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长期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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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长期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本文档格式word版可参考可修改编辑】甲 方:*单位或个人乙 方:*单位或个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省*市*地 成长期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2条公司中文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本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3条公司住所地为:_

2、。 第4条公司经营范围:_。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以上经营范围,但须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和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5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如需变更公司营业期限,则须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和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6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或者收购其他公司。 第7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使权利及职权、履行义务应当遵守本章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8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9条本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3、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10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师、工程师、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具体名单由股东会决定。 第11条公司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等法律文件)由专人负责存档和保管,以备查阅。 第二章公司资本 第12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认缴。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13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缴的出资额 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认缴情况 实际缴纳情况 持股比

4、例 数额 方式 比例 数额 方式 缴纳时间 第14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15条未按规定履行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依照未按规定出资或出逃资金额的20%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支付违约金。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16

5、条股东未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公司催告后30日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按照实际出资稀释股份比例。该股东仍然应当依照未按规定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的20%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支付违约金。 第17条公司应当向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代表其持有的股权。 第18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_ 1.由现有股东认缴新增资本; 2.由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认缴新增资本; 3.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东会决议的其他方式;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19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6、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20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21条股东有权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22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_ 1.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7、益分配; 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有关公司文件,获得公司有关信息;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8.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9.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10.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8、第23条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推荐董事或者监事,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在股东会上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 第24条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须在每年的定期股东会议上进行表决决议。股东按照以下方式予以分取红利:_ 1.按出资(认缴出资或者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2.按照各方约定的分配比例。 第25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对于公司清偿债权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有权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自己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要求公司的清算人进行分配。 第26条公司任一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如果前述查阅资料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股东应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9、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公司任一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阅目的及使用范围。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股东会决议拒绝提供查阅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的,应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公司同意或法院判决股东查阅上述资料的,公司应当在股东申请提出15日内提供,在双方约定的公司会议室地点查询,7日内查询完毕,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股东可以

10、自己查询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协助查询。委托查询的费用由申请的股东或者查询人承担。 第27条任一股东可在股东会上或者股东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书面质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会上给予答复,重大事项或者不方便立即答复的问题,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股东同意后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质询事项及答复内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股东应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28条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司任一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法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11、自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29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

12、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该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31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该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聘请律师、会计师的合理费用。 第32条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其认缴比例,按如下第种方式确定:_ 1.按实缴出资比例; 2.各方约定的比例。 如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履行增资义务,经公司书面催告两次缴纳,在公司催告后30日内仍未缴纳,其股份比例除被稀释外,还需向履行增资义务的股东承担其未履行增资额的20%的违约金。 第33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_ 1.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按期足额缴纳股金;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股东及管理者均不得利用公司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的业务; 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34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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