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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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审查合同3篇 委托审查合同协议书。 合同是现在必不可少的一个东西,它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我们不要忘了还有签订合同这一个步骤呢。我们要细心签署好这一次重大的合同了,可以更好的约束双方共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那么签订合同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为满足您的需求,我特地编辑了“审查合同3篇_合同范本,供您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审查购销合同应特别注意的四个问题 购销合同,即合同法上所称的买卖合同,其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在审查购销合同时,需要对以上的一般性合同条款加以认真推

2、敲。假设站在卖方的立场,笔者认为审查购销合同时还需特别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以降低法律风险。 一、审查买方(maifang)的主体资格。双方在签订购销合同前,卖方应细心核实买方(maifang)的营业执照资料或身份证明,查看买方企业的性质、是否已注销、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与合同上的当事人名称是否一致等。此外,还需核实买方负责签约的人是否有签约权限。通过审查上述资料,卖方可以对签约对象有一个大致了解,进一步评估与其签约的风险。 二、货款支付。作为卖方,最关心的问题无疑是怎样保障收回货款。在审查货款支付的合同条款时,假如不是现款现货买卖的,应尽量对买方的付款期限做出约定,并规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促使买

3、方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同时,还应明确买方的付款方式,避免含混不清。 三、质量异议。在实践中,质量问题往往成为买方逾期不付货款或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假如购销合同的质量异议条款不完善,买方很简单在此问题上纠缠不清。 因此,卖方可在质量异议条款里约定:买方认为质量不符时,必需在以下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 1、货物的外观、数量、品种、型号或规格不符合同约定的,买方应在收货时提出。 2、货物的内在质量、性能不符本合同约定的,买方应于提货之日起30天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视为所交付的设备质量合格和安装调试完毕。 当买方提出书面质量异议时,卖方认为不属实或不应由卖方负责,卖方

4、在收到质量异议后在48小时内向买方提出书面回复,当卖方作出书面回复给买方,买方不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视买方提出的书面质量异议为无效异议,即视为卖方所交付的设备质量合格和安装调试完毕。当买方再作答复、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必需委托某第三方权威机构质量鉴定,此鉴定为最终鉴定,鉴定费由责任方承受。 四、争议解决方式。鉴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实践中一些地方往往存在司法保护主义,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可能会偏袒当地的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因此卖方在审查购销合同时应注意,尽量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避免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的干扰。一旦发生争议,卖方还可以就近提起诉讼,节省大量的差旅成本

5、。 审查合同(2) 一、注意审查合同项下标的物:应当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二、交货条款:交货时间、地点。 三、付款方式:应注意审查付款条件。 四、验收:应注意验收与付款的衔接问题。 五、运输条款:应注意审查运输费用的承受、运输和交货条款的衔接。 六、包装:注意审查是否有特别的包装要求。 七、检验条款:到货时的检验,对此应把握合同法第157条、158条的规定。 八、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和终验条款。应注意各个环节的衔接环节的处理和对下一环节的影响。 九、培训条款:注意培训费用、培训内容的约定。 十、保修: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故障的处理。 十一、索赔和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部

6、分,可以列一个帽子条款,将各种违约情形笼统的约定在一个条款中,如: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的承诺、保证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遇的损失。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注意审查管辖及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十三、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是否和法律规定的一致。 审查合同(3) 买卖合同是合同类型中最常见的一种。所以,无论是合同律师还是法务工,在工作中都会经常遇到审查买卖合同的情形。那么,审查买卖合同需要从何下手,需要注意哪些细节问题呢?现笔者从以下十大需要注意的细节为您解读。 第一,审查合同主体,不只是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还要看供方有无供货能力,有无独立承受经

7、济责任。如是审查需方,需看有无付款能力,有无独立承受经济责任能力。注意供需双方都要核对明了。 其次,审查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状况。看是否有产品名称有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想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所以,在审查时需重点审查是否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 在审查买卖标的物时,看是否有供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给方法。为了不免费提供,再借机收取配件费用。故需要提醒签订者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并将上述用品

8、的供给方法、时间也写明了。 第三,审查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为避免合同双方签订者对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有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方式。应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需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混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作出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看是否供方不写随机备品或配件工具的数量。防范方法是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给方法、时间也写明了。 第四,审查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这在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陷阱是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

9、写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不封存样品。 所以要注意审查时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亦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写清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写清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一定要将样品封存好,作为验收的标准。另要注意审查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不但要写清,而且要写的科学、合理。假如对产品质量保证的时间写的不合理,就会造成买方无充沛时间审查。 第五,审查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在买卖合同中,会经常出现供方不写或不写清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给和回收,也不写费用负担,以达到简易包装省钱省力的目的。在审查时就要注意看是否写清包装物、包装标准、包装标签的内容等。对包装物的供给、回收,费用负

10、担也要写明了,以免出现纠纷。对包装不善引起货物损坏的责任约定是否明了等。 第六,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及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在买卖合同中不写单价,逃避物价检查,并为偷、漏税创造条件,或需方只写金额数量,不写币种等状况都会发生,不写清交货方式,以达到不承受风险责任的目的,也为纠纷管辖设下潜伏。在审查中要看是否写清单价,写清币种。看是否写清交货地点和方式,代办托运时间及是否写清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等。 第七,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在买卖合同中简单存在的陷阱是供方不写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或将提出异议的期限订的过短。在审查合同时就要看是否明确规定货物的

11、验收方法,事关供需双方预期的经济效益与合作成功与否的大局,也是易发生质量纠纷的地方,必需注意明确订明。看合同中是否明确载明:验收的时间;验收的方式;验收的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当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的质量监视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审查是否约定结算方式。在买卖合同中不写结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写结算方式,不写结算期限。以达到延长付款期的目的,这是买卖合同常存在的陷阱。这就需要注意审查是否写清结算的具体方式,写明结算期限。若是分期付款,还要审查是否写清每次付款的日期和确凿数额。 第九,审查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在买卖合同中会存在有可能违约的一方,不写违约责任,或将违约

12、责任写得过轻。甚至不写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合同解决方式和管辖机关。以为己方违约做好铺垫。这就需要注意是否将违约责任写具体。最好把对方每项义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都分别写清,以钳制对方,使其正确、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要审查是否写清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仲裁、还是诉讼及确定纠纷的管辖地等。 第十,审查合同落款、署名、盖章等方面。在买卖合同中往往存在不注意写明签名人是法人代表,还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委托代理人。及不盖公章或盖的不是公章,用没有备案的合同章甚至业务章,或盖上了分公司或公司下属部门的印章。 一定要注意这一细节,要盖公章,有些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是经过备案的也可以,但这难于判断。签的一

13、定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持明确授权书的代理人,但相对方要把该授权书留件备查。 另外值得提醒注意的一点,在审查落款、署名、盖章时,看合同中关于签和盖公章是怎么约定的:假如关于合同效力条款有写“签和盖章,合同方生效,那么就要注意审查看,署名和盖章二者是否同时都有,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造成买卖合同无效的风险。 以上是合同律师及法务工在审查买卖合同时主要该注意的十大细节,做到这些,可以帮助交易双方,最大限度地避免交易风险。 延伸阅读 外文商标审查准则、外文商标审查标准_合同范本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勋章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

14、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一致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一致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一致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说明实施操纵、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一致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一致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浮夸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

15、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一致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有名商标,简单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阻止使用。就不一致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有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有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阻止使用。 商标法其次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一致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其次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一致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一、显著性审查 (一)仅以一个或两个标准印刷字体的拉丁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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