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发展监测评估企业公司法与公司制改革【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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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儿童发展监测评估企业公司法与公司制改革 儿童发展监测评估企业 公司法与公司制改革 xxx投资管理公司 目录 一、 公司基本情况 2 二、 国企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5 三、 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阶段 5 四、 公司法的起源与发展 9 五、 中国《公司法》的历史与现状 12 六、 产业环境分析 14 七、 儿童发展未来趋势 16 八、 必要性分析 17 九、 项目简介 18 十、 法人治理结构 22 十一、 SWOT分析说明 37 发展规划 47 (一)公司发展规划 47 1、发展计划 47 (1)发展战略 47 作为高附加值产业的重要技术支撑,正在转变发展思路,由“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迈进。公司顺应产业的发展趋势,以“科技、创新”为经营理念,以技术创新、智能制造、产品升级和节能环保为重点,致力于构造技术密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品质优良、持续发展的新型企业,推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47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既是实现经济、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既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外在要求,也是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内在需求;既是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战略需要。遵循“奉献能源、创造和谐”的企业宗旨,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回馈社会、实现价值共享,致力于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三大责任的有机统一。公司把建立健全社会责任管理机制作为社会责任管理推进工作的基础,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着手,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责任管理机制。 公司坚持诚信为本、铸就品牌,优质服务、赢得市场的经营理念,秉承以人为本,始终坚持 “服务为先、品质为本、创新为魄、共赢为道”的经营理念,遵循“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坚持高端精品战略,提高最高的服务价值”的服务理念,奉行“唯才是用,唯德重用”的人才理念,致力于为客户量身定制出完美解决方案,满足高端市场高品质的需求。 (二)核心人员介绍 1、郑xx,1974年出生,研究生学历。2002年6月至2006年8月就职于xxx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8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副经理。2011年3月至今历任公司监事、销售部副部长、部长;2019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2、夏xx,中国国籍,1976年出生,本科学历。2003年5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4年4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8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3、田xx,中国国籍,1977年出生,本科学历。2018年9月至今历任公司办公室主任,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4、贺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0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12年4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5、袁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8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1994年6月至2002年6月任xxx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11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经理;2019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二、 国企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的增长、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生活的改善和社会生活的稳定。中央文件多次指出,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这是因为: 1.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改革能否成功,直接关系到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 2.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将市场机制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起来。因而,国有经济通过改革与市场机制有机融合,就成为中国市场化改革的重心与难点。 现行的国有经济管理体制存在许多弊端,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要求把国有企业的改革放到重要的中心地位,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经济的运营效率。 三、 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阶段 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方略,大致经历了“放权让利”、推行承包制、试行股份制和以“三改一加强”为中心的总体改革这样四个发展阶段。 1.第一阶段(1979—1984年),是以“放权让利”为基本内容的改革,由试行利润留成到推行经济责任制。国有企业改革是从1978年10月开始的,首先在四川重庆钢铁公司等6家企业开始,制定了14条扩权措施。1979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等5个文件。到1980年,扩权试点单位已有6000多家,占全国国有企业总数的16%,产值的40%,利润的70%。1984年5月,国务院又做出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以“放权让利”为特征的改革,对传统体制并没有多少触动,它带来的经济效果,只是旧体制内潜能的释放。 2.第二阶段(1985—1991年),依照“两权分离”的原则,逐步推行了以承包制为主的各种新的管理体制。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的经济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决定》提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方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采取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同时也可以试行股份制。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保持国家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两权分离、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一种企业管理制度。它的基本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歉收自补。它的具体形式有五种:(1)两保一挂,即保上缴国家税利,完不成包干指标,要用企业自有资金补足;保技术改造项目的完成;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挂钩。(2)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即上缴利润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3)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4)微利、亏损企业的利润包干或亏损包干。(5)行业投人产出包干,即把大企业与国家财政的分配关系用承包办法确定下来,促使行业多收多得,用于行业发展,国家不再投资。 承包制自1987年5月在全国推广以后,曾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承包制还以契约的形式界定了政府与企业的职责,冲击了政企不分的旧体制,扩大了企业自主权。但是,承包制还只能是一种过渡的改革形式,它自身也存在着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和局限性:(1)承包制不能根本解决政企职能不分的问题。在承包制中,政府与企业之间首先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其次才是契约关系。(2)承包制缺乏规范性、客观性。承包指标要由主管部门与企业“一对一”的谈判来确定,实行“一户一率”,无客观标准可言。(3)承包制把旧的管理体制以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与市场化改革、以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4)承包制强化了企业的短期行为。(5)承包制实际上只能包盈,不能包亏,当企业亏损时,企业实际上没有能力“自补”。此外,承包制重新实行了“税利不分”,这是对“利改税”改革的倒退。 3.第三阶段(1992—1995年),以“理顺产权关系”为核心,加快股份制试点改革。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在1984年12月由北京天桥百货公司率先试点,然后在广州、上海、沈阳等地进行试点,到1992年初,全国股份制试点企业已有3220家,其中89家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股票。1992年6月,国务院五个部门发布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就股份制企业试点原则、股份制企业组织形式、股权设置、试点范围等做出了规定。此后,有关部门还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办法》、《有限责任公司试点办法》,以及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股份制试点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等一些《暂行规定》。特别是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股份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4.第四阶段(1996年至今),实施以“三改一加强”为中心的国有经济总体改革方案,把国有企业的改革同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在1995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三改一加强”的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方案,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使之进一步完善。其主要内容是:(1)力争到20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2)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的调整结合起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3)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通过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对国有经济实施战略性改组。(4)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科学的组织和管理制度,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活力。(5)加快国有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6)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7)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和减轻企业社会负担。(8)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做出了如下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国有经济新的整体改革方案的提出,包括新型宏观管理和监督体制的建设、中观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以及微观层次的“三改一加强”,表明我国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已从重点突破转入综合配套改革的新阶段。 四、 公司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与作用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与终止的法律规范。公司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指以单行的法律法规形式存在的有关法律;广义的公司法还包括上述法律之外的其他有关法律。公司作为一种社会集资设立的企业,它的活动对社会公众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较大,因而公司法的强行规范较多。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以及它们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包括:(1)国家对公司的经济管理关系,简称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如公司的设立审批登记、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审批程序、确定公司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格式、公司的清算与终止程序等。(2)公司内部关系。这是指公司发起人之间、发起人同其他股东之间、公司管理人员同职工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建制等一些重要原则问题。(3)公司对外经济关系。这是指公司与除政府之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公司对外经济关系的范围很广,其中,与一般企业相同的对外关系,国家已有相关的法规作出规范,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里所指的是公司特殊的对外经济关系,如公司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股东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公司同认股人之间的关系、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等。 公司法同其他任何法律一样,起着对社会活动进行规范和调节的作用。首先,公司法直接作用于人们的行为,通过命令、禁止、允许和提倡等方式,使人们在公司的设立、组织与经营活动中行为规范化。其次,公司法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规范,调整与公司相关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保障公司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二)资本主义国家公司法的沿革 资本主义国家公司法的沿革,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特许阶段。19世纪以前,西方各国基本上没有统一的一般性的公司法,公司的设立都经由皇室或议会特许,发给一些组织特许证,然后便可组建公司。皇室的特许证上盖有国玺,规定了公司的性质和权利,以及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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