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自律,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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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3篇 第1篇: 廉洁自律,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保持教育系统干部、教师清正廉洁、无私奉献,积极投身我校教育事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度。 一、成立康成小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长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校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处室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工会主席根据工作分工,对处室负责人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领导小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担负以下三个方面的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三)履行监视职责,对所辖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开展监视、检查和考核。 三、凡违反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者,将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追究。 第2篇: 廉洁自律,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在镇党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财政局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自己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财政会计改革为重点,积极认真学习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省市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定,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扎实有效地开展会计事务管理和全镇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强化会计执法力度,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做出了一定成绩,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自己本年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狠抓政治理论学习,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促进思想观念、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的明显改良。 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中纪委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财政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为了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而作出的正确决策。有利于解决会计信息失真,会计秩序混乱等问题,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实现勤政廉洁的政府形象。 首先,成立了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建立起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结合与县财政局鉴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责任书》。多次召开会议,具体研究、制定和细化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到岗位,形成一级抓一级,级级有责任。坚持自己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把党风廉政和反腐纠风工作同业务工作同安排、同落实、同检查,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其次,狠抓学习教育活动,增强广阔干部职工的廉洁自率意识。加强对干部的宗旨教育是防止腐败的一项根底性方法。今年以来,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开展干部了“群众观点和群众立场”学习活动和“学党章”活动,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视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党章》、《行政许可法》,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理想信念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道德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增强抵御各种诱惑的自觉性和自控能力,减少产生腐败的源头。坚持每周的政治理论学习必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有关规定。同时,通过学习教育活动,使自己进一步增强了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提高了政治鉴别力和职业道德修养,牢固了宗旨观念,强化了服务意识、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牢固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了拒腐防变能力。 第三,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作用。结合以上各项学习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单位严格了管理,重新修订完善了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同志们学有依据,干有标准,规范行为,增强广阔干部职工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同时,自己对照《廉政准则》和《责任书》及有关要求,开展了批评和自我批评,揭摆问题,自查自纠,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得出措施,立即纠正。经过测评,满意率到达了100%。 二、模范执行《廉政准则》,廉洁自律工作进一步加强。 自己始终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摆在首要位置,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严格监视的指示精神,围绕《廉政准则》,强化廉政教育、着眼于防范,除自己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外,注意增强班子内部及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意识。运用先进典型开展示范教育,开展思想作风建设总结检查和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活动,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提高政治敏锐性和党性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各项工作部署。同时定期开展谈心活动,化解矛盾,增进班子团结,形成堡垒作用。一年来,自己和单位全体人员无一人收受核算单位的礼品礼金,无一人利用职权谋取非法私益,无“吃、拿、卡、要”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发生,业务招待费进一步得到控制。 第3篇: 廉洁自律,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担负责任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1998年11月21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严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坚决贯彻一岗双责) 第六条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担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视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视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开展监视、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七条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开展,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视检查。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收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收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视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法。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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