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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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能力检测试近三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能力检测试卷卷 B B 卷附答案卷附答案 大题(共大题(共 1010 题)题)一、王璐、孙艳华原系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儿园教师。2015 年 11 月至 12月,王璐、孙艳华因幼儿穿衣慢或不听话等原因,在幼儿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所看护的幼儿,并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刘某某等 10 余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刺、扎致伤。当地警方接到刘黄叔、陈龙等家长的报案,迅速控制了王璐、孙艳华。经过审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在这期间,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律师,侦查人员以案情还没有查清为由拒绝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刘黄叔、陈龙等家长也向一审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中,家长以检察院的书记员张乙曾在侦查阶段参与侦查活动为由,对其提出了回避的申请,对审判人员王丙以其长得太丑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请,被告人对审判员陈丁是本案被害人的叔叔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请。一审宣判后,刘黄叔、陈龙等家长对一审判决不满意,提出上诉。【问题】?1如果一审宣判后,陈龙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刘黄叔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如何处理?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刘黄叔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如何处理?4如果一审宣判后,刘黄叔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刘黄叔和陈龙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7对张乙的回避该由谁来决定?侦查机关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律师申请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8张乙之前的侦查行为效力如何?9对于请求王丙回避的申请应当如何决定,申请人能否提出异议?10对王丙的申请应当由谁决定?【答案】二、汤某(常住北京宣武区)与周某(常住青岛市南区)于 2013 年 4 月 3 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双方约定:周某将其持有的青岛双月电器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四方区)6.35股权转让给汤某。股权合计 710 万元,汤某分四期付清转让款,即 2013 年 4 月 3 日付 150 万元;2013年 8 月 2 日付 150 万元;2013 年 12 月 2 日付 200 万元;2014 年 4 月 2 日付210 万元。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另外双方还约定若发生任何争议,应当由上海仲裁委仲裁。协议签订后,汤某于 2013 年 4 月 3 日依约向周某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 150 万元。后汤某再未支付余下款项。因汤某逾期未支付约定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周某于同年 10 月 11 日,以公证方式向汤某送达了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以汤某“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次日,汤某即向周某转账支付了第二期 150 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履行了后续第三、四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周某以其已经解除合同为由,如数退回汤某支付的 4 笔股权转让款。汤某遂于 2015 年 1 月向青岛市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并立案。周某应诉。另查明,2013 年 11 月 7 日,青岛双月电器有限公司的变更(备案)登记中,周某所持有的 6.35股权已经变更登记至汤某名下。问题:1汤某和周某合同约定股权分期付款是否有效?2若2013 年 10 月 8 日,周某将其股权转让给了李某并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汤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关股权?3若 2013 年 11 月 11 日,汤某意外死亡,汤某唯一继承人为 12 岁的儿子,请问其子是否可以直接继承汤某的股权?4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到达汤某处时,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解除?5当周某退回汤某的转让款后,汤某若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如何操作?6若 2013 年12 月,双月公司仍未变更股东名册,汤某与周某协商未果后希望通过诉讼解决,应当以谁为被告?向何法院提起?7青岛市南区法院受理并立案的做法是否正确?8若汤某和李某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应当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9若汤某和李某的仲裁协议约定为“若出现争议,应当由上海仲裁委或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答案】三、2005 年 7 月 25 日,某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将朱某刑事拘留。同年 8 月 24 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月 26 日,朱某被取保候审。2006 年 5 月 26 日,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朱某。同年 6 月 1 日,朱某被执行逮捕。2007 年 2 月 13 日,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朱某犯合同诈骗罪。2008 年 9 月 11 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作出判决,宣告朱某无罪。同月 19 日,朱某被释放。同月 25 日,市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2010 年 3 月 25 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2011 年 3 月 15 日,朱某以无罪逮捕为由申请国家赔偿。另査:朱某之女生于 1987 年 7 月 29 日,其于朱某被刑事拘留时未满 18 周岁。朱某提供的广济医院病历、精神卫生中心疾病证明等记载,其女出现肠易激惹综合征,后抑郁症未愈。一和公司自 2004 年 4 月 4 日起由朱某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05 年以来未参加年检,2009 年经营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但因其股东涉诉被冻结股权,暂未被吊销营业执照。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为什么?2.朱某请求国家赔偿的程序是什么?3.对朱某的国家赔偿请求,应当以 2010 年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为依据,还是以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为准?4.2011 年 3 月 15 日提出赔偿请求,是否超过国家赔偿请求时效?5.若赔偿义务机关于 2011 年作出赔偿决定,则应当按照哪年度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6.若朱某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是否应予支持?7.对朱某的赔偿金如何支付?【答案】四、甲乙两公司于 2013 年 6 月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并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 A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转让的技术存在缺陷,双方发生争议,A 市共有 B、C、D三个仲裁委员会。甲公司向 A 市 B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乙公司在仲裁庭组成前提出异议,认为仲裁协议中并未明确由 B、C、D 中哪一个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但 B 仲裁委员会并未理会,受理本案并立即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乙公司迫于甲公司压力,无奈同意由 B 仲裁委员会审理本案。甲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乙公司选定仲裁员张某,李某和张某共同推选仲裁委员会主任赵某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甲公司提出张某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大学室友,应当回避。仲裁庭经合议后集体决定驳回回避申请。甲公司要求公开审理,乙公司则不同意,仲裁庭根据案情,决定公开审理。乙公司不服,遂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决定中止仲裁程序。一周后,乙公司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决定再次开庭。开庭前仲裁委员会指定某机构对该项技术进行了鉴定,但始终未告知当事人鉴定报告的内容,只由仲裁庭内部掌握和参考。乙公司向仲裁庭请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仲裁委员会未予理睬。裁决作出前,甲乙两公司自行和解,甲公司撤回仲裁申请。后因乙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甲公司根据原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A市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应当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向法院起诉。问题:根据上述案情,指出本案仲裁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并结合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说明理由或正确的做法。【答案】五、案情:张某、赵某、许某、邢某、魏某 5 人共同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程。该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5 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均为 100 万;出资形式均为货币;股东应在章程制定后 1 个月内缴付所有出资款。张某、赵某、许、邢某 4 名股东都按时足额纳了出资款,只有魏某仅缴了一半的款项。公司成立后,第一取得利润 45 万元(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公司向 4 名股东分配红利后,也分给了某相应的红利。但公司第二年经营业绩不佳,严重亏损。公司以全部资产清偿了相关债务尚拖欠乙公司300 万元债务和丙公司 200 万元债务,乙丙公司多次上门讨债,但均被甲公以无力偿债为由加以拒绝。两天后,公司股东会以魏某未尽股东义务为由,将其开除。两后,公司获得一笔巨额投资,营业开始好转,但股东许某的经济状况却每况愈下,为担保身的债务,还将股权质押给了债权人王某。后许某无力还债,王某便诉诸人民法院申请强执行。法院按照强制执行程序直接将股权转让给了王某,并责令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中的相记载。公司作了相应变更后,但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3 个月后,许某与谭某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将其出资证明书转让给了谭某,谭某在支付了全部股款后便向公司张股东权利,王某知晓后,与谭某、许某发生了争议。问题:1.在甲公司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乙丙公司应采取何种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益?2.公司股东会以魏某未尽股东义务为由,将其开除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3.股东许某与其债权人王某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何时生效?4.法院的执行程序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5.假设法院的执行程序合法,则在许某、谭某和王某的纠纷中,谁最终能够成为甲公的股东?为什么?【答案】六、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 1990 年 4 月 5 日。2004 年 5 月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军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 2 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大华公司章程第 3 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 14 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第 13 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 66 条规定“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该公司章程经大华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2006 年6 月 3 日宋文军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 2万元股份。2006 年 8 月 28 日,经大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来锁同意,宋文军领到退出股金款 2 万元整。2007 年 1 月 8 日大华公司召开 2006 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应到股东 107 人,实到股东 104 人,代表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3,会议审议通过了宋文军、王培青、杭春国三位股东退股的申请并决议“其股金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后宋文军以大华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大华公司的股东资格。问题:?1该章程对大华公司及宋文军是否产生约束力?2有限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是否合法?3在本案中,“人走股留”的规定是否合法?4大华公司章程第 14 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5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具有哪些法定的行使条件?6公司法第 74 条能否适用本案?7大华公司基于宋文军的退股申请,程序是否不当?8在本案中。公司能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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