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版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规科目罚款及期限数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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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规科目罚款及期限数据汇总特种设备安全法序号类型时间1使用登记使用前或使用后 30 日内(直辖市或市)2自行检查每月进行一次3改造、修理等技术资料改造、修理验收后 30 日内交使用单位4定期检验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提出5试运行督促安全工作会议6电梯清洁、润滑等至少每 15 日进行一次7督促安全工作会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 主要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 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建筑法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

2、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 废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 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 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刑法行政处罚法罪名构成要件重大伤亡事故 1死 3 伤 100 万情节特别严重 3 死 10伤 500 万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中违反安全规定(人的因素)3 年以下3 年以上

3、 7 年以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设施或条件不合规定(物的因素)3 年以下3 年以上 7 年以下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5 年以下5 年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 7 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5 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 7 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 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

4、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 30 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 90 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 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之内。安全生产许

5、可证有效期为3 年,不设年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 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 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 补办延期手续,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进行生 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 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 起 30 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验收, 应当自收

6、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 起 30 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 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 起(30) 日内审查完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验收, 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 起(30) 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煤矿安全复产验收】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组织验收完毕。3 个月内2 次或者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

7、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 5 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的情形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在 3 个月内2 次或者 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5)1 个月内 3 次或者 3 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条件审查安监部门安全条件论证建设单位上报市安监局,45 日作出审查决定安全评价第三方机构【危险化学品几

8、种许可证的区分】危化品许可审批审批时间通报备注安全评价市安监局453 年 1 次评价使用许可证市安监局45环保、公安生产企业除外经营许可证市安监局30环保、公安储存设施、剧毒易制爆县级安监局30环保、公安其他危化品剧毒运输通行证(托运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始发地或目的地7安监、环保、卫生(丢失)配押运人员危化重复使用危化品包装、容器的检查记录2 年销售剧毒、易制爆危化品相关文件、记录1 年民爆买家许可证、银行转账凭证、经办人信息2 年【危化品与民用爆炸物品交易后的备案】类型单位备案时间备案机关危化销售5 日内县级公安购买5 日内县级公安民爆销售3 日内县级公安+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购买3 日内县

9、级公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许可证的类别申请部门审查时间生产许可证第一步:设区的市政府安监局20 日内审查并上报第二步: 省政府安监局45 日内审查+核发批发许可证市安监局30 日内审查+核发零售许可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监局20 日内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公安部门(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20 日内审查+核发道路运输许可证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3 日内审查+核发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 3d 内将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类型申请部门相应许可证登记与备案生产国务院民爆主管部门生产许可证工商局登记后, 3 日内县公安局备案省级民爆主管部门安全

10、生产许可证销售省级民爆主管部门销售许可证工商局登记后, 3 日内县公安局备案购买县公安机局购买许可证类型单位备案时间备案机关危化销售5 日内县级公安购买5 日内县级公安民爆销售3 日内县级公安+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购买3 日内县级公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序号类型时间1使用登记使用前或使用后 30 日内(直辖市或市)2自行检查每月进行一次3修理等技术资料修理验收后 30 日内交使用单位4定期检验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提出5试运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使用前6电梯清洁、润滑等至少每 15 日进行一次7督促安全工作会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 主要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生产安全事

11、故应急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 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 营单位, 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每年考多选题)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

12、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 同),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 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 3 人以下死亡, 或者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续报、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

13、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 事故、 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失踪人员事故定级】国务院安监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 故发生之日起 7 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 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

14、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 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 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 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 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 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 结论。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 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等级完全不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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