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年产2000吨金属弹簧项目
建设单位:
扬州新扬弹簧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2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年产2000吨金属弹簧项目
项目代码
2208-321003-89-01-145966
建设单位联系人
蔡栋
联系方式
13815821908
建设地点
扬州市邗江区维扬经济开发区创业园中路
地理坐标
(119度24分22.56秒,32度26分35.09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483弹簧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348通用零部件制造”中的“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
邗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
总投资(万元)
1500
环保投资(万元)
50
环保投资占比(%)
4%
施工工期
/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2732.12m2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1)规划名称:《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
(2)发布机构: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文件名称:《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2020-2035)》
召集审查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2020-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意见》(苏环审[2022]61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与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规划相符性分析
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位于扬州市北部,2006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开发区。2020年,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2020-2035)》,规划面积为9.67平方公里,北起西北绕城公路,南至宁启铁路,东至槐泗河、双塘河一线,西至高蜀北路、司徒庙一线。产业定位包括电子信息、机械装备及医药健康(不含化学合成的原料药制造)。
本项目为弹簧制造,属于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中的机械装备类。因此,本项目符合进园企业定位。
本项目位于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内,建设项目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2020-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意见》(苏环审[2022]61号)相符性分析如表1-1所列。
表1-1本项目与维扬经济开发区审核意见相符性分析
序号
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2020-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意见
本项目情况
相符性分析
1
严格空间管控,优化空间布局。加快“退二进三”进度,优先考虑拆迁距离居民区较近且与用地规划不符的企业,强化工业企业退出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做好规划控制和生态隔离带建设,加强工业区与居民区生活空间的防护,确保产业布局与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安全相协调。
本项目不属于“退二进三”,符合园区空间管控。
相符
2
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实施污染物排放限值管理。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双控”,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符合标准限值要求。
相符
3
健全开发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提升环境应急能力。配备充足的应急装备物资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演练。
本项目建成后按照开发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提升环境应急能力。
相符
4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监控体系。
本项目建成后将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监控体系。
相符
综上所述,项目与所在园区规划相符。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与土地利用规划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选址位于扬州市邗江区维扬经济开发区创业园中路,根据附图8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图,项目所占用地为弹性用地。因此,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不属于《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因此项目符合相关用地规划。
2、产业政策相符性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建设项目属于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C3489]。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所采用的设备、工艺和生产的产品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和淘汰类中的设备,属允许类。因此,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相关要求。
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苏政办发[2013]9号)及《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中淘汰和限制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额能耗限额(2015年本)》(苏政办发[2015]118号)中的限制类、淘汰类及能耗限额项目,属于允许类。
本项目已取得扬州市邗江区行政审批局备案证(项目代码:2208-321003-89-01-145966)。
综上所述,该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
3、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1)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 (苏政发[2020]1号)中相关保护要求,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范围;距离项目边界最近的生态保护区域为扬州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空间管控区范围,距离约1000m。
项目所在地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见附图4所示。
表1-2项目周边涉及生态红线区域
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
县(市区)
主导生态功能
范围
面积(平方公里)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
总面积
扬州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自然
与人
文景
观保
护
生态空间管控区
-
东至唐子城遗址东护城河东岸线、宋夹城东及南护城河东、南岸线、瘦西湖东堤以东60米、大虹桥路、长征西路、史可法路一线,南至盐阜路以南20米、绿杨城郭遗址、白塔路一线,西至念四路以东20米、蜀冈西峰、唐子城西护城河以西一线,北至唐子城北城垣护城河背岸线
0
7.43
7.43
(2)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2021年扬州市年度环境质量公报》,扬州市区环境空气中颗粒物、细颗粒物年均值、二氧化硫年均值、二氧化氮年均值和一氧化碳24小时平均值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5-2012)二级标准,臭氧日最大8小时均值超过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判定本项目所在区域为大气不达标区。落实大气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区域环境质量有明显的改善。京杭运河扬州段总体水质为优。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不会降低当地环境质量功能。
(3)资源利用上线
项目选址位于扬州市邗江区维扬经济开发区创业园中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项目所用原辅料均由外购获取,未从环境资源中直接获取,市场供应量充足;项目水、电等能源由市政管网供应,余量充足。
故本项目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本项目属于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C3489],项目建设与环境准入相符性分析如表1-3所列。
表1-3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法律法规
负面清单
本项目是否属于
1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不属于
2
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
3
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
4
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5
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6
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
7
江苏维扬经济开发区主导产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电子信息:含重点重金属电镀工艺项目
不属于
8
机械装备:①纯电镀行业;②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或胶粘剂
9
医药健康(不含化学合成的原料药制造):化学合成的原料药制造项目
10
其他:①工艺、设备和环保设施及单位GDP用水量、综合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强度高于行业或产品标准;②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无可靠污染防治技术及生态治理措施的建设项目;③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④清洁生产水平不能达到国内先进的项目。
11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不属于
12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13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14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15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16
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
17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18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19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直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20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21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22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生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5)与《扬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扬环[2021]2号)相符性分析
对照《扬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扬环[2021]2号),项目位于江苏扬州维扬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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