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进销存管理制度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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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进销存管理制度办法(3篇)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进销存管理制度办法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江苏省贯彻实施细则(苏劳医19991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医20xx3号),以及药品管理相关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

2、简称定点药店),是指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定点资格,经公开招标定点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零售药店定点原则是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择优定点。 合理布局:指在居民集中居住区、集贸市场、街道(镇)所在地和其他便民地点设立定点药店。同一法人代表或同一连锁公司在同一街道(镇)定点药店的数量不能超过该街道(镇)定点总数的1/2。 总量控制:以街道(镇)为单位,每1.2万户籍人口设家点药店,原则上市区总量控制在200家左右,

3、并根据行政区划变化、居住人口的增加等实际情况,适时增加定点数量,满足保人员购药需求。 自愿申报: 零售药店自愿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并遵守疗保险管理规定和执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可申请定点格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择优定点:符合定点准入条件的药店,取得定点资格后,以置布局、经营面积、资金规模、药品品种数量、药品价格、管和服务质量等内容作为择优定点条件,以评分高者为优,根据定点指标,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定点。 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 (一)符合定点药店区域规划布局设置的要求; (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并正常经营满年的。 (三)遵守中华

4、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保证服务质量,并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 (四)药店经营仅限于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的项目和批准文号为卫消字、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及常用医疗器械。 (五)必须具有24小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相关品种(不少于800种,不含中药饮片)的能力。 (六)应配备xx名以上药师(包括药监部门认可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及药师(含)以上职称,下同),并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至少xx名药师在岗;其他药品从业人员须经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七)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

5、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八)建立健全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有关帐薄设置、核算和记账方法等财务制度。医疗保险药品销售单独立账,财务会计管理与药品购销存管理相符。 (九)药品进销存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按规定进行数据录入及传送,并接入监管部门远程管理系统。 (十)注册资金(个体工商户为资金数额)30万元以上;在市区内环高架以内的药店实际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其它地区的药店实际营业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 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至(十)项规定条件,愿意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并遵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零售药店,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定点资格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

6、一)无锡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参保缴费凭证; (五)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上岗证、半年内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药店所处街道(镇)证明、零售药店营业用房房屋产权证(或可经营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 (九)药店

7、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具有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根据布局规划和择优定点条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政府购买医疗服务的方式,公开招标确定医保定点,有效期为 年。 布局规划和择优定点条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财政、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确定。 首次招标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定点资格并经年审合格的零售药店中进行。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定点药店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应对招标确定的定点药店进行医保政策、业务操作的培训。培训合格的,签订

8、包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规范、费用结算、违规处理、违约责任以及费用审核与控制管理等内容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有效期一般为 年,定点资格年审合格后方能续签。任何一方违反服务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或停止协议,但须于30天前通知对方,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定点药店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医保管理工作,及时按期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和数据,与社保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药品购、售管理 (一)参保人员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各定点药店使用个人帐户配购药品。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配购药品时,每天不得超过xx次或费用不超过

9、200元;每月不得超过次或费用不超过800元。超过规定的,医保基金不予结算。 (三)定点药店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配售服务时,应认真核对本人社会保障卡,对因行动不便等原因由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做好代购人身份证等相关信息的登记工作,以备后查。同时,药师应认真询问病情并指导用药,一般药品不得超过日用量;急诊用药一般不得超过日用量;对于某些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如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可适当延长。对于外配处方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四)定点药店对所配售的药品应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拒绝参保人员小额购药要求,医保划卡购药(同品规)价格不得高于现金售价,费用结算应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发票,并

10、单列记帐。 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药店的检查和费用审核,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结付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发生的应当由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的费用。定点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结算、检查监督等相关的资料和账目清单。 定点药店变更或歇业核准备案。定点药店需要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所有制形式、经营地址等内容或歇业的,应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变更或批准歇业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定点条件的,办理定点变更或歇业备案手续,并送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对于营业地址需要变更至其他街道(镇)的(按定点规划要求尚能定点的),应在药品经营许可

11、证和营业执照变更前,书面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地址变更备案。备案四个月后尚未办理定点变更手续的,原医保定点(包括医疗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和社保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药店的检查和年度考核。要对定点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于违反规定的定点药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限期整改或取消定点资格。 定点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限期至个月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服务协议: (一)拒绝参保人员小额购药需求或医保划卡购药价格高于现金售价的;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

12、医保专用发票的; (四)营业时间内药师不在岗的; (五)不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的; (六)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定点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xx年内不再受理其定点资格的申请。同时移交药监、工商、物价、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 (一)采用伪造或变造账目、票据等手段结算医保基金的; (二)采用各种方式,使用医保个人帐户资金直接或者变相销售保健品、食品及非医保范围的其他物品的; (三)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等违反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规定的; (四)未提供医保服务,却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医保费用的; (五)药品进销存管理和财务管理不能真实反映

13、医保结算情况的; (六)为未定点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划卡结算医保费用的;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期间,仍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 (八)经营地址变更后未按规定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自行在新地址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 (九)拒不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检查考核的; (十)连续xx个月未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且不进行歇业备案的; (十一)不参加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十二)两次暂停服务协议限期整改后仍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违规行为的; (十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违规

14、行为。 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苏劳社医管20xx5号和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锡劳社财20xx9号)规定,积极开展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和定点药店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加强定点药店的自律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本办法自20xx年月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进销存管理制度办法篇二 1、新店铺货后三天内店长必须在店铺建立台账,账务管理员同步在公司建立起对应的大账。 2、建立新账前,必须对商品进行盘点,以盘点实数作为建账的基础资料,要做到准确无误。 3、店长每周一下午至公司开会时必须将上一周的销售报表和销售小票交至账务管理员,账务管理员在一周内完成销账,包括相关查询。销售报表和小票必须按表格规范填写清晰,无错字错码,一旦有不规范和填写错误的情况发生,将视为违章,必须接受处罚。 4、与商场联营店铺不得私收现金,一旦发现对直接责任人做辞退处理。对通过公司批准,个别商场内部人员购买产品所收现金必须及时上交公司,收现商品做入销售日报和周报,注明内购和折扣比例,不能向货品部办理退货。顾客损坏商品理赔款视同内购销售,做进销售报表。 5、各店的出货单由店长或导购正式签字后在12日内必须返回货品部,出货单一式四份,店长留存一份,其余三份交回货品部,货品部留存一份,转交财务部两份。 6、店长和账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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