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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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全国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进展,接触并使用通知的人越来越多,通告是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时,使用的下行公文。你所见过的通知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全国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全国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1 为保障全县人民度过一个平安、祥和、欢快的新春佳节,根据《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方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xx〕173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讨论决定,20xx年春节期间长兴中心城区范围内执行烟花爆竹燃放有限开禁,特通告如下: 一、有限开禁时间 20xx年1月23日(农历腊月廿六)至2月11日(农历正月十五)期间,除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区域外,其他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二、有限开禁期间禁止燃放地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平安保护区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县行政中心等重点防火区 三、各乡镇 (街道、园区)要切实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确保有限开禁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平安有序,提倡市民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尽量消除火灾隐患,削减大气污染影响。县公安、环保、安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平安管理。 四、广阔市民应当自觉遵守长政办发 〔20xx〕173号文件和本通告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平安燃放烟花爆竹,乐观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和 《浙江省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惩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xx年1月11日 全国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2 为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平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确保广阔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快、祥和、平安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20xx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时段。 除婚丧嫁娶,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早7点到晚12点及公安部门批准的烟火燃放活动外,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管控。 同心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为烟花爆竹燃放限制区域。以下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等;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平安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给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平安范围内; (四)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等企业;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救助站点等单位; (六)军事区域、看管所、拘留所等及其周边; (七)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的山林、公园、绿地;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九)同心县城新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继续执行烟花爆竹定点销售。 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执行定点销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依法取得县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公安机关对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进行查处。应急管理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 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强化监督管理。设置燃放烟花爆竹禁限放警示标志,加强指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执法,严格惩处非法销售和燃放行为。 五、提倡居民平安环保过年。 建立各部门共同参加的宣传工作机制,通过新闻、广播电视台、媒体、公益广告以及滚动字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及燃放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大力提倡文明节俭过绿色春节,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深度报道,以案例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遵守规定,号召动员周边亲朋好友,共同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同心县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20xx年1月12日 全国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3 根据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整体工作部署,为削减环境污染,优化人居环境,全力保障社会公共平安和居民人身、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欣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在城区全年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基础上,自即日起至3月15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金乡县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予以惩罚。 四、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惩罚。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激励、保护广阔人民群众乐观举报涉嫌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凡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山东省群众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嘉奖方法》,对举报人给予嘉奖。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金乡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 20xx年1月18日 全国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4 为营造平安、舒适、祥和的过节氛围,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持续保持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切实保障公共平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20xx年春节期间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及禁放时间 (一)禁放区域 1、主城区范围:东至南沙大桥,西至菱角塘村,南至学府路,北至排沙河。 2、有关区域:国家机关、养老机构、教育、医疗、金融、邮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汽车站等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气)站、输变电设施及架空的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平安保护区内;其他依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禁放时间 20xx年1月31日至2月17日期间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一)限放区域 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限放时间 限放区域内,在20xx年1月31日至2月17日期间,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六每日6:00至24:00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格依法监管 (一)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惩罚。违反本公告,影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根据“合理布局、总量掌握、逐步削减”的原则,布设烟花爆竹经销点;依照《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负责烟花爆竹的平安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淌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四)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依法查处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强化空气质量监测。 (五)宣传(融媒体中心)、文化旅游、气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如与上级相关规定不符,以上级规定为准。 特此通告。 全国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5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平安管理,预防和削减事故发生,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音污染,创建和谐、有序、文明的新春佳节氛围,提升我县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构建美丽的人居环境,让广阔市民群众过上一个欢快、祥和的春节。现将20xx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20xx年2月11日(除夕)、2月12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26日(正月十五)7时至22时,其他时间应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限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二)车站、交通枢纽平安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平安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体、草坡等重点防火区域; (七)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八)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房屋、阳台、窗口、楼梯、走廊; (十)棚户区、柴草垛堆放地。 三、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烟花爆竹; (二)在高层建筑、构筑物、树枝、路灯杆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 (三)阻碍交通秩序。 四、禁止燃放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双响、摔炮、擦炮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非标、超标等禁止燃放的产品。 五、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根据门前卫生责任的规定,由当事人自行负责清扫干净。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予以惩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xx年2月10日 全国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6 广阔市民伴侣们: 元旦、春节将至,大家习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欢庆传统节日,营造喜庆气氛。然而,燃放烟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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