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公司企业组织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分析_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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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公司企业组织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分析 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公司 企业组织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分析 目录 一、 项目简介 3 二、 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 6 三、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8 四、 劳动合同及法律风险 19 五、 劳动者社会保障及法律风险 33 六、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风险 39 七、 企业设置法律风险 42 八、 产业环境分析 50 九、 特殊教育的要求 50 十、 必要性分析 52 十一、 公司简介 52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54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54 十二、 项目风险分析 54 十三、 项目风险对策 57 十四、 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分析 59 劳动定员一览表 59 十五、 SWOT分析 60 一、 项目简介 (一)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xx(集团)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 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占地面积约19.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 (三)建设规模 该项目总占地面积12667.00㎡(折合约19.00亩),预计场区规划总建筑面积20282.35㎡。其中:主体工程11917.11㎡,仓储工程5101.66㎡,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2012.29㎡,公共工程1251.29㎡。 (四)项目建设进度 结合该项目建设的实际工作情况,xx(集团)有限公司将项目工程的建设周期确定为24个月,其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勘察与设计、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试车投产等。 (五)项目提出的理由 1、长期的技术积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目前,公司已具备产品大批量生产的技术条件,并已获得了下游客户的普遍认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国家政策支持国内产业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规范产业发展。在国家政策的助推下,本产业已成为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伴随着提质增效等长效机制政策的引导,本产业将进入持续健康发展的快车道,项目产品亦随之快速升级发展。 支持高等院校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招生考试机构要为残疾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提供合理便利条件。支持高校特殊教育学院建设,增设适合残疾学生就读的相关专业,完善残疾学生就读普通高校措施。鼓励招收残疾学生就读的普通高校加强无障碍环境改造,完善各项服务措施。支持国家开放大学残疾人教育新疆学院和区内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等面向残疾人开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畅通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 (六)建设投资估算 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 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8059.27万元,其中:建设投资6294.2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8.10%;建设期利息173.0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5%;流动资金1591.9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75%。 2、建设投资构成 本期项目建设投资6294.29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5273.1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864.67万元,预备费156.49万元。 (七)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财务效益分析 根据谨慎财务测算,项目达产后每年营业收入14400.00万元,综合总成本费用11531.38万元,纳税总额1381.91万元,净利润2096.57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19.26%,财务净现值2719.57万元,全部投资回收期6.14年。 2、主要数据及技术指标表 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备注 1 占地面积 ㎡ 12667.00 约19.00亩 1.1 总建筑面积 ㎡ 20282.35 容积率1.60 1.2 基底面积 ㎡ 7093.52 建筑系数56.00% 1.3 投资强度 万元/亩 313.52 2 总投资 万元 8059.27 2.1 建设投资 万元 6294.29 2.1.1 工程费用 万元 5273.13 2.1.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万元 864.67 2.1.3 预备费 万元 156.49 2.2 建设期利息 万元 173.04 2.3 流动资金 万元 1591.94 3 资金筹措 万元 8059.27 3.1 自筹资金 万元 4527.84 3.2 银行贷款 万元 3531.43 4 营业收入 万元 14400.00 正常运营年份 5 总成本费用 万元 11531.38 "" 6 利润总额 万元 2795.43 "" 7 净利润 万元 2096.57 "" 8 所得税 万元 698.86 "" 9 增值税 万元 609.86 "" 10 税金及附加 万元 73.19 "" 11 纳税总额 万元 1381.91 "" 12 工业增加值 万元 4753.11 "" 13 盈亏平衡点 万元 5711.97 产值 14 回收期 年 6.14 含建设期24个月 15 财务内部收益率 19.26% 所得税后 16 财务净现值 万元 2719.57 所得税后 二、 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 该类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合同可能产生纠纷时应对措施不力而导致己方日后在仲裁或诉讼中处于不利境地。在我国,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两种:①提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②提交仲裁机关仲裁。二者只能选择一种,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即合同当事人自己已放弃了诉讼的权利,所以认为仲裁和诉讼可并存是错误的。 仲裁与诉讼的主要区别如下。①启动程序的条件不同。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和具体的仲裁机构,案件就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②受案范围不同。仲裁机构一般只受理民商、经济类案件,不受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案件和刑事、行政案件。③管辖级别不同。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选择信誉好的仲裁机构,而不论纠纷发生在何地、争议的标的有多大,而法院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根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由哪一级法院及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无管辖权的法院不得随意受理案件,当事人也不得随意选择。④公开程度不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所以如果案件商业秘密需要保密的,最好选择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⑤选择裁判员的权利不同。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甚至选择仲裁的时间和地点,选择适用的实体法。而法院诉讼中,当事人无权选择审判员。当然,如果有法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审判员回避。所以,仲裁更加具有灵活性。⑥终局的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而法院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一个案件一审法院审理后,当事人还可以上诉到上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结束后案件即告终结,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因此,仲裁的时间效率更高,能更快得到裁决结果。 至于合同纠纷的解决地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选择仲裁的,也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约定管辖地点。所以,只要企业能在合同条款谈判中占主动权的,应尽量利用该法律条文的规定,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这样就可以避免异地诉讼。 当事人万一在合同履行中遇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争取在自己所在地以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合同履行是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如交付货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支付价款等,从而使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合同履行是依法成立后的合同所必然发生的法律后果,是构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也是《合同法》的核心。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或对方出现其他可能违约情形,对方违约导致己方生产经营遭受重大影响的风险;该类法律风险也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己方生产经营发生突发事件或投资战略发生重大调整而可能发生己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按《合同法》规定,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及迟延履行3种形态。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拒绝履行、根本违约和预期违约。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适当履行通常包括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履行地点和履行方法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但不包括迟延履行的形态。迟延履行是指在履行期届满时还没有履行。 (一)对方违约的合同救济及法律风险 在合同履行时,最无法避免的情况就是对方违约,企业几乎没有任何途径避免对方行为不当。当出现对方违约的情况时,企业能够做的就是及时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避免因此产生的损害进一步扩大。同时积极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追究对方相应的责任。若因没有规范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消灭,或者没有取得有利证据,或者因自己不慎导致承认对方的行为,都将给企业带来难以弥补的法律风险。 1、抗辩权的行使及法律风险 《合同法》规定的抗辩权是指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主张权利主张的权利,也称异议权。抗辩权的主要功能在于行使这种权利可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3种。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法律上设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维持当事人在利益关系上的公平。后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到期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后履行义务一方为保护自己的利益或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自己一方履行义务完毕前,发现后履行的一方有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时,有中止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设立在于预防因情况变化致使一方遭受损失,公平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法律为防止抗辩权滥用,针对不同的抗辩权规定了不同的行使条件,例如,不安抗辩权必须对方具有法定情况时才能够终止履行,这些情况包括: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若企业不当行使抗辩权,则可能因行为不当而构成违约行为,给自身造成法律风险。同时在他人行使抗辩权时,也需要准确衡量其抗辩权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程序,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在对方按照规定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若企业希望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通过向对方提供适当担保要求恢复履行。 2、债权保全措施及法律风险 债权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具体体现在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上。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债权而设置的一项制度,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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