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公司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产权制度分析(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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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公司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产权制度分析 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公司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产权制度分析 xxx投资管理公司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2 二、 儿童发展的意义 3 三、 必要性分析 4 四、 现代企业组织设计的三原则 5 五、 控股公司式的H型结构 7 六、 财产的私有、共有与公有 8 七、 产权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具体形式 12 八、 财产的本质和起源 14 九、 法学与经济学中的财产权概念 16 十、 公司简介 19 十一、 人力资源配置 19 劳动定员一览表 20 十二、 项目风险分析 21 十三、 项目风险对策 23 十四、 发展规划 24 十五、 法人治理 28 十六、 SWOT分析说明 39 一、 产业环境分析 建设高质高效、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强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体经济不断壮大,质量效益明显提高。创新驱动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区域协同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开放型经济达到新水平。产业强市成效显著,项目建设鳞次栉比,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新兴产业蓬勃兴起,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迅猛发展、蒸蒸日上,市域综合经济实力和影响力迈上新台阶。 建设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秀美生态城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功能大幅提升,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格局基本形成,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农村基本建成美丽乡村。节约型社会、循环经济深入发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如期实现省下达目标任务,森林覆盖率大幅提升,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经济、人口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二、 儿童发展的意义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开发、发挥儿童潜能,将为儿童一生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儿童发展,对于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受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儿童发展及权利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全社会儿童优先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儿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城乡区域间儿童发展不平衡,贫困地区儿童整体发展水平较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上升,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学前教育公共资源不足,普及率偏低;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校际、城乡、区域间存在较大差距;贫困家庭儿童、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的救助迫切需要制度保障;人口流动带来的儿童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社会文化环境中仍然存在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等等。进一步解决儿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工作的重大任务。未来十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儿童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制定和实施新一轮儿童发展纲要,将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三、 必要性分析 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 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 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 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 四、 现代企业组织设计的三原则 西方著名产权经济学家威廉姆森在1981年发表的重要论文《现代公司:起源、演进、特征》中指出,企业既然是市场机制的替代,因而应将“现代公司主要理解成许许多多具有节约交易费用目的和效应的组织创新的结果”。依照这一理论,他描述了现代公司起源和进化的“组织设计三原则”。 1.产权专用性原则。资产越是用于专门的用途,甚至专门化到一种唯一的用途,就越不可能转移到另一种用途。由于资产的转移可能丧失生产力,因而交易双方都会在谈判和签订合同时强调和确保合同的安全履行,并为此支付更多的监督和履行费用。结论是,资产专用性越高,就越要求用内部组织取代市场。 2.外部性原则。这一原则通常与由于“搭便车”行为造成的不履行合同以及降低产品质量的问题有关。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常见的现象是当事人可能追逐自己的私利。但是,监督和制止这种打小算盘的欺骗行为,是要付出高昂代价的。交易的外在性,通常出现在生产者和原材料销售者之间的购销合同的履行中。因此,出于节约交易费用的目的,生产者与购销者势必会联合起来,以一体化的组织替代市场合同的交易。这种一体化通常称为“向前一体化”。 3.等级分解原则。这一原则旨在使组织的内部结构安排能够克服当事人的机会主义动机或打小算盘的行为。从组织的决策方式看,有必要将需要决策的问,题分解成为可管理的各个单位,以便于操作和防止“道德风险”。等级分解的最主要内容,是将日常经营活动与发展策略规划分离,后来就进一步演化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各个部门或个人之间的利益和动机必须符合“激励相容”原则,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依据以上三个原则,现代公司的组织制度逐渐由私人企业的简单科层组织向更有效率的、较为发达的科层组织演进。时至今日,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形式主要有U型、M型和H型三种结构。 五、 控股公司式的H型结构 H型结构是英文holding的缩写,基本含义是“控股的”公司结构,也是公司内部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H型结构与M型结构的不同之处是:在M型结构中,各个事业部虽然拥有很大的权力,但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在H型结构中,已经不是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而是多个企业法人的组合,其中总公司处于控股地位,是权力的中心,各个子公司或分公司具有法人地位,拥有比事业部更大的权力。总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承担有限责任,风险得到限制。子公司可分布在完全不同的行业,有利于分散总公司的财务风险。但是,总公司对子公司的决策影响必须经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讨论通过,投入和调出资源均受到一定的限制,监督和控制也比较间接。由于子公司的独立性过强,缺乏有效的总体战略的联系和协调,因此,控股制度使得资源的整体性和战略性运作遇到困难。 H型结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在美国一直不是很普遍。虽然战后美国出现的大量混合联合公司,大都采用H型结构,但由于缺乏战略优势和凝聚力,往往难以适应竞争,一些大公司不得不撤出一些行业,对子公司实行新的重组。然而,H型结构在欧洲被广泛采用,德国还专门出台了关于控股公司的法规——康采恩法,对控股公司制度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六、 财产的私有、共有与公有 从法权体系来说,财产或物的分类方法很多,例如可以将财产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可有物与不可有物、动产与不动产、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单一物与组合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孽息、有主物与无主物等。如果依经济性质进行划分,可以将财产分为私人财产、共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在分析国有经济的产权基础之前,有必要对这三种财产形式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一)关于私人财产与私有产权 尽管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对财产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但基于共同的价值观念的偏见,它们都把财产的私有制看做是最完美的财产制度。因此,前面所述及的它们对于财产与财产权的研究和规定,实际上主要是针对私人财产的。我们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进行分析时,其对象也主要是私人财产,基本未涉及其他财产形式。为了避免重复,这里只对上述分析做一个小结。 1.私人财产的实质是对经济物品的排他性的占有,这种占有关系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国家出现后才取得法权形式即私有产权。 2.私有产权的内容包括自物权、他物权、继承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其中,自物权即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权的核心与基础,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继性。所有权结构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 3.私有产权是一组可以不断分解和转让的权利束。财产权经常以分解的形式出现,产权的转让与交易是商品交换的内核。 4.私有产权的有效性依赖于一种强制的社会力量的保护,这种社会力量包括国家政权、法律制度、社会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其中,国家行政力量对私有产权既有保护的作用,也带有制约和干扰的作用。 5.私有产权在现实生活中总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这些限制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利益和保护他人的正当权益。 以上对于私有产权的这些规定,也可以说是产权的最一般、最基本的内涵,它也应当适用于国有经济中的产权关系。但是,由于国有经济产权主体即国家的特殊地位,使得国有产权有了一些新的特征。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下面专门论述。 (二)关于财产的共有关系 财产共有关系是指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的主体成为共有人,其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财产的共有关系,具体可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共同共有指共有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而夫妻关系或家庭关系是这种共同共有关系的基础;按份共有指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合伙制、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就是按份共有的财产。 财产的共有关系的法律特征如下:(1)共有主体是非单一的,多个共有主体对共有物只能共同享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2)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此共有并不是分别所有。(3)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地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每个共有人的权益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在行使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时,要由共有人集体协商。(4)共有关系是多个权利主体基于共同的生产和生活的目的,将其财产联合在一起而产生的财产形式,它是财产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形式。所以,共有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混合所有制”,其经济性质由共有人各自的经济性质的集合来确定,既可以完全是私有产权的集合,也可以完全是公有产权的集合,还可以是两种产权的兼容。 (三)关于财产的公有关系 这里所说的公有包含两重含义,一是指对财产公共所有的产权形式,二是指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财产的公有与共有的外表十分相似,所以,人们也时常将二者混同起来。其实,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1)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是集合概念的“全民”或“集体”;而共有财产的主体是非单一的,包括多个共有人。(2)公有财产已脱离个人而存在,它既不能实际分割为个人所有,也不能由个人按照一定份额享有财产权利;而共有财产并没有与共有人脱离关系,它以共有人的个人所有为基础,产权必须划分到每个共有人的名下。(3)单个公民加入或退出公有组织,并不影响公有财产的完整性;而对于共有财产来说,这种情况将影响其财产的完整。(4)由于公共所有是对私有产权的根本否定,公有关系不能兼容共有关系;而共有关系本身就是“混合所有制”,它可以兼容各种性质的财产,包括私人财产与公有财产。 国家所有与公有是什么关系呢?人们时常把二者混同起来,把国家所有当做是公共所有,并把二者相互替代使用。也有些国家的法律将国有资产划分为国家公产与国家私产两类。国家公产指供全体公民共同享用之物,如河川、道路、公园等,国家并不是这些财产的所有者,没有处置权,只有“保管权”。国有私产包括国有企业、政府财产等,国家对此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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