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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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设计规范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总体设计 3 3.1 一般规定 3 3.2 客流预测和设计规模 3 3.3 基地和总平面 3 4 道路交通 4 4.1 道路设计 4 4.2 基地出入口 4 4.3 停车区及停靠站 5 5 建筑设计 7 5.1 一般规定 7 5.2 换乘空间 7 5.3 水平及垂直交通设施 9 5.4 防火 10 5.5 室内环境 11 6 建筑设备 12 6.1 给水排水 12 6.2 暖通空调 12 6.3 电气 13 7 信息化系统 16 本规范用词说明 17 引用标准名录 18 1 总 则 1.0.1 为适应北京市城市客运交通发展的需要,使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设计达到以人为本、 安全便捷、经济合理、绿色环保、技术先进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的设计。 1.0.3 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设计应遵循布局合理、衔接顺畅、服务便捷、集约环保的原则, 实现社会、环境、经济的综合效益。 1.0.4 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北京市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3 2 术 语 2.0.1 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 urban comprehensive passenger transfer hub 在城市客运交通系统中,含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公共交通方式的客流集散换乘场所。 2.0.2 城市对外客运交通枢纽 urban external passenger transfer hub 含有对外交通方式的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 2.0.3 城市内部客运交通枢纽 urban internal passenger transfer hub 不含对外交通方式的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 2.0.4 换乘距离 transfer distance 指乘客换乘不同交通工具之间的水平距离,包含通过楼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水平投影距离。 2.0.5 平均换乘距离 average transfer distance 换乘距离根据各自换乘量的比例,加权平均后的距离。 3 总体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枢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有关规定。 3.1.2 枢纽建筑设计不应低于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 中绿色 建筑二星级标准。 3.2 客流预测和设计规模 3.2.1 枢纽客流预测应包括客流总量预测、交通方式分担率预测及各种交通方式间换乘客流 量预测。 3.2.2 预测年限应以枢纽建成运营年为基准年,可分为初期、近期和远期。初期应为建成运 营后第 3 年,近期应为第 10 年,远期应为第 25 年。 3.2.3 枢纽的综合利用应进行独立的客流预测,枢纽设计规模应考虑综合利用客流的影响。 3.2.4 枢纽设计规模应根据远期或客流控制期的客流量确定。 3.3 基地和总平面 3.3.1 枢纽基地与含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距离及与产生噪声、尘烟、散发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良好的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燃气、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条件。 3.3.2 枢纽基地标高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应满足城市防洪防涝相关标准的规定。 3.3.3 枢纽总平面应布局紧凑,近远期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分区应保证乘客优先,换乘便捷。 2 临时驻车区和夜间驻车区宜分别设置;临时驻车区应与换乘空间贴临,夜间驻车区宜 与换乘空间分离。 3 宜设置出租车上落客区;上落客区应与换乘空间贴临。 3.3.4 枢纽总平面交通流线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枢纽交通流线组织应遵循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内部交通与外部交通应衔接顺畅、人 车分流。 2 枢纽人行流线组织应以换乘客流量为基础,遵循主客流优先,平均换乘距离最小的原 则。 3 枢纽车行流线组织流线不宜迂回、交叉,进出口宜分开设置。 4 枢纽车辆和行人出入口应分别设置。 4 道路交通 4.1 道路设计 4.1.1 枢纽内部道路系统可根据枢纽交通功能分为循环路、联系路、场区路三个等级。循环 路宜采用双向车道,不宜设置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 4.1.2 枢纽内部道路分级设计指标宜符合表 4.1.2 的规定。 表 4.1.2 内部道路设计指标 级别 名称 车道数 (条) 设计速度 (km/h) 一级 循环路 2~4 30~40 二级 联系路 2 20~30 三级 场区路 1~2 5~20 4.2 基地出入口 4.2.1 基地出入口设置应结合枢纽基地周边城市道路条件确定。 4.2.2 人行出入口设置于主干路,且过街人流量大于 5000p/h 时,应设置立体过街设施。 4.2.3 枢纽车辆出入口与外部道路平面交叉口道路红线交叉点的最小净距宜符合图 4.2.3 和表 4.2.3 的要求: 图 4.2.3 出入口与外部道路交叉口位置 表 4.2.3 出入口与外部道路交叉口最小净距 基地出入口位置 主干路 次干、支路 外部道路设计速度 (km/h) A(m) B(m) C(m) D(m) 30 - - 50 35 40 100 50 80 35 50 115 65 115 35 60 135 85 - - 注:1.A 值考虑主干路驻车长度为 50 米,实际取用可适当调整。 2. B 值未考虑路口坡度,实际取用可适当调整。 3. D 值未考虑右转渠化采用导流岛的形式,实际取用可适当调整。 4.2.4 枢纽车辆出入口宽度应根据车辆类别、道路缘石半径合理确定。出入口车道数量应根据通行能力计算确定。 4.2.5 基地出入口应设置过渡段,并不得影响外部道路交通。 4.2.6 对外交通方式总发送量日均不小于 10 万人次的枢纽宜进行车流仿真模拟,交通组织复杂的出入口应进行车流仿真模拟。 4.3 停车区及停靠站 4.3.1 小汽车上落客区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 4.3.1-1 和表 4.3.1-2 的规定。 表 4.3.1-1 小汽车上客区车道设计通行能力 布置形式 合理泊位数(个) 设计通行能力(pcu/h) 单排平行式 4~8 200~300 并排平行式 10~14 350~500 斜列式 每列 1 车位:5~8 每列 2 车位:10~16 430~500 500~650 矩阵式 3 列:15~18 4 列:12~24 530~580 540~770 表 4.3.1-2 小汽车落客区车道设计通行能力 车道对应组 车道数 设计通行能力(pcu/h) 第一组 2 490 3 600 第二组 2 400 3 510 第三组 2 260 3 360 注:该表为 100m 标准段的车道通行能力。 4.3.2 小汽车上落客区车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道车道宽度不宜小于 3m,行车道车道宽度不宜小于 3.25m;停车位长度不宜小于6m。 2 出租车上客区停车位总长度超过 50m 时宜分组设置。 4.3.3 大客车车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停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3m,行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3.5m。 2 每 100m 长落客区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不宜大于 50 辆/h。 4.3.4 铁路主导型枢纽应设置出租车蓄车区,公路主导型枢纽宜设置出租车蓄车区。出租车 蓄车区的规模应根据枢纽客流换乘量确定。 4.3.5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机动车停放宜设置于地面。 2 非机动车停车场宜设置防雨设施。 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枢纽建筑设计应满足客流换乘需求,保证换乘安全、便捷,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 卫生、防灾等条件,为乘客提供舒适的换乘环境,满足运营及管理需求。 5.1.2 枢纽建筑设计应根据客流预测、用地条件、功能需求等,合理布置分区。 5.2 换乘空间 5.2.1 换乘广场、换乘厅的规模以及换乘通道、出入口、楼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设施的通行能力,应根据超高峰设计客流量确定。超高峰设计客流量为预测远期高峰小时客流量或客流控制期的高峰小时客流量乘以 1.1~1.4 的超高峰系数。超高峰系数应根据枢纽功能定位及客流特征等因素综合确定。 5.2.2 换乘空间各部位最小净宽和最小净高应符合表 5.2.2 的规定。 表 5.2.2 换乘空间各部位最小净宽和净高(m) 名称 最小净宽 最小净高 换乘通道(地饰面至吊顶或雨棚垂直高度) 2.7 2.6 换乘厅(地饰面至吊顶垂直高度) - 3.4(机械通风) 3.8(自然通风) 单向人行换乘楼梯 2.1 2.4 双向人行换乘楼梯 2.8 2.4 注:1.通道内悬吊设施距地饰面垂直净高度不应小于 2.2m。 2.通往非机动车库及小汽车库的换乘楼梯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 1.1m。 5.2.3 正常运营时换乘空间各种设施的最大通行能力应符合表 5.2.3 的规定。 表 5.2.3 换乘空间各种设施的最大通行能力 名称 最大通行能力(人/h) 1m 宽通道或坡度不大于 5%的坡道 单向通行 4000 双向混行 3200 1m 宽楼梯 单向下行 3400 单向上行 3000 双向混行 2600 0.60m 宽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 0.50m/s 2600 0.65m/s 3200 0.80m 宽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 0.50m/s 3500 0.65m/s 4300 1m 宽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 0.50m/s 4400 0.65m/s 5400 注:1 交通设施客流量中对外交通方式客流量占比超过 50%时,最大通行能力应乘以 0.85 的折减系数。 2 自动扶梯上不得使用行李推车,自动人行道上使用行李推车时最大通行能力应乘以 0.8 的折减系数。 3 对于倾斜角大于 6º 的自动人行道,其名义速度应限制在 0.5m/s 以内。 5.2.4 换乘广场或换乘厅内用于交通换乘的使用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Sh————换乘广场或换乘厅内用于交通换乘的使用面积(m2); Qh————通过换乘广场或换乘厅的最高聚集人数(人); Si————人均使用面积(城市对外客运交通枢纽不应小于2.3m2/人,城市内部客运交通枢纽不应小于1.9m2/人)(m2/人); Q————通过换乘广场或换乘厅的高峰小时换乘人数(人); α————超高峰系数; Th————通过换乘广场或换乘厅的时间(Q 大于等于 2 万人时,Th 为 6min;Q 小于 2 万 人时,Th 为 5min)。 5.2.5 日客流量大于等于 40 万人次的枢纽应进行客流动态仿真模拟。 5.2.6 各交通方式间的最远换乘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交线路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 120m。 2 公交与轨道交通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 200m。 3 其他交通方式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 300m。 4 超过 300m 时宜设置自动人行道或采用立体换乘形式。 5.2.7 受节假日影响客流量变化大的交通枢纽,应设置乘客临时滞留区域或缓冲区域。 5.2.8 枢纽内设置安检设施时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并预留乘客排队空间;安检设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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