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领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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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领用合同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领用合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甲方)与申领人(下称乙方,包括主卡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在同意共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下称适用法律),以及章程(下称章程)的前提下,就申领和使用太平洋个人贷记卡或准贷记卡(下称信用卡)事宜达成本合约。 第一条 信用卡申领和信用额度管理 (一)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精确、完整、真实地提交信用卡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下称申请资料)。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申请资料、资信状况和洗钱风险评级状况等信息打算是否核发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 (二)乙方不行撤销地授权甲方在信用卡申领关

2、系建立和存续期间,随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在其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甲方有权为审核领卡申请、核定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查询、了解、保留和使用上述信息。 (三)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主卡持卡人可为符合条件的其他自然人申领最多三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应保证附属卡的申领得到附属卡持卡人的授权,并督促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章程、本合约及甲方的各项规定。主卡及其全部附属卡的

3、信用额度共享。甲方有权自行或依主卡持卡人申请对附属卡的使用设定限制。 (四)多币种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在其各币种账户间共享。信用卡核发后,甲方将至少每年一次对乙方的信用额度进行评估,并有权随时依据乙方资信状况、用卡状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乙方亦可申请调整信用额度,调整与否及幅度由甲方打算。信用额度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生效,甲方将通过对账单、手机信息或其他方式准时通知乙方。乙方如不接受信用额度调升,可要求甲方恢复。除甲方有适用法律认定的过错外,乙方不得以未经同意或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就信用额度调整担当责任。 (五)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乙方另行授予或在信用额度内划定特地用于分期付

4、款、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下同)等用途的授信额度。该等授信额度适用本合约项下关于信用额度的任何商定和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章。 其次条 信用卡的使用 (一)信用卡的全部权归甲方,仅限乙方本人使用。 (二)乙方收到卡函后,应准时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仔细阅读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按甲方规定的方式激活信用卡,并马上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资料相同的姓名;乙方在用卡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 (三)乙方可在甲方认可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等使用信用卡。乙方使用信用卡消费、还款、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时,应遵守适用法律,以及甲方、收单机构和银行卡

5、组织的相关规定。乙方同意,甲方可按适用法律或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并可适时对该限制或限额进行调整。乙方有权在甲方对各渠道办理预借现金业务所设定的每卡每日限额内,通过甲方认可的方式自行调整该限额。甲方有权调整各渠道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在不违反适用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提前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内,乙方有权选择是否连续使用本业务;若公告期满后乙方仍选择使用本业务的,则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调整后的限额规定。乙方办理人民币或外币取现(含预借现金及溢缴款领回,下同),除受限于甲方核定的

6、用于预借现金的授信额度、每卡每日限额和其他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适用法律和银行卡组织的限额和规定。 (四)乙方应使用相应的密码或验证要素确认交易。 1.凡按甲方规定及依乙方选择需使用密码(含手机动态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取现、在特定范围内的刷卡消费等,以密码进行交易确认。 2.凡因交易性质或习惯,并按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邮购、商旅和其他电话、传真或网络等非面对面交易,以及IC信用卡电子现金(下称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等,按甲方规定分别以磁条或芯片信息,乙方签名,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面信息,乙方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

7、物特征信息等要素(无论完整或片段)中的一项或多项(下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担当交易款项。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甲方核验乙方签名,按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尽管有上述商定,若乙方未以上述方式确认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由特约商户主动发起的在银行卡组织规定范围内超出预授权金额的交易,以及按交易地法律和惯例产生的税金、小费和货币汇兑费用等),或交易确认有瑕疵,经甲方查证有相关书面资料、电话录音、电子数据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经乙方明示或默示认可,或者乙方虽不认可但对交易发生有过错的,乙方不得以未按商定确认交易、交易确认有瑕疵等为由拒绝担当交易

8、款项。 (五)乙方同意,在其使用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除外)发生可用信用额度不足时,甲方可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状况,为乙方自动免费开通肯定额度内的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但乙方有权取消本服务。 (六)乙方与特约商户、办理取现业务的机构、联名信用卡(含与第三方合作的认同卡、主题卡等,下同)的合作方(下称联名合作方)或其他相关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担当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七)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刷卡金、电子现金或其他特别业务,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章。 第三条 对账与还款 (一)

9、应还款项为乙方在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的本金、透支利息、违约金和费用等。乙方主卡持卡人应对主卡及其全部附属卡产生的全部应还款项担当偿还责任;乙方附属卡持卡人仅对本人附属卡产生的应还款项担当连带偿还责任;主卡或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受乙方内部商定或纠纷的影响。 (二)甲方将按与乙方商定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官方微信等电子渠道按月向乙方供应对账单,但当期无新增交易或账户无变动的情形除外。乙方如在账单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准时查询账务状况。乙方不得以未收到或延迟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应还款项。 (三)

10、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应准时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提出异议后,应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协作甲方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除甲方另行同意外,乙方仍应按时向甲方偿还因异议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四)如乙方的应还款项在任何时候累计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乙方应马上向甲方偿还上述超出信用额度部分的款项。 (五)乙方应准时通过甲方许可的渠道,以现金存入或合法款项转账等方式向甲方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并确保还款在到期还款日或最终还款日前到账,否则即构成逾期还款,乙方应担当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和其他法律责任,其信用记录亦将受影响。 (六)使用包含外币账户的信用卡产生的外币透支,乙方可用自有外

11、汇资金偿还,亦可向甲方申请以人民币购汇直接偿还(适用法律禁止的交易除外),但购汇金额不得超过届时尚未清偿的外币透支额。 (七)乙方的还款将按如下挨次冲还应还款项: 1.正常或90天(含)内的逾期账户:贷记卡按透支利息、费用、预借现金、分期付款、消费的款项挨次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后当期的对账单挨次冲还,往期和当期的各类款项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款项挨次冲还未出对账单的应还款项;准贷记卡按透支利息、预借现金、消费(含费用)的款项挨次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终未出的对账单挨次冲还。 2.90天以上的逾期账户:贷记卡按预借现金、分期付款、消费、费用、透支利息的款项挨次

12、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终未出的对账单挨次冲还;准贷记卡先按预借现金、消费(含费用)的款项挨次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终未出的对账单挨次冲还,各期的预借现金和消费(含费用)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对账单挨次冲还透支利息。 3.甲方有权不时按适用法律或因风险管理需要细化或调整上述应还款项冲还挨次。 (八)甲方有权自行或托付第三方专业机构、律师通过电话、信函、手机信息、电子邮件、上门面访、公告或司法途径,向乙方催缴应还款项。 (九)如乙方未按时偿还任何到期应还款项,乙方授权甲方随时扣划乙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

13、用于清偿(包括在乙方的多张主卡间或多币种卡的各币种账户间进行资金抵销)。扣划后,甲方应将相关扣划结果以手机信息或信函等方式通知乙方。如扣划所得资金与需偿还的应还款项币种不全都,甲方有权按扣划时甲方公布的汇率结售汇后折抵清偿。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一)贷记卡的利息和费用 1.甲方不对乙方贷记卡内的资金(含电子现金)计付存款利息。 2.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除预借现金外的交易自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的期间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对账单记载的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外交易的透支利息(下称免息还款期盼遇)。乙方贷记卡详细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3.除甲方另有规定外,

14、乙方如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全额偿还应还款项,可以选择按对账单记载的最低还款额还款(下称最低还款额待遇)。但若乙方未能在当期账单周期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依据下列标准按账单周期向乙方收取当期违约金: (1)乙方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不超过200元(含)人民币或20(含)美元,则甲方有权根据10元人民币或1美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2)乙方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超过200元(不含)人民币或20(不含)美元,则甲方有权根据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的5%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若乙方未按本合约商定按期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则甲方有权将该笔违约金持续计入乙方后续生成的对账单中

15、直至乙方全额支付完毕。最低还款额由10%一般消费余额、10%预借现金余额、利息余额、分期余额、其他应付费用余额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组成。 4.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盼遇,甲方将按规定利率计收从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1)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甲方将对除预借现金外的全部透支交易额(包括已偿还部分)计收透支利息; (2)乙方预借现金的,甲方将对全部预借现金交易额计收透支利息。 (二)准贷记卡的利息和费用 1.甲方对乙方准贷记卡内的资金(电子现金除外)按交通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存款利息。 2.乙方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自交易记账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含)。乙方应在按此计算的最终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还款项。 3.乙方使用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盼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甲方将对全部透支额按规定利率计收自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 (三)甲方在本合约项下向乙方收取透支利息的利率,收取年费和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收费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信用卡平安管理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平安用卡的各项规定,实行全部合理谨慎措施,妥当保管信用卡,以及身份证件、交易凭证和甲方不时向乙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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