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全程服务制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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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全程服务制度7篇 生育全程服务制度篇1   生育保险(maternity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2011年12月,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做出调整,北京非京籍职工从2012年起可享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将不低于单位平均工资。   生育的保险介绍   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晚育假增加15天;   ④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营养补助   ①正常   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②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男性职工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注:生育保险津贴办理时间为: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生育保险金   生育   保险金=生育津贴+医疗补助金津贴: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按3个月(90天)计发   2、晚育的按3.5个月(105天)计发   3、生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17个月(125天)计发   4、晚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67个月(140天)计发医疗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按2个月计发   2、剖腹产或多胞胎的按4个月计发。 生育全程服务制度篇2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国家5部委《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国卫妇幼发〔2016〕53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川委发〔2016〕21号)、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川卫发〔2017〕14号)、巴中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市卫发〔2017〕4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提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升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优化妇幼健康服务资源配置   (一)加快扩增妇幼健康服务资源。各助产机构要充分预估新增生育峰值,合理测算需求缺口。根据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新增健康服务需求,以“调整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提升能力”为原则,达到每千分娩量产科床位数35张(2016年全县产科床位189张,分娩量5600人,已达33.75/千分娩量)。充分利用辖区内产科服务资源和机构内现有资源,通过科室间、科室内床位调整等方式,加快扩增产科床位,切实缓解产科床位紧缺的突出问题。加快实施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工程,加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建设,在医院建设项目中重点扩增产科业务用房,着力提高产科服务能力,力争在“十三五”期间新增产科床位90张(县级增加60张,乡镇增加30张),达到每千分娩量产科床位数40张(预计分娩量7000人),彻底解决我县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总体不足和结构性短缺的供需矛盾。   (二)高效推进优质服务资源下沉。通过组建妇幼健康医疗联合体、远程医疗、对口支援、区域协作等方式,促进优质妇幼健康服务资源下沉,提高基层医疗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加快建立省、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与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与基层医疗保健机构纵向医疗联合体,联合体内部通过项目合作、学科帮扶、远程会诊等形式,形成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产科、儿科服务的优质资源共享。规范落实产科分级诊疗、产科急救管理等政策措施,强力推进产儿科规范化管理,发挥好县级综合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与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诊疗服务的主阵地作用,引导孕产妇就近、有序接受孕产期保健和妇产科诊疗服务,缓解省、市级大型医院产科“一号难求”、“一床难求”突出问题。紧盯妇幼健康服务短板,将产科、儿科及相关支撑科室作为“十三五”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妇幼区域协作的优先领域,重点支持产科服务能力较强、分娩量较大的中心卫生院,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   (三)有效发挥急救转诊网络的作用。依托辖区内产儿科实力突出和综合救治能力强的医疗保健机构,对照《四川省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指南》、《四川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指南》,加快推进县人民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建设。县级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要与对口乡镇助产机构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转诊等协作关系,确保转诊救治网络覆盖全部助产技术机构。县级危重救治中心应切实履行职责,开展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转诊和救治工作,确保危重患者得到有效救治,最大程度地保障母婴安全,切实降低孕产妇、新生儿死亡率。建立健全村级孕产妇急救护送队,乡镇孕产妇急救、转运领导小组,完善产儿科急救运行管理机制,全面建立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有序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急救、会诊、转诊网络,确保急救绿色通道畅通和医疗服务无缝衔接。   (四)全面加强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加快产科医师、助产士人才培养,力争“十三五”时期增加产科医生和助产士30名。实施助产士转岗培训计划,加强助产士专业方向的继续医学教育,完善助产士评价标准。组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加强妇幼保健专业内容培训,打造一支临床医学专业基础扎实、公共卫生视角宽广的复合型人才队伍。要针对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前五位死因,开展产科、儿科医师、助产士专项培训,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管理和救治能力。定期开展产科急救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加快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和人才激励机制,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内部分配等方面对产儿科医师、助产士、护士等给予倾斜,改善产儿科医护人员待遇,增强岗位吸引力和职业认同感。 生育全程服务制度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和“十三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升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妇幼健康服务资源配置   (一)尽快调整扩增妇幼健康服务资源。省、地市、县各级要迅速摸清区域内现有产科服务资源底数,预估新增生育峰值,合理测算需求缺口。根据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群众新增需求,以“调整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提升能力”为原则,争取达到每千分娩量产科床位数17张。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现有资源,通过科室间、科室内床位调整等方式,尽快扩增产科床位,缓解部分地区“一床难求”的突出问题。生育服务需求大的重点地区可探索分级建档制度,合理分流,引导孕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选择建档机构;设立孕妇建档服务中心,协调解决孕妇建档问题,让每位孕妇都能得到及时、安全、有效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快实施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工程,加强省、地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在县级医院建设项目中着力提高产科服务能力,新增产科床位8.9万张,力争在“十三五”前期解决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总体不足和结构性短缺的供需矛盾。   (二)积极推进优质妇幼健康服务资源下沉。通过组建妇幼健康服务联合体、远程医疗、对口支援等方式,促进优质妇幼健康服务资源下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鼓励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省、地市级医疗机构与县级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纵向联合,联合体内部可通过项目合作、联合病房、学科帮扶、远程会诊等形式加强合作,形成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建共享,提升整体服务能力和效能。引导区域间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医疗机构围绕学科建设互帮互助、优势互补,促进区域间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均衡发展。   (三)着力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省、地市、县要依托产科儿科实力突出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加快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加强人员配备,健全运行机制,畅通危急重症救治绿色通道,确保2018年底前建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急救、会诊、转诊网络。   (四)全面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使用。加快产科医师、助产士人才培养,力争“十三五”时期增加产科医生和助产士14万名。在有条件的高校探索开设大学本科助产相关专业,加强招生培养工作。实施助产士转岗培训计划,加强助产士专业方向的继续医学教育,完善助产士评价标准。在基层卫生人员培训中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知识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积极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任务,加强妇幼保健专业内容培训,打造一支临床医学专业基础扎实、公共卫生视角宽广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和人才激励机制,在绩效工资内部分配等方面对产科医师、助产士、护士等给予倾斜,改善医护人员待遇,增加岗位吸引力。   二、加强生育全程优质服务   (五)关口前移,加强生育前咨询与服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要积极设立生育服务咨询室,为有生育需求的夫妇提供有针对性的综合服务,做好孕前优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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