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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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合集10篇) 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 第1篇 中交海西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置亚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3792部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果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则应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应负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但若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仅存在形式上的交接,从未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租赁物一直由其他主体占有使用,且出租人对此明知,则不应判决承租人负担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2、 案号:(20XX)一中民初字798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1辑() 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 第2篇 重庆市江津区展硕慰商贸有限公司诉廖祖兴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房屋被国家征收,其征收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并非征收补偿的对象。承租人因出租房屋被征收而向出租人主张分割补偿款项的,人民法院不能根据征收补偿协议以征收补偿项目名称来确定具体补偿款项是否给予承租人的,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并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按租赁合同纠纷予以裁判。 案号:(20XX)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78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 第3篇 赵军辉诉浙江现

3、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依据合同法理论及相关立法精神,依法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因违反标的需确定、可能和合法的合同有效要件之规定,应当认定合同相对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消防验收合格,租赁标的物符合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经过补正已变为有效,且效力具有溯及力,自合同成立时发生效力。 案号:(20XX)浙杭民终字第11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 第4篇 王红琴诉江苏冠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毁损的,应当赔偿出租

4、人租赁物的损失。承租人因违约造成租赁物毁损,影响出租人将租赁物正常对外出租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相应的租金损失,但出租人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扩大的租金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不利益,即出租人的赔偿权利范围受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减损规则的规制。 案号:(20XX)仪新民初字第042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 第5篇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桥信用社诉宁波市北仑鑫盛达箱柜厂、宁波博森汽配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第三人主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存在损害其利益的事实,而应被认定合同无效的,由该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结合合同签订后的履行事实、日常生活经

5、验法则、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习惯等来判断缔约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从而认定合同的效力。 案号:(20XX)浙民申字第299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0辑() 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 第6篇 成都优高投资有限公司诉成都大业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大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出租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租赁合同仍有有效空间,出租人因缔约过失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承租人主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因出租人原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其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添附物残值赔偿,仍然应当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以现实添附物残值价值赔偿承租人,无论该装饰装修是否为次承租人添附。 案号:

6、(20XX)川民终字第55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 第7篇 王昌平与田锡海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 用地单位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在未缴纳税费和未履行耕地补平义务的情况下,修建违法建筑物向第三人出租的,建筑物租赁合同无效。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交易稳定、实现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用地单位对违法建筑的占有收益权利受法律保护,承租方亦应支付占有使用费。 案号:(20XX)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60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 第8篇 林毓东诉漳浦金浦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侧重违约金的补偿性,同时有限地承认违

7、约金的惩罚性。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应由主张过分高于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合理调整予以适当减少。对于金钱给付类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幅度,应以年利率的24%再上浮30%为标准适当减少为宜。 案号:(20XX)漳民终字第165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 第9篇 重庆磷肥厂清算组诉李永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企业破产清算时,职工居住的公有住房应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对于企业临时安排给职工居住的非住宅办公楼,其虽具有保障职工居住权的功能,但因不具备房改出售条件,职工无权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破产清算组可以收回房屋自行处置。 案号:(20XX)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81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 第10篇 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张之洲、成都市时代经典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公司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是否享有主张发起人或公司承担责任的选择权,应取决于其签订合同时是否知晓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而签订合同。如果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这一情况,公司设立后实际享有了合同权利并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合同相对人不具有选择权,应由公司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 案号:(20XX)川民终字第579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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