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民事的上诉状(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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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故意伤害案件民事的上诉状【本文档格式word版可参考可修改编辑】甲 方:*单位或个人乙 方:*单位或个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省*市*地 故意伤害案件民事的上诉状 上诉人:_邢_,男,19_年_月_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育慧里_区_号楼_门,上诉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日被羁押,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刑初字第8号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上诉人认为原审罪刑不适应,量刑过重,特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上诉请求:_ 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依法撤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刑初字第8号第五项,依法改判。 上诉事实与理由:_ 一、原审法院认定邢_在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中与李_等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属事实不清,案件事实之间存有矛盾且矛盾未得以合理排除。 1、本案共同犯罪中邢_非出谋划策者,亦非对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人,不应认定为主犯。根据尸检报告郑_(以下称被害人)符合被他人用钝器(棍棒类)打击头部伤及颅骨及脑组织导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贾_因琐事与被害人郑_等人发生冲突,电话李_要求报复,李_遂召集包括邢_在内等八人前往作案现场,殴打过程中李_持镐把致被害人左侧颞顶骨颅骨粉碎骨折致被害人死亡。邢_虽参与打

3、架,追赶被害人但未打击被害人头部,未实施任何伤害行为,被害人颅脑损伤死亡与邢_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邢_在共同犯罪中,既非出谋划策者又未起到组织、指挥、领导的作用,更非致命伤害行为实施者。原审法院根据起诉书指控,认定包括邢_在内等8人持镐把、铁棍、酒瓶等物追赶、打击郑_头部等部位致其死亡。本案邢_仅有追赶的行为,无伤害或致命伤害的行为。原审法院认定邢_为主犯扩大了伤害实施行为人的范围,同时亦加重了邢_参与本案的后果,认定其为主犯明显错误。 2、原审法院根据同案李_的供述不能推定邢_为主犯。有关被害人被谁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李_供述可能是邢_,因邢_曾指着手中的铁棍对他说“还是这好使,一下就闷倒了”。 此致 _人民法院 上诉人:_ _年_月_日 如需要请下载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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