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公司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_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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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公司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 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公司 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 xxx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一、 公司基本情况 3 二、 产业环境分析 4 三、 特殊教育的要求 5 四、 必要性分析 7 五、 企业设置法律风险 7 六、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风险 16 七、 劳动者社会保障及法律风险 19 八、 劳动争议解决及法律风险 25 九、 合同与合同法律风险 28 十、 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 30 十一、 法人治理结构 48 十二、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 61 劳动定员一览表 61 十三、 项目风险分析 63 十四、 项目风险对策 66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在发展中始终坚持以创新为源动力,不断投入巨资引入先进研发设备,更新思想观念,依托优秀的人才、完善的信息、现代科技技术等优势,不断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以实现公司的永续经营和品牌发展。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既是实现经济、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既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外在要求,也是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内在需求;既是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战略需要。遵循“奉献能源、创造和谐”的企业宗旨,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回馈社会、实现价值共享,致力于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三大责任的有机统一。公司把建立健全社会责任管理机制作为社会责任管理推进工作的基础,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着手,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责任管理机制。 (二)核心人员介绍 1、段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职称。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刘xx,1957年出生,大专学历。1994年5月至2002年6月就职于xxx有限公司;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3、谭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9年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2003年2月至2004年7月在xxx股份有限公司兼任技术顾问;2004年8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4、许xx,中国国籍,1978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5、雷xx,中国国籍,1976年出生,本科学历。2003年5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4年4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8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 产业环境分析 中山,古称香山,人杰地灵,名人辈出,是一代伟人孙中山先生的故乡。广东省地级市,全国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之一,珠三角中心城市之一、粤港澳大湾区重要节点城市、广东地区性中心城市之一、连续多年保持广东省第5的经济总量,并与顺德、南海、东莞一起被称为广东四小虎。前身为1152年设立的香山县;1925年,为纪念孙中山而改名为中山县,位于珠江三角洲中部偏南的西、北江下游出海处,北接广州市番禺区和佛山市顺德区,西邻江门市区、新会区和珠海市斗门区,东南连珠海市,东隔珠江口伶仃洋与深圳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望。中山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广府文化的代表城市之一,发祥于中山的香山文化是中国近代文化的重要源头,享有广东省曲艺之乡(粤剧)、华侨之乡的美誉。有旅居世界五大洲87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80多万人。2019年8月,中国海关总署主办的《中国海关》杂志公布了2018年中国外贸百强城市排名,中山排名第29。 三、 特殊教育的要求 (一)从属性要求 要关注儿童本身的发展,即儿童自身成长的规律。通俗地讲就是要把孩子当成孩子。教育从属于儿童的生物学规律。比如说在12发之前的孩子都是好动的,活泼的,而且是以自由活动为主的,这个阶段孩子的注意力是以兴趣为基点的,这就要求教育不能强求孩子坐的端端正正,纹丝不动,不能强求孩子完全听从教师的指令,自由自在是这个年龄段的教育要求。 (二)主体性的特点 要求在教育中一定要以孩子为主体,只有以孩子为主体的教育,孩子的主体性才能发挥,只有主体性发挥的孩子的教育才能成就其自身的发展。若是丧失了孩子的主休性的教育,空其所有只是徒劳式的说教。当然说教在教育中也会占一定的比例,但说教本就不是教育,说教能进入孩子的心里,只是一种知识存留下来,落实到行动上还需要孩子的主体性的活动。 (三)合拍性的特点 要求在教育中一定以孩子生活的实际状況为背景,只有这样的教育才能深入孩子的心灵,过时的、脱肉孩子背景的,遥远的,不符合孩子生活实际的内容和目标对孩子来讲都是一种徒劳。传统社会保护心理的教育针对特殊儿童就更是错误的。 (四)局限性特点 要求在特殊教育中一定要客观,实事求是评价特殊儿童的特殊局限性。要很清楚特殊儿童的特殊性在哪里。对于身体有局限性的特殊儿童,特殊性一目了然,教育针对性也很强。而对于智力有残缺和心理有问题的特珠儿童,其特珠性的范围和程度并不明确。需要家长和教师很仔细观察和论证,方能确定智残是多少度,心理问题是多么严重。只有局限性搞清楚后,教育才能开展。若是局限性搞不明白,或者糊里糊涂的话,很有可能把局限性的范围扩大,这对特殊儿童来说是比较大的损失。 (五)潜力性特点 要求在特殊教育中一定要建立一种科学信念,并付诸于行动,相信并寻找特珠儿童特殊的代偿部分。特殊儿童因其特殊局限性必定会用另一某领域的智能或身体代替其局限部分。 四、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五、 企业设置法律风险 企业设立过程中,除注册企业需要提交的各种证明性法律文件以外,还需在出资人之间签订确定规范企业运作的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较之法律规定更为符合企业的实际需要,更详细地对各方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但在订立协议章程的时候,可能会产生一些法律风险,下面对这些风险进行说明。 (一)合伙协议及法律风险 对于合伙企业,各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划分依赖于各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因此,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而言,具有设立协议和章程的双重作用。合伙协议的特殊作用,要求在合伙协议中不仅要体现合伙企业设立活动的权利义务分配,而且对于合伙企业成立后的经营管理,以及合伙人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形成程序、权限、表决方式等都需要作出安排。 1、合伙协议条款设置与法律风险 合伙协议内容丰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较多。协议制定的不够周详,必然为合伙企业将来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 (1)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首先是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通常提出合伙财产时,多数人简单地认为属于合伙人共有,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非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行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当合伙人以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时,既可能以所有权出资,也可能以使用权出资,这就需要合伙人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约定不明就存在发生争议的法律风险。其次,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及办理费用等。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登记。一些权利设定虽然不需要进行审批,但需要将相关的合同到有关部门备案,如商标使用权、专利许可使用等。合伙人以这些财产出资,就需要约定另行签订其他合同的时间、条件等,以及合同备案事项的相关问题。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和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再次,针对财产瑕疵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如物品出资若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充出资责任等。当然一些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作为出资时,法律风险影响更为深远。 (2)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合伙企业法》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决策方式,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将为合伙企业今后的发展埋下隐患,甚至会导致重大法律风险。评估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时,应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度、合伙企业出现过的合伙人分歧、合伙企业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衡量。由于该风险在转化为法律危机前能够通过补充协商解决风险,因此评估重点可放在法律风险解决的成本上。 (3)合伙内部责任划分的法律风险。合伙内部责任划分保障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时,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当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不明时,容易引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从而给合伙企业发展造成损害。所有的合伙协议都应当对合伙人的内部责任进行约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人各有分工,对于特定领域或者个别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责任,就应当有更为详尽的划分。 (4)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合伙企业对劳务出资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当时,将会产生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常见的有以下几种:①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劳务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衡量,更多依赖于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为这种不规范的行为而产生。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②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人以劳务出资可能是因为其本身不具有财务出资的能力,因而在承担责任问题上更应当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合伙人来承担责任。③劳务出资人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的出资比例后,劳务出资人不再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时,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不能简单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劳务属于撤回出资的退伙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务能力或技能的丧失而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而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出资比例。发生此类纠纷的法律风险随着合伙人技能的减弱或丧失而日趋突出。④劳务出资人退伙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实质上已经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因劳务出资人退伙行为常常发生矛盾,就劳务出资者分配合伙财产的比例和方式很难简单理清。应该说在事情发生前,该法律风险属于隐性法律风险,不会引起合伙人的注意;但诱因发生时,直接导致的法律危机造成的损失难以预测。 2、有限合伙的法律风险 有限合伙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营活动,而分享营业收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以劳务出资,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风险明显高于普通合伙企业,若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不当,其法律风险更难控制。 (二)公司设立协议及法律风险 公司设立协议是设立人为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各设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主要解决设立人的出资问题,因此也称为出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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