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巡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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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巡线管理规定1、建设安全管理:(1)公司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应由具有相应的化工设计资质和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应设置永久性明显警示标志。警示标志毁损或不清的,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新;(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试压半年后仍未投用的,投用前应重新对管道进行严密性试验;(4)危险化学品管道试运行过程中应对管道沿线进行防护;(5)严格控制有毒气体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2、运行安全管理:(1)禁止下列危害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擅自开启、关闭危险化学品管道阀门;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

2、、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及附属设施;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放置重物; 利用架空管道、管架桥等悬挂广告牌、搭建构筑物; 其他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2)在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取土、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修建厂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3)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日常巡护,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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