全部资料和票据凭证。 5、将收回地块上所涉房屋的建筑图纸和收回地块所涉地下管网资料一并交付甲方,并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 6、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收回地块约定移交甲方占有的期限届满之日止,甲方同意乙方享有对收回地块范围内经营性用房的租赁权利,并因此承担出租人相应的义务。 (二)协助甲方办理收回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手续,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三)在收回地块权利出现瑕疵时,依本协议书的约定限期予以消除; (四)在收回地块交付甲方占有之前,负责收回地块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在收回地块交付甲方占有之前,负责收回地块上

14、的绿化、空中高压走廊及其附属电线杆、人防设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的责任义务 (一)按本协议书的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土地收回补偿费(含定金); (二)在本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接收并占有收回地块,并与乙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三)在本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在乙方的协助下,办结收回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法律手续。 第六章 不可抗力条款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突发)事件,但是,第三人的行为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对待。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书协商终止本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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