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医保信息化服务公司企业组织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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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医疗医保信息化服务公司企业组织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 医疗医保信息化服务公司 企业组织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2 二、 改革医疗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 3 三、 必要性分析 5 四、 公司简介 6 五、 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 7 六、 合同签订前隐藏的法律风险 25 七、 纳税筹划及法律风险 35 八、 税务风险的含义及分类 41 九、 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 44 十、 知识经济及知识产权概述 49 十一、 企业权益分配及法律风险 56 十二、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风险 61 十三、 项目风险分析 64 十四、 项目风险对策 67 十五、 法人治理结构 68 十六、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 79 劳动定员一览表 80 一、 产业环境分析 着眼建设“两先区”的奋斗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成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和现代产业聚集区;率先实现大连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济实力大幅跃升,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在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包容性和可持续性的基础上,地区生产总值比2010年翻一番,迈入万亿城市行列。经济结构持续优化,服务业占比进一步提升,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经济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民生福祉持续改善。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全面提升。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收入差距缩小,中等收入人口比重明显扩大。就业、教育、文化、医疗、社保、住房等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比较充分,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稳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显著提高,成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 ——全面创新引领发展。创新成为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第一动力。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增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保持较快增长。全市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科技进步贡献率、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标水平大幅提升,力争进入沿海发达城市领先行列。 ——开放合作不断深化。面向东北亚区域开放合作战略高地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大连东北亚国际贸易中心核心功能基本形成,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支撑作用更加明显。 ——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降低,自然生态得到修复,林木绿化率保持稳定,森林质量显著提高。主体功能区布局和生态区安全屏障基本形成。 ——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明显提升,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更加浓厚。全社会法治意识增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城市文化品质明显提升。 二、 改革医疗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均衡单位的负担 职工生病,特别是生大病后可进入社会医疗统筹,发挥了社会共济的优越性,均衡了单位的负担,小单位、危困企业这种作用就更为明显。同时可强化企业自身经济职能.逐步改变单位、企业办社会的现状,使不能预见的医疗费用变为可以预知的相对固定的支出,减轻用人单位因突发病人而背上的经济包袱,企业可轻装上阵参与市场竞争。 (二)建立对定点医院和个人的制约机制 新制度应对定点医院资格的确定、定点医院的选定、医疗基金的使用和日常医疗的管理都要制订相应的规定把经济利益同定点医院医疗服务质量、医药费用的开支是否控制在一定的限额内结合起来,宏观上实行总量控制,微观运行中也有自我约束措施和监督机构,从根本上扭转了医院为了经济效益而开大处方、大检查、乱收费等弊端,真正做到按病施治有利于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对个人来说,看病医疗费先从每个人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医疗帐户的结余可结转、继承,用自己的钱看自己的病,充分调动患者自我约束和自我选择医疗消费的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浪费和漏洞。 (三)建立稳定的医疗费用筹措机制 现行的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一是要根据地方财力的情况,二是要根据企业本身的经济效益情况来确定医疗费用。财政好的地方,医疗费用相对多一些,财力差的地方,医疗经费难以保障。企业更是如此。医疗费用的筹措没有一个稳定的医疗费用的来源。新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涵盖面广.要逐步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建立了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费用来源。一个单位、一个职工生病可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互济性强.能保障职工对基本医疗的需要有利于社会安定。 (四)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和适当照顾年老者的分配原则 职工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障的待遇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是相适应的,个人贡献大、工资高个人医疗帐户基金积累就越多,医疗保障水平也就越高。年轻生病少个人医疗帐户基金相对少一点.这与他们对社会的贡献是基本上相适应的。年老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基金相对多一些,与其多年为社会提供的劳动也是相应的。离退休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用完后可直接进入社会统筹且个人负担比例相应低一些,符合他们的生理年龄对医疗的要求.尊重他们为社会多年提供的劳动。老红军等全免人员医疗费用全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体现了社会对他们特殊贡献的肯定和应有的尊重。 三、 必要性分析 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 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 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 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 四、 公司简介 (一)公司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xx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向xx 3、注册资本:570万元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6、成立日期:2015-2-26 7、营业期限:2015-2-26至无固定期限 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 (二)公司简介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拥有雄厚的技术实力,丰富的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和可靠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公司将继续提升供应链构建与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研发。集团成立至今,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自主创新、持续改进,以技术领先求发展的方针。 公司坚持诚信为本、铸就品牌,优质服务、赢得市场的经营理念,秉承以人为本,始终坚持 “服务为先、品质为本、创新为魄、共赢为道”的经营理念,遵循“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坚持高端精品战略,提高最高的服务价值”的服务理念,奉行“唯才是用,唯德重用”的人才理念,致力于为客户量身定制出完美解决方案,满足高端市场高品质的需求。 五、 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 这类法律风险往往发生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以及签订后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方面。合同签订过程中在要约和承诺阶段,将可能产生要约或承诺不当的法律风险。在合同内容方面,可能会出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在合同形式方面,可能因合同形式不齐备而使得合同隐藏法律风险。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一)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到合意的状态。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因为依法订立合同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履行义务、享有权利,解决纠纷和请求法律保护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合同订立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有承诺的内容同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1、要约过程的法律风险 要约虽然不是合同,但是作为合同订立的一个阶段,法律同样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旦要约生效,要约人和受约人法律地位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如果要约人想对要约作出某些改变,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否则将因不能发生法律意义的改变而承担相应的风险。常见的要约阶段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种。 (1)对要约邀请视为要约情况的忽略。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要约邀请也叫要约引诱,其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主体,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主体。它的发出目的是为了引诱他人向自己要约,从而达到订立合同的效果。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对当事人也没有拘束力。但民事法律实务中,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律的规定,要考虑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仔细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 实践中形式上看似要约邀请但实则为要约,而要约人却仍误认为是要约邀请的情况时有发生。《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要约一旦发出,企业就已经签订合同的主动权交给对方,只要对方接受要约所提到的条件,则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企业期望自己的报价单等只作为要约邀请,而实际的表述符合要约规定,企业误认为可以不接受对方承诺的约束,法律风险可见一斑。 (2)要约内容不确定,意思表示不明确。要约应符合以下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要约人要约内容不确定或不翔实,让受要约人有机可乘,那么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为成立。如发生纠纷,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肯定要作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而要约人则会有不必要的损失。 (3)要约撤回方式不当。法律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要约收回,使之不产生效力和行为。要约撤回要注意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这就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的送达方式必须比要约送达方式要快。而有些企业不注意这个细节问题,认为只要将通知送达即可,所以采用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送达的方式一样,从而导致要约撤回不能的后果。 (4)要约撤销不能。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将要约撤销,但是要注意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2、承诺过程的法律风险 承诺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被称为接盘。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随着交易的发展,承诺只要没有对要约作出实质性改变,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的,否则构成有效的承诺。承诺生效时,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因此,一旦作出承诺,企业就应当按照已在要约承诺中确定的合同内容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承诺常见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点。 (1)承诺方式不当。如果要约中明确了承诺的方式与时间,一旦企业做出承诺的方式不当或错过时限,就会失去商业机会。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用自己的行为做出了承诺,当对方不愿意再进行交易时,企业证明自己做出承诺的难度会加大。所以,要想把握住商机,最好作出书面的明确的承诺并保留往来函件作为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的证据。 (2)将新要约当作承诺。法律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改变则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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