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河南省九源红门业有限公司年产
8000套免漆木门、2000套免漆家具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河南省九源红门业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目 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13
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 21
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26
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39
六、结论 41
附表 42
附图:
附图一 本项目地理位置及与周边地下水井位置关系示意图图
附图二 南曹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附图三 本项目周边环境示意图图
附图四 本项目平面布置示意图
附图五 本项目现场照片
附件:
附件一 环评委托书
附件二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附件三 入驻证明
附件四 租赁合同
附件五 检验报告
附件六 营业执照、身份证
附件七 确认书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河南省九源红门业有限公司
年产8000套免漆木门、2000套免漆家具项目
项目代码
2106-410223-04-01-130117
建设单位联系人
建设地点
开封市尉氏县南曹乡南曹村188号
地理坐标
(E 114 度 33 分 59.596 秒,N 34 度 49 分 32.809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211 木质家具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十八、家具制造业 36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 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建设性质
R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R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开封市尉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
8000
环保投资(万元)
20
环保投资占比(%)
0.25
施工工期
2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R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12000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无
规划情况
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无
其他符合性分析
1、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见表1。
表1 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内容
符合性分析
相符性
生态保护红线
对照《河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开封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结果(征求意见稿),开封市只有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类型区,涉及1个生态保护红线区(黄河干流水源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136.59km2,主要分布在龙亭区和祥符区北部。本项目位于开封市尉氏县南曹乡南曹村188号,本项目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不会对生态保护区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开封市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
相符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用电由市政电网供给,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总量较少,因此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相符
环境质量底线
(1)根据《2019年度河南省开封市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的基本因子监测数据统计结果,开封市属于不达标区,近年来开封市对市域内产业结构进行了调整,加大了污染治理力度,优化了能源结构,使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得到了优化。2019年基本污染物监测值(O3除外)较2017年都有所降低,但变化浓度均小于对比标准,环境空气污染程度基本不变,处于受控状态。
(2)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为贾鲁河,根据《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周报》,贾鲁河扶沟摆渡口断面COD、氨氮、总磷年均值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
(3)根据《2019年度河南省开封市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开封市城市地下水水质除氟化物超标外,其余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Ⅰ~Ⅲ类。
(4)项目区域声环境可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本项目建成并落实环保措施后,本项目营运期锯裁切割、开锁孔、下料、雕刻及开孔等木加工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标准要求;冷压及封边等有机废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浓度限值要求;本项目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附近村民拉走肥田,不外排。项目的建设不会突破区域环境质量底线。
相符
负面清单
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和许可准入事项,“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因此本项目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版)》相关要求。
相符
根据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相关要求。
2、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相符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在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中规定的限制和淘汰类建设项目之列,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业政策。本项目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产品均不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淘汰类和限制类之列。项目已在尉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2106-410223-04-01-130117,详见附件二。
3、本项目与《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相符性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中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本项目与《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中“五个不批”相符性分析见表2。
表2 本项目与《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中“五个不批”相符性分析
序号
不予批准
情形
相符性分析
是否属于不予审批的情形
1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1)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属于木质家具制造;
(2)本项目位于开封市尉氏县南曹乡南曹村188号,根据《南曹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本项目用地属于规划现状建设用地,符合规划;根据尉氏县南曹乡人民政府出具的企业入驻证明,同意本项目入驻。
(3)本项目无行业产品规模要求。
否
2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1)环境空气调查数据2019年评价基准年内,SO2、NO2、CO质量浓度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及2019年修改单标准要求;PM2.5、PM10、O3不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及2018年修改单标准要求;根据《开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汴政[2018]56号)要求,PM10、PM2.5、O3长远计划可以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要求。
(2)根据《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周报》(2019年1月~12月),贾鲁河扶沟摆渡口断面COD、氨氮、总磷年均值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
(3)根据《2019年度河南省开封市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开封市城市地下水水质除氟化物超标外,其余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Ⅰ~Ⅲ类标准。
(4)项目区域现状噪声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否
3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1)本项目营运期锯裁切割、开锁孔、下料、雕刻及开孔等木加工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标准要求;冷压及封边等有机废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浓度限值要求。
(2)本项目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附近村民拉走肥田,不外排。
(3)本项目所有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置,固废处置率为100%;
(4)本项目噪声经减振、隔声、距离衰减后,各厂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否
4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目前未开工建设,不存在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
否
5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河南尚真科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写的《河南省九源红门业有限公司年产8000套免漆木门、2000套免漆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经河南省九源红门业有限公司确认,环评报告所述内容与河南省九源红门业有限公司拟建项目情况一致。
否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不在《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五个不予批准之列。
4、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相符性分析
根据《“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相关要求:“(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根据部长信箱来信选登(2018.11.19),《“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提到的“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是指全国新建涉高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即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及其他工业行业VOCs排放量大、排放强度高的新建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园区。本项目VOCs排放量较小、排放强度低,不属于涉高VOCs项目。本项目冷压、封边工序使用环保型白乳胶,属于低VOCs含量胶黏剂,废气采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处理效率达80%,属于高效治理设施。综上所述,本项目满足《“十三五”挥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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