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一级造价师之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能力提升试卷B卷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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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检测试卷自我检测试卷 A A 卷附答案一级造价师之工程造价案卷附答案一级造价师之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能力提升试卷例分析(水利)能力提升试卷 B B 卷附答案卷附答案 大题(共大题(共 3 3 题)题)一、某市政府投资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代理项目施工招标,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了招标控制价。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 1.招标信息在招标信息网上发布后,招标人考虑到该项目建设工期紧,为缩短招标时间,而改为邀请招标方式,并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事件 2.资格预审时,招标代理机构审查了各个潜在投标人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技术能力。事件 3.招标代理机构设定招标文件出售的起止时间为 3 个工作日;要求投标提交的保证金为 120 万元。事件 4.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组建了评标委员会,由技术专家 2 人、经济专家 3 人、招标人代表 1 人、该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1 人组成。事件 5.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其提出降价要求,双方经多次谈判,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价比中标价降低 2%。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3 周后,退还了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说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主要依据。、指出事件 1 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说明事件 2 中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时还应审查哪些内容。、指出事件 3、事件 4 中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指出事件 5 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答案】1.(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技术标准、技术文件。(3)设计文件、相关资料。(4)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5)国家、行业发布的定额(6)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2.事件 1 中:(1)“改为邀请招标方式”不妥,因政府投资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如果项目技术复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邀请招标。(2)“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不妥,因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3.(1)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2)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情况;(3)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近 3 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问题;(5)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二、隶属水利局下的某区水文总站(以下称“采购人”)已按计划,于 2016 年在某区新建了一座水文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三年环保行动计划”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水质监测预警能力,决定利用中央专项环保资金进行新型特种水质监测设备的临时采购,采购合同估算价 150 万元。由于该新型设备不在当地的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类的采购限额标准为 50 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400 万元,2018 年 11 月采购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依照竞争性磋商形式进行采购。期间共有五家供应商参加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按照规定完成了评审工作,并依次推荐了 A、B、C 三家供应商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规定,确定了 A 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公告发布期间,B 供应商按照质疑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称 A 供应商生产的设备有两个关键技术参数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经与采购人研究决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了原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了重新评审,并由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就这两个技术参数向 A 供应商提出了书面澄清的要求。A 供应商及时提交了澄清说明,强调了该公司生产技术水平完全可以生产出满足采购(招标)文件各项技术要求的设备,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竞争性磋商小组重新评审后,认为 A 供应商投标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判定应否决 A 供应商的投标,并重新依次推荐了 B、C、D 三家供应商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应商。随后,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一的 B 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随后,A 供应商向区财政局进行了投诉,再次重申其投标文件完全符合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恢复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区财政局于 2019 年1 月作出处理决定,驳回投诉。A 供应商不服,随即向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2019 年 2 月,市财政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财政局的决定。A 供应商表示不服处理结果,准备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本次采购活动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并请说明理由 2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政府采购分为哪几种形式本项目除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外,采购人是否可以自行采购 3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是否妥当对于招标或竞争性磋商项目,请列举出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4请指出重新评审和复核两者最明显的区别。5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A 供应商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谁将作为被告简述理由。【答案】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查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货物采购上的界面区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具体说来押题微信公众号:jinkaodian构成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与工程不可分割,二是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货物,属于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应当适用招标法。本案例中的设备属于在竣工之后,且原项目内容计划之外临时增购的专业设备,所以,这次的水质监测设备并不算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所以本次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按照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四十四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禁止性规定”有如下规定,“当项目的评审结果受到供应商质疑,并确实可能存在对评审结果产生影响的各种重大或明显错误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组织重新评审复核,是指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采购人、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意见的检查。重新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签署了评审报告,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本案例也考察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概念。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答案:问题 1:本次采购活动适用政府采购法,因为本次要采购的设备是项目计划外且是竣工验收后临时采购的设备,并不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问题 2: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本项目属于分散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除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外,采购人也可以自行采购。问题 3: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是妥当的。对于招标或竞争性磋商项目,评审结束后,当发现可能出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政策功能价格计算错误等情形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三、某中小流域治理工程招标(招标控制价 500 万元),在招标文件中出现以下描述:(1)关于资格条件的描述。注册资金:本地企业注册资金 1000 万元以上,外地企业注册资金 3000 万元以上;类似工程业绩:本流域治理工程业绩不少于 2 个。(2)关于投标人资信的描述。评标办法中对投标人资信的评价标准为:已与招标人合作过且未发生合同纠纷的投标人评为 A 等(百分制评价为90 分),初次合作的投标人评为 C 等(百分制评价为 70 分)。(3)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描述。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 20 万元,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不允许撤回,否则没收投标保证金。(4)关于现场踏勘的描述。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在此期间应某个投标人的请求,招标人陪同其考察了现场。【问题】1对上述招标文件中的描述做出分析和判断。2根据背景(2)的描述,如果评标办法中“投标人资信”权重 0.03,评标基准价 496 万元,且每偏离 1%扣 1分,仅就“投标人资信”和报价得分做简要的计算和分析(提示:将得分分值换算成报价差异)。【答案】1招标文件中描述背景的分析和判断:背景(1)显然具有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缺乏公平性,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对类似工程经验的要求也不合理,类似工程经验是指工程规模、结构、技术特点与应用等的类似,考察投标人完成投标项目可行性,将类似工程限定在特定的范围也具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背景(2)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不具备公平性,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未合作过的投标人直接判断“一般”,有“疑罪从有”的嫌疑,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规定,也违反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规定。背景(3)投标保证金为 20 万元,明显偏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不允许撤回”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生效后不允许撤回,但提交不等于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文件生效有特定的时间点,一般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只要在生效前撤回都是合法的,招标人无权没收投标保证金。背景(4)描述是正确的,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不是强制性条款。但应某个投标人请求陪同现场踏勘是错误的,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2根据背景(2)的描述,假定合作过的投标人为 A,未合作过的投标人为 B,则:A“投标人资信”得分为:900.03 2.7(分)。B“投标人资信”得分为:700.03 2.1(分)。投标人 A、B 分差为:2.7 2.10.6(分)。1 分相当于工程造价额:4961%4.96(万元)。投标人 A、B 分差折算工程造价额为:4.960.6 2.976(万元)。按照背景(2)的描述,在其他指标得分相同的情况下,只要投标人 A 报价不高于投标人 B 报价的 2.976 万元,投标人 A 比投标人 B 具有更强的竞争力,相当于对已合作过的投标人的评标优惠和对未合作过投标人的歧视,显然这种评价标准缺乏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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