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池负极材料项目工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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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锂电池负极材料项目工程组织 锂电池负极材料项目 工程组织 目录 一、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2 二、 绿色设计 3 三、 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7 四、 工程项目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含义 26 五、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28 六、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33 七、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依据 35 八、 勘察阶段质量管理的工作内容 36 九、 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 39 十、 开标、评标与定标 45 十一、 招标投标管理的基本原则 54 十二、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55 十三、 公司简介 59 十四、 产业环境分析 60 十五、 石墨化技术现状分析 61 十六、 必要性分析 62 十七、 项目规划进度 62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 63 十八、 投资计划 64 建设投资估算表 66 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67 流动资金估算表 68 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69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71 一、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已经被纳入法制化轨道,其目的是为项目的布局、选址和确定其发展规模提供决策基础和环境保护措施方面的服务,即在造成环境损害之前尽可能多地提供环境信息,以求把不利环境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内容主要有三部分,即工程分析、清洁生产评价和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识别与预测。 (一)工程分析 工程分析是从有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角度对工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原料、能源、工艺、土地利用和污染特征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以确定主要影响因子,并对其影响的过程及危害特性进行分析。工程分析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础,为项目决策提供了基础资料,为环境保护设计提供了优化建议,为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了建议指标和科学数据。 (二)清洁生产评价 清洁生产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叫法,如“废物最小化”、“无废物工艺”、“污染预防”等,但其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通过对产品和产品的生产过程采用预防污染的策略来尽可能地减少污染。 清洁生产已被证明是优于传统污染控制方法且需优先考虑的一种环境战略。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引入清洁生产的思想,将大大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减轻工程项目末端处理的负担,提高工程项目的环境可靠性,并且能够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三)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识别与预测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识别的目的,就是要明确工程项目给环境带来的影响,包括影响的种类、时间、空间范围和程度。而影响的预测是在影响识别确定可能是重大环境影响后,预测工程项目对环境产生影响、导致环境质量或环境质量价值的变化量、空间变化范围、时间变化阶段等。 二、 绿色设计 (一)绿色设计的含义 绿色设计也称为生态设计、环境设计等,是20世纪80年代末出现的一股国际设计潮流。绿色设计是指针对工程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充分考虑对资源和环境的影响,以减轻环境污染或减少原材料、自然资源的利用为目的,所使用的技术、工艺或产品的总称。绿色设计的原则是“3R”原则,即Reduce,Reuse,Recycle,减少环境污染、减小能源消耗,产品和零部件的回收再生循环或者重新利用。绿色设计的目的是要克服传统设计的不足,使所设计的产品满足绿色产品的要求。 (二)绿色设计的内容 绿色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绿色材料选择与管理;产品的可回收性设计;产品的可拆卸性设计。 1.绿色材料选择与管理 在设计中应首选环境兼容性好的材料及零部件,避免选用有毒、有害和辐射特性的材料。所用材料应易于再利用、回收、再制造或易于降解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可持续发展。另外,还要尽量减少材料的种类,以便减少产品废弃后的回收成本。 2.产品的可回收性设计 可回收性设计是指在产品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该产品报废后回收和再利用的问题。综合考虑材料的回收可能性,回收价值的大小,回收的处理方法等。 3.产品的可拆卸性设计 为了降低产品的装配和拆卸成本,设计师在满足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要使所设计的结构易于拆卸,维护方便,并在产品报废后能够重新回收利用。 (三)绿色设计的方法 1.模块化设计 模块化设计是指在对一定范围内的不同功能或相同功能不同性能、不同规格的产品进行功能分析的基础上,划分并设计出一系列功能模块,通过模块的选择和组合可以构成不同的方案,从而满足不同的需求。模块化设计的应用不仅可以提高质量、便于后期维护,同时还有利于废弃后的拆解与回收。 2.循环设计 循环设计也称回收设计,即在进行设计时,充分考虑产品部件及材料的可回收性,回收价值的大小,回收处理方法,回收处理结构工艺等与回收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以达到资源和能源的充分有效利用,是实现环境污染最小的一种设计思想和方法。 3.并行工程设计 并行工程是以集成、并行的方式进行设计,力求在设计阶段就考虑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的所有因素,包括质量、成本、进度计划和用户要求等。要实施并行工程,首先需要设计人员组成绿色工作小组模式进行分工合作,其次要进行相关信息和技术的集成,同时需要一定的支撑环境,从而实现绿色设计。 (四)绿色设计的发展趋势 产品的组合设计、循环设计以及产品与服务的非物质化设计已成为“绿色设计”的一种趋势,这样的设计能更好地体现节能与环保。“绿色设计”的主题和发展趋势大致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使用天然的材料。以“未经加工”形式在家具产品、建筑材料和织物中得到运用。直接使用天然材料在产品中的设计不但节省了能源,而且缩短了生产环节,提高了生产效率, 2.强调使用材料的经济性。摒弃无用功能和纯装饰的样式,创造形象生动的造型、回归经典的简洁。同时,在简洁中精心融入“高科技”、“高情感”的因素。在使用产品时使人感受到时尚、亲近和温暖。 3.多种用途的产品设计。可以使用增加乐趣的设计方法,避免因厌烦而替换的需求。这种产品还能够升级更新,通过尽可能少地使用其他材料来更新换代,以便达到实用且节能的目的。 4.利用回收材料的产品设计。我们不可以简单地认为采用可回收材料的产品就一定是绿色产品,因为产品可回收性有可能加快产品废弃速度;人们对可回收材料的外观认可程度也可能会对产品的销售产生影响。 三、 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11月12日经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发布与施行,对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为主体,规定了各主体在安全生产中的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并对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包括: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及其他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资料。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在规定期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勘容、设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勘察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是: ①勘察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 ②勘察单位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设计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是: ①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②设计单位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③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设计负责。 (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是: 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③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0条至第38条的规定,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有关安全的制度和制定有关安全的规章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施工单位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对列入工程项目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施工单位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5)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6)施工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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