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个人借款担保人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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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 个人借款担保人合同范文个人借款担保人合同范文 合同编号:_ 债权人:_ 保证人:_ 合同签订地:_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认真阅读以下事项:_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_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殊留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担当、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情愿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二、兴业银行供应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殊商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

2、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假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准时向兴业银行询问。 保证人为债权人赐予债务人的借款供应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商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_ 一、保证人,指为主合同借款供应保证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又称担保人。 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其次条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一。 第

3、三条主合同 一、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二。 二、主债务实际期限与前款商定借款期限不全都时,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五条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当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缘由未按主合同商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包括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借款本息),保证人都应根据本合同商定履行清偿责任。 二、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商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担当连带清

4、偿责任。 第六条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有以下两种方式:_ 1、全程担保:_主合同商定到期一次付清借款本金时,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商定分期还清本金时,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每期应还本金的保证期间为每个还款日后两年。 2、阶段性担保:_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还存在抵押担保的,则:_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并已办妥房屋全部权证和以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则自该房屋的抵押权利凭证正本等交由债权人收执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如以其他物品作为抵押物的,则自以债权人作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利凭证正本等交由债权人收执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

5、除。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债务人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债务人的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债务的,保证人仍应担当保证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保证期间的商定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三。 二、债权人根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的商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状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连续担当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商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七条见索即付 保证人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均为见索即付,即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提交列明保证合同号与主债务金额的借款催收通

6、知文书,保证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履行清偿责任。同时,保证人在此不行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在发出借款催收通知文书后,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款。 第八条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一、保证人为法人的,则:_ (一)保证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实体,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力量,自愿担当并履行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全部必要的授权。 二、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商定,不违反任何保证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文件、商定和承诺的内容。 三、保证人向债

7、权人供应的全部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精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保证人在此不行撤销地授权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划款项用以清偿保证人应担当的债务及其他费用。 五、保证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债权人不接受其为保证人的下列大事:_ (一)与保证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大事; (二)未结案的诉讼、仲裁大事; (三)保证人担当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供应的保证、抵(质)押担保; (四)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大事;(五)保证人经营亏损或经济效益(收入)急剧下降; (六)保证人转变经营机制,发生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

8、联营、合资(合作)、分立、产权转让、解散等状况; (七)其他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或担保力量的状况。 六、保证人按时向债权人供应真实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报告、借款使用状况报告和债权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并乐观协作债权人对债务人使用借款资金状况和债务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现金库存等状况的监督、检查。 七、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假如债务人同时面临保证人的追偿和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保证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债权人的债务。 八、如债务人与保证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则该反担保

9、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享受的任何权利。 九、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如进行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投资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的交易;进行其他任何机构变更或转变经营性质),保证事先书面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要求追加或更换担保方式和主体,保证人保证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方式和主体。 十、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

10、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不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或放弃、消极行使债权,或者以其他行为造成财产削减。 十一、保证人对在本合同项下及与债权人任何部门或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大事,保证马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 十二、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担当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十三、保证人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将于申请前通知债权

11、人,登记后马上将有关登记副本送达债权人。 第九条担保人义务的独立性 一、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状况,本合同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保证人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债务人的责任的,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连续按商定履行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借款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保证人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合同商定的各项义务,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商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商定使用借款),均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保

12、证人发生下列任一状况,均构成违约:_ (一)违反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与承诺; (二)违反本合同的其他商定。 二、违约状况发生后,债权人有权实行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_ (一)要求保证人限期订正违约; (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依约担当连带清偿责任; (三)要求保证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肯定比例的违约金(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四); (四)要求保证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五)要求依法撤销保证人损害或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三、如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或丢失商业信誉,或因保证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可能丢失保证力量的其他情形,债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提前担当

13、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一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马上通知对方。 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根据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_ (一)假如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银行工作日; (二)假如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三)假如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四、保证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宅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全部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二条管辖、法律

14、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商定条款五。 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保证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成就后生效:_ (一)立约双方已签字或盖章; (二)债权人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则本合同公证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赐予债务人、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待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商定而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三、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依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保证人应允许债权人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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