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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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    2020年7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为了方便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做好备案工作,证监会制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备案工作指引,请各律师事务所对照适用。 一、备案类型 《备案规定》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首次备案(第五条)、重大事项备案(第十六条)和年度备案(第十七条)三种备案类型。 (一)首次备案:律师事务所从事《备案规定》第五条所列证券法律业务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备案。律师事务所从事《备案规定》第五条所列证券法律业务时,只须进行一次首次备案即可,不需要“一事一备”。 (二)重大事项备案。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在发生《备案规定》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重大事项备案。 (三)年度备案。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进行年度备案。 二、备案系统 为了方便律师事务所提交备案材料,证监会在政务服务平台( 律师事务所在报送备案材料前,需要在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首页“组织机构注册”栏目注册账号,成为政务服务平台用户。注册账户时,组织机构类型选择“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由总所负责注册账号,且只能注册一个账号,统一负责报送本所的备案材料。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注册账号,不得以分所名义报送备案材料。 三、备案材料及报送方式 律师事务所在进行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时,报送的备案材料及报送方式如下: (一)首次备案 根据《备案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首次备案应当报送的材料包括: 1.律师事务所备案表;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律师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况; 4.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5.负责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的人员配备情况; 6.截至备案上月末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合伙人、执业律师情况。 上述各项备案材料的报送方式如下: 1.第1项、第3项中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律师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况,通过律师事务所备案信息采集系统中“首次报备”栏目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填写相关信息。 2.第2项、第3项中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律师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情况,通过律师事务所备案信息采集系统中“首次报备”栏目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上传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被立案调查侦查情况说明扫描件。 3.第4项通过律师事务所备案信息采集系统中“首次报备”栏目下“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人员和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情况表”,上传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4.第5项、第6项通过律师事务所备案信息采集系统中“首次报备”栏目下“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人员和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情况表”,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人员和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情况表》。 律师事务所在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填报信息时,要认真阅读《备案规定》附件律师事务所备案表的附注说明。 (二)重大事项备案 《备案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完成首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要进行重大事项备案: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 2.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 4.律师事务所风险控制负责人变更; 5.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合伙人变更; 6.律师事务所与证券法律业务有关的风险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更; 7.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律师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8.律师事务所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律师因执业行为与委托人、投资者发生民事纠纷,进行诉讼或者仲裁; 9.律师事务所设立或撤销分所。 完成首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在发生上述重大事项时,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备案信息采集系统中“重大报备”栏目下“机构名称变更”、“住所变更”、“负责人变更”、“风险控制负责人变更”、“合伙人变更”、“内部管理制度变更”、“诚信状况情况”、“涉及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设立或撤销分所”等栏目,填写相关信息。 (三)年度备案 律师事务所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年度备案功能尚在开发建设中。待开发完成后,我们将及时更新本备案指引。 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所报送的备案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备案程序 证监会法律部具体负责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备案工作。律师事务所报送备案材料后,证监会将审查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备案材料是否完备及是否符合规定。 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证监会在律师事务所报送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过律师事务所备案信息采集系统一次性告知律师事务所补正备案材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补正。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的,证监会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备案信息采集系统查询备案状态。证监会将定期在官网“法律部”栏目下“律师事务所备案”中公示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五、咨询途径 律师事务所在备案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一)电话咨询:1。 (二)信函咨询:证监会法律部,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邮编:1)。来信咨询的,请随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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