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热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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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热门16篇 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第1篇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时难以全部整改到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依据《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界定。 二、工作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视管理的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三、工作责任 (一)政府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视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视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对当事人开展劝导和制止。 (二)部门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视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视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视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以下责任: 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对从业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有效投入; 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敦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敦促执行;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指导、敦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实时监控、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责任人员。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以下事项开展排查: 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况;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存在危险或者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区域的装置、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作业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康检查及建立监护档案情况; 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开展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展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开展安全检查。 (三)出现以下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2)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3)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4)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5)其他应当开展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对无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分析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整改期限、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以及从业人员岗前检查发现上报的隐患,要和被检查部门责任人开展现场签字确认、登记。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对不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按整改责任区划、责任范围向责任人送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上报整改完成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整改限期时间内,对整改情况开展监视检查。对发现可能随时会酿成事故的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撤人、避险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应开展整改情况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复查验收,编制复查验收报告。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到达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检查验收和复查验收报告应分别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完成整改,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到达治理目标的隐患,应开展销号登记;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到达治理目标的隐患,再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要求,直至完成整改、销号。 (八)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邻地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九)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十)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况。 (十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建立信息档案,每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载明事故隐患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 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包括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效果评价报告、复查验收报告及报送情况等;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正式文件。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并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工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除有保密规定的外,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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