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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诊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管理一、确定门诊治疗的原则1一次门诊放射性核素治疗允许使用的内照射放射性活度为等于或小于1.11GBq(30mCi)的131I或相当辐射剂量的其他放射性药物。2病情及全身状况允许进行门诊治疗。3接受内照射治疗的病人,在一定的时期内具备有单独卧室和与婴幼儿隔离的条件。4接受内照射治疗的病人大小便能经排废系统流入下水道。二、对门诊核素治疗工作的要求1门诊治疗病人应建立完整的病历,包括病史、症状和体征、各种检查结果、使用放射性药物种类、放射性活度、给药方式和随访记录等。病历应专人负责管理。2开展放射性核素治疗的核医学科应成立由具有5年以上核医学临床工作经验的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医师
2、负责的核素治疗小组或设专职医师(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负责门诊放射性核素治疗工作。3门诊放射性核素治疗应建立初诊、复诊、随访、会诊和重复治疗等制度。4门诊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病人使用的放射性药物的种类、剂量、给药方法和重复治疗,必须经负责治疗工作的具有5年以上核医学临床工作经验的主治医师或其上级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审定。5负责门诊核素治疗的医务人员应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应实事求是地向病人及家属说明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特殊性、优点、缺点、治疗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毒副作用和并发症等,由病员或其委托人签署进行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知情同意书。6开展放射性核素治疗的医院应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应在医院内符合放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的固定场所开展放射性核素治疗。三、接受门诊放射性核素治疗病人注意事项1如实地陈述家庭地址、联系方式、居住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2按医嘱积极配合治疗,遵守核素治疗的规章制度。3服用放射性药物后尽快返家休息,尽量减少交叉照射和对核医学诊断工作的影响。4用药后一周内不应和婴幼儿密切接触。5排泄物必须经排废系统流入下水道排出,或者单独处理。6服用放射性药物后反应重,或者症状明显加重应立即到医院就诊处理。7应按规定时间到医院复诊、随访和进行各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