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垃圾焚烧湿法洗涤塔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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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湿法洗涤塔技术标准 目 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规定 2 5 总平面布置 3 一般规定 3 总平面布置 3 竖向布置 3 交通运输 3 管线布置 4 6 吸收剂贮存与制备系统 4 吸收剂制备系统的选择 4 7 烟气及湿式洗涤系统 4 湿式洗涤系统 4 烟气系统 5 8 减湿系统 5 吸收塔减湿部 5 减湿液循环喷淋系统 6 填料系统 6 除雾器 6 9 工艺水系统 6 10 废水处理系统 7 11 浆液管道及其管件、阀门 7 12 布置设计 7 13 防腐设计要求 8 I 垃圾焚烧湿法洗涤塔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烟气湿式洗涤装置的设计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新、扩建电厂同期建设的烟气湿式洗涤装置和已建电厂加装的烟气 湿式洗涤装置。工业废弃物焚烧和危险废弃物焚烧发电厂烟气湿式洗涤装置设计可以参照执行。 垃圾焚烧湿法洗涤塔技术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 29152 垃圾焚烧尾气处理设备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660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CJJ 9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DL/T 1967 垃圾发电厂烟气净化系统技术规范 DL/T 5035 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DL/T 5046 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规范 DL/T 5339 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JB/T 10989 湿法烟气脱硫设备 除雾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湿式洗涤系统 脱除烟气中二氧化硫、氯化氢等污染物的反应装置。 吸收剂 湿式洗涤系统中用于脱除二氧化硫、氯化氢等酸性污染物的反应剂。 钠碱法湿式洗涤系统 以氢氧化钠作为吸收剂,脱除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氯化氢等酸性污染物的烟气湿式洗涤工艺,简称 钠碱法。 8 副产物 湿式洗涤系统中吸收剂与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氯化氢等污染物反应后生成的物质。 洗烟废水 湿式洗涤系统中冷却部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盐、酸和杂质的污水。 减湿废水 湿式洗涤系统中减湿部产生的含有少量重金属、盐和杂质的污水。 冷却部 湿式洗涤系统中用于烟气增湿、降温,实现粉尘、酸性污染物脱除的反应部,简称冷却部。 减湿部 湿式洗涤系统中用于烟气降温减湿的部分,简称减湿部。 装置可用率 湿式洗涤装置每年正常运行时间与主机每年总运行时间的百分比计算见公式(1)。 ·········································· (1) 式中: A—主机每年的总运行时间,单位为小时(h); B—湿式洗涤装置每年因系统故障导致的停运时间,单位为小时(h)。 脱酸效率 湿式洗涤装置脱除的酸性物质的量与未经脱除前烟气中所含酸性物质量的百分比计算见公式(2)。 ······································· (2) 式中: C1—湿式洗涤装置前烟气中二氧化硫、氯化氢的折算浓度(干基,11%基准含氧量),单位为毫克每标准立方米(mg/Nm3); C2—湿式洗涤装置后烟气中二氧化硫、氯化氢的折算浓度(干基,11%基准含氧量),单位为毫克每标准立方米(mg/Nm3)。 集液盘 用于收集减湿吸收液,使烟气进行再分布的装置。 烟气换热器 为调节湿式洗涤装置前后的烟气温度设置的换热装置(GGH)。 4 一般规定 湿式洗涤装置的选择应根据燃料分析、污染物控制规划和环评要求的脱酸效率、消白要求、吸收剂的供应条件、水源情况、废水、废渣排放条件、厂址场地布置条件等因素,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 定。 新建机组建设湿式洗涤系统时,其设计工况宜采用最大连续工况(MCR),燃用设计燃料时的烟气 参数,校核值宜采用焚烧炉经济运行工况(ECR)燃用最大含氯、硫时的烟气参数。已建机组加装湿式洗涤装置时,其设计工况和校核工况宜根据入口处实测烟气参数确定,并充分考虑燃料的变化趋势。 湿式洗涤装置的容量采用上述工况下的烟气量,不考虑容量裕量。 烟气中污染物成分,二氧化硫、氯化氢、氟化氢、粉尘的设计数据宜根据燃料分析数据和前端脱酸工艺计算确定。 湿式洗涤装置的可用率应保证在 95%以上。 5 总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5.1.1 湿式洗涤设施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工艺流程合理,烟道短捷; b) 交通运输方便; c) 充分利用主体工程公用设施; d) 合理利用地形和地质条件; e) 节约用地,工程量少、运行费用低; f) 方便施工,有利维护检修; g) 符合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要求。 5.1.2 技改工程应避免拆迁在运行机组的生产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当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合理的过渡措施。 5.1.3 吸收剂贮存及制备场所,宜选择对环境影响较小,避开人流的偏僻地带单独布置。 总平面布置 5.2.1 湿式洗涤装置应统一规划,不应影响电厂再扩建条件。 5.2.2 烟气湿式洗涤塔宜布置在烟囱附近,循环泵(房)应紧邻洗涤塔布置。吸收剂贮存及制备场地宜在吸收塔附近集中布置,或结合工艺流程和场地条件因地制宜布置。 5.2.3 湿式洗涤装置与主体工程不同步建设而需要预留场地时,宜预留在紧邻焚烧炉引风机前部烟道及烟囱的内侧区域。场地大小应根据现有的湿式洗涤工艺方案确定。在预留场地上不应布置不便拆迁的 设施。 5.2.4 废水坑的位置选择宜方便多套装置共用的需要。 5.2.5 洗烟废水、减湿废水处理间宜单独布置,并有利于废水处理达标后与主体工程统一复用或排放。 紧邻废水处理间的卸酸、碱场地应选择在避开人流通行较多的偏僻地带。 竖向布置 5.3.1 湿式洗涤装置主要设施宜与焚烧炉尾部烟道及烟囱零米高程相同,并与其它相邻区域的场地高程相协调,并有利于交通联系、场地排水和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5.3.2 新建电厂,脱硫场地的平整及土石方平衡应由主体工程统一考虑。技改工程,脱硫场地应力求土石方自身平衡。场地平整坡度视地形、地质条件确定,一般为 0.5%~2.0%;困难地段不小于 0.3%, 但最大坡度不宜大于 3.0%。 5.3.3 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及特殊场地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有车辆出入的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一般为 0.15 m~0.30 m; b) 无车辆出入的室内、外高差可大于 0.30 m; c) 易燃、可燃、易爆、腐蚀性液体贮存区地坪宜低于周围道路标高。 5.3.4 当开挖工程量较大时,可采用阶梯布置方式,但台阶高差不宜超过 5m,并设台阶间的连接踏步。挡土墙高度 3 m 及以上时,墙顶应设安全护栏。同一套脱硫装置宜布置在同一台阶场地上。卸腐蚀性液体的场地宜设在较低处,且地坪应做防腐蚀处理。 5.3.5 湿式洗涤装置场地的排水方式宜与主体工程相统一。 交通运输 5.4.1 烧碱溶液运输汽车应选择密封槽罐车。所需车辆应依靠地方协作解决。 5.4.2 运输吸收剂的道路宽度宜为 6.0 m~7.0 m,转弯半径不小于 9.0 m。 5.4.3 吸收剂汽车运输装卸停车位路段纵坡宜为平坡,有困难时,最大纵坡不应大于 1.5%。 5.4.4 进厂吸收剂应设有检斤装置和取样化验装置,也可与电厂主体工程共用。 管线布置 5.5.1 管线综合布置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管内介质、施工及维护检修等因素确定,在平面及空间上应与主体工程相协调。 5.5.2 管线布置应短捷、顺直,并适当集中,管线与建筑物及道路平行布置,干管宜靠近主要用户或支管多的一侧布置。 5.5.3 湿式洗涤装置区的管线除雨水下水道和生活污水下水道外,其它宜采用综合架空方式敷设。过道路地段,净高不低于 5.0 m;低支架布置时,人行地段净高不低于 2.5 m;低支墩地段,管道支墩宜高出地面 0.15 m~0.30 m。 5.5.4 湿式洗涤装置区内的浆液沟道当有腐蚀性液体流过时应做防腐处理,废水沟道宜做防腐处理, 室外电缆沟道设计应避免有腐蚀性浆液进入。 5.5.5 雨水下水管、生活污水管、消防水管及各类沟道不宜平行布置在道路行车道下面。 6 吸收剂贮存与制备系统 吸收剂制备系统的选择 6.1.1 可供选择的吸收剂制备系统方案有: a) 由市场直接购买 25%~40%的烧碱溶液,加水稀释成 20%~24%的烧碱溶液,当加水稀释时可采用设置专用稀释箱也可将贮存箱与稀释箱合用; b) 由市场购买粒度符合要求的片碱制剂,加水搅拌溶解成 20%的烧碱溶液。 6.1.2 吸收剂制备系统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吸收剂来源、投资、运行成本及运输条件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当资源落实、价格合理时,应优先采用直接购买烧碱溶液方案。 6.1.3 500 t/d 及以上焚烧线吸收剂贮存及制备系统宜每三台机组合用一套,当规划容量明确时,也可多台机组合用一套。500 t/d 以下焚烧线吸收剂贮存及制备系统宜全厂合用。 6.1.4 吸收剂贮存箱的容量应根据市场运输情况和运输条件确定,一般不小于设计工况下 3 天的烧碱溶液耗量,且宜不小于 20 m3。 6.1.5 吸收剂稀释箱的容量宜不小于设计工况下 1 天的烧碱溶液用量。 6.1.6 每套吸收剂贮存及制备系统应设置两台烧碱溶液供应泵,一台运行,一台备用。 6.1.7 烧碱溶液管道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工作介质对管道系统的腐蚀,一般应选用 304 管道。 6.1.8 烧碱溶液管道上应有排空和停运冲洗的措施,碱液存储区还需设置洗眼器。 6.1.9 烧碱储罐应采用不锈钢钢制常压密闭容器,配置温度传感器并根据当地气温设置保温或加热设施。 6.1.10 烧碱制备区需设置围堰,围堰内容积应大于单个吸收剂储罐容积。 6.1.11 烧碱制备罐应设置备用。 6.1.12 制备罐应配置搅拌装置,液位测量等,制备系统可根据设置浓度自动制备。 6.1.13 烧碱溶液泵型式、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烧碱溶液供应泵应选用离心泵; b) 烧碱溶液每座吸收塔宜设置 2 台烧碱溶液供应泵,其中 1 台备用;多座吸收塔同时建设的可采用母管制; c) 泵流量应同时满足吸收塔设计工况下烧碱溶液的最大耗量的要求,裕量不应小于 10%; d) 泵扬程应按氢烧碱溶液箱最低运行液位至烧碱供应点的全程压降设计,裕量不应小于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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