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自然人 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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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自然人一、人的概念。1、民法中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2、人的外延:自然人合X、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非法人经济组织 法 人(企业、机关、事业、团体)国家二、自然人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民事主体,只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1、自然人的自然属性。2、自然人的社会属性 :.3、自然人的法律属性自 然 人 公 民 一 一 人 民。无户口者、服刑人员二、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种可能性2、其内容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其内容和范围由法律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不可分三、特殊权利能力。1、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民事主体年龄等限制的民事权利能力 2、表现:婚姻、参加劳动等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开始:出生-脱离母体 有 生 命(存活)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证明 2、终止:死亡-自然死亡 心跳停止 呼吸终止脑死亡宣告死亡*原告于2001年2月28日在被告石景山区某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因院方的失职,在其手术后3小时内未对病人给予必要的监护治疗,造成原告手术后肺和心脏功能衰竭,且原始分娩记录与事实不符,分娩原始记录上婴儿是男孩,而实际上原告现在的婴儿是女孩,原告怀疑孩子出生时可能被医院调换。故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医疗费用;做亲子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出具与亲子鉴定一致的出生证明;被告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年如果已经办理户籍登记,该如何处理?五、胎儿的权利能力1、胎儿权利能力的范围 概括主义:泰国、瑞士、土耳其列举主义:德国、日本、苏俄*我国:继承法上的特留份制度。2、胎儿权利能力的性质:(法国):(德国)出生*邓 某(女)怀孕六个月后,其丈夫不幸被车撞死,对方车主刘某只同意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和被扶养人邓某的生活费,不同意赔偿邓某腹中胎儿的生活费。邓某不服,认为胎儿也有权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双方经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六、自然死亡1、死亡标准一综合说呼吸停止说*心搏终止说:心脏移植?*脑电波消失说:植物人?死亡利益制件生拟条出2、数人共同死亡的认定无继承人:先死。有继承人:辈分不同者,长辈先死;辈分相同者,同时死亡。4、死亡的时间: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户籍登记的时间的,以该证据表明的时间为准七、死者的民事权益1、死者权利保护说2、死者法益保护说 3、近亲属权利保护说。4、人格利益继承说.:.埋葬埋葬杨侠和杨华是姐妹俩,姐姐杨侠家住河北省沧州市小孙庄,妹妹杨华则住在吉林省公主岭市陶家屯镇。她们的母亲多年来一直随杨华在吉林生活。2002年10月14日,母亲在医院去世,杨华通知姐姐杨侠来吉林处理母亲的后事。杨侠到医院后,趁杨华去陶家屯镇政府给母亲开死亡证明的机会,私自将母亲的遗体从医院拉走火化,并将骨灰处理完毕。等杨华回到医院,发现母亲的遗体不见了,精神受到很大伤害。杨华认为姐姐的行为让自己失去了向母亲遗体告别、对母亲骨灰进行悼念的机会,侵犯了其对母亲的埋葬权,遂将姐姐告上法庭,要求姐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 0 0 0元。八、外国人的权利能力。1、禁止主义:(古罗马、日耳曼法)2、相互主义:法律相互主义条约相互主义3、平等主义:私权与本国人平等享有。平等主义的限制:土地、船舶所有权通商权 矿业权、渔业权*4、我国:平等主义为原则,以相互主义为辅助十、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认定*1、年龄主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2、有条件的个案审查(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十一、完全行为能力人。1、非精神病成年人:18周岁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2、非精神病劳动成年人:16周岁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二、限制行为能力人*1、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内涵:仅能独立实施法律限定的法律行为的资格。2、能力的限制范围上的限制:生活必要 :对标的有意思能力 :纯收益的除外。程序上的限制:须经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 3、外延: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有部分意思能力的精神病成年人同学嬉闹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均系第二被告某中学原初一年级的同班同学,2004年4月16日上午上第三节课时,双方为争一张凳子发生纠纷,此时,当课老师来后发现该情况,拽拽被告王某的耳朵,让王某回座位,被告王某对原告赵某说:“下课的”。下课出教室时,被告王某用手打了原告赵某的头一下,原告赵某即追出教室并用小棍子打了被告王某的胳膊一下,被告王某即双手拉住原告赵某的双肩并用膝盖撞击原告的腹部数下,被同学劝开后,原告腹痛厉害,学校的一个主任安排学生送原告赵某到医院住院治疗,行大网膜修补,腹腔冲洗,抗感染等治疗措施,诊断为“大网膜破裂,失血性休克”.2004年5月1 日,原告赵某出院,期间所花医疗费7100余元已由被告王某家支付。2004年7月26日,原告赵某因肠粘连再次入淮阴医院住院治疗,于2004年8月24日出院,期间共花医疗费4419元。经法医鉴定,原告赵某大网膜及网膜血管破裂致腹腔积血,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伤后2个月内可给予护理和营养补助,不构成伤残。本案该如何处理?十三、无行为能力人。1、无行为能力人:不被民法赋予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外延: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10周岁无意思能力的精神病人*3、法律效果:不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除外。离婚*原告夏某与被告杨某于198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小杨,婚初感情较好。自1985年原告外出经商认识一女子并同居后,即长年不归。夏某得知后多方寻找未果,心中郁闷难解,竟发展为抑郁性精神病。杨某不闻不问,夏某无力医治,病情愈加严重,最终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夏父老夏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杨某离婚。*问:本案该如何处理?十四、行为能力欠缺者可单独实施的行为*1、纯获利的行为*2、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3、许可营业的行为能力欠缺者,营业行为能力完全4、童工的受限的劳动行为能力5、定型化契约行为十五、监护监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监护的作用:*1、民事行为能力的补充2、民事行为能力的扩展十六、监护的分类法定监护:法律规定:指定监护:没有、争议监护人,有关单位、法院约定监护:监护资格人之间约定委托监护:监护人委托他人 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父母遗嘱十七、未成年人的监护:!、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 成年兄弟姐妹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3、父母单位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 :民政部门十八、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并承担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4、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当,负赔偿责任*游泳游泳。2004年6月27日,丰县首羡镇三年级小学生周浩然趁星期天与其他几名学生邀约一起,到河里洗澡嬉戏。下午3时许,7岁的儿童张天意拿着一根小木棍从岸边经过。张天意见河里挺热闹,就驻足看他们游泳。停了一会,他扔出手中的那根小木棍用来“打水漂”,不料恰恰砸中正在游泳的周浩然的左眼。当日周浩然被父母送往医院诊治,并先后在丰县人民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行左眼晶体、玻璃体切除、视网膜切开、眼内光凝、气液交换及硅油镇充手术治疗,共住院26天,花医疗费1.5万余元,交通费1765元,住宿费350元,但是左眼始终不见好转。后经法医对周浩然的伤情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左眼视力无光感,伤残等级为八级残。多次索赔无果后,周浩然的父母以周浩然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张天意的父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2万元,并保留追要继续治疗费用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均系第二被告某中学原初一年级的同班同学,2004年4月16日上午上第三节课时,双方为争一张凳子发生纠纷,此时,当课老师来后发现该情况,拽拽被告王某的耳朵,让王某回座位,被告王某对原告赵某说:“下课的”。下课出教室时,被告王某用手打了原告赵某的头一下,原告赵某即追出教室并用小棍子打了被告王某的胳膊一下,被告王某即双手拉住原告赵某的双肩并用膝盖撞击原告的腹部数下,被同学劝开后,原告腹痛厉害,当时睡在地上,被告某中学得知情况后,学校的一个主任安排学生送原告赵某到医院住院治疗,行大网膜修补,腹腔冲洗,抗感染等治疗措施,诊断为“大网膜破裂,失血性休克”.2004年5月1 日,原告赵某出院,期间所花医疗费7100余元已由被告王某家支付。2004年7月26日,原告赵某因肠粘连再次入淮阴医院住院治疗,于2004年8月24日出院,期间共花医疗费4419元。经法医鉴定,原告赵某大网膜及网膜血管破裂致腹腔积血,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伤后2个月内可给予护理和营养补助,不构成伤残。十九、监护权的终止*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行为能力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监护人辞职5、监护人被撤职6、委托监护中委托关系消灭二十、宣告失踪*1、宣告失踪: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之设立财产管理人的法律制度。2、要件:失踪;两年 :-3、效力:财产代管*4、财产代管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5、财产代管人的权限:代为行使财产权利;代为履行财产上的义务;财产代管人的善良管理人注意二H 一、宣告死亡*1、宣告死亡:自然人离开住所或者最后居所而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其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审判推定其死亡,以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2、宣告死亡的要件。须受宣告人失踪:离开住所居所;生死不明失踪期间达到法定期间:4年;意外事故2年。起点:失踪次日;事故发生之日;战争结束由利害关系人依诉申请:死亡宣告由法院判决为之。犯罪嫌疑人1998年5月25日上午,江苏省兴化市公安局警察王某与辅警仇某赴浙江省德清市武康镇,将涉嫌犯抢劫罪已经批准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吴加洪抓获。押解吴加洪回兴化途中,中午为吴加洪打开戒具(手铐)让其吃饭,此后未再给吴加洪带上戒具。下午4时左右,在镇江至扬州汽渡船上,吴加洪为脱逃乘隙跳江,至今生死未卜。事发后,吴加洪之父吴广德认为,其子吴加洪在被押解过程中跳江,且吴加洪跳江后押解人员未采取任何措施,目击证人反映吴加洪沉入江底再未看到浮出江面,至今杳无音信,必已死亡,故要求兴化市公安局赔偿。兴化市公安局认为,吴加洪为脱逃乘隙跳江,不能证实其业已死亡,公安机关仍在追捕,故拒绝赔偿。事发四年之后,吴加洪之父吴广德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吴加洪死亡。问:本案能否宣告死亡?二十二、宣告死亡的效力。1、效力:终止受宣告人所参加的以其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2、日期:判决宣告日3、范围:以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二十三、死亡宣告的撤销。1、死亡宣告的撤销:受死亡宣告人事实上并未死亡,经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不真实死亡宣告判决,从而回复原状的民事法律制度。2、要件:受死亡宣告人并未死亡(复出;证据)3、效力:回复原状的溯及力;保护善意第三人财产关系:继承者返还原物 善意第三人不予返还恶意第三人侵权责任*人身关系:婚姻一未再婚的自行回复已再婚的承认其效力 :-收养-被合法收养的承认其效力二十四、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概念住所: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场所。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住所确定的原则:!、住所意定原则;2、住所惟一原则;住房 别墅?二十五、住所的制度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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