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参考模板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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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预防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化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231号)、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全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冀安委20232号)和衡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全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衡安l2 0132号)、武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全县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一、

2、治理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治理范围。 使用自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包括各类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及其他餐饮场所等。 (二)主要任务。 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实行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退安全隐患。 (三)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治理餐饮行业安全环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和餐饮行业落实安全供气和用气贵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工作内容(一)

3、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2相关证照不全的。(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马上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1使用瓶装压缩自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需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带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马上更换并记录。(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纳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掌握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

5、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消失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马上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23)。4用气场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供应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把握燃气的危

6、害性及防爆措施。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把握相关应急内容。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精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领导机构和部门职责为加强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安监站。有关部门的职责是: (一)派出所: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质监部门:邀请县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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