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编)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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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 行 政 赔 偿第三十三章 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第三十四章 行政赔偿范围第三十五章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十六章 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三十七章 行政赔偿程序第三十八章 行政补偿 1第三十三章 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三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第四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第五节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第六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回到编目录2第一节 概 述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二、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3一、行政赔偿的概念n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1.首先,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其次,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3.再次,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4.最后,请求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应是合法权益,非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4二、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n为了更好地把握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有必要将它与相关概念加以比较分析,以明确其界限。1.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2.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3.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4.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回到章目录5第二节 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1外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2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6第三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1民事责任还是国家责任之争2代位责任与国家自己责任之争7第四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1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理论基础的不同学说2我国建立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理论依据8第五节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一、过错归责原则二、过错加违法或不法归责原则三、无过错归责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四、违法归责原则9一、过错归责原则n概念:通常是指致害行为人存在着故意或过失或者致害行为本身存在着某种欠缺,方构成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n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援用过错归责原则的同时,也注意从国家赔偿的特点出发,对过错归责原则进行修正与弥补,以适应时势需要。10二、过错加违法或不法归责原则n概念: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该原则是目前许多国家均适用的归责原则。n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造成损害的执行职务行为违反法律,而且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只有同时满足了违法和存在过错两个条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11三、无过错归责原则(危险责任原则)n概念:也称危险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即在国家公务活动中,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需考虑致害人的过错。n承认无过错责任的国家在适用该原则时通常都对其予以一定限制,避免将其一般化,而仅将其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所以,危险责任原则在整个归责原则体系中仅处于辅助或从属的地位。12四、违法归责原则n概念:是指国家赔偿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标准,而不问侵权公务人员过错的有无。n违法归责原则的优势表现在:1.违法归责原则与宪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协调,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相一致。2.违法归责原则简单、明了,易于接受,可操作性强。3.违法归责原则避免了主观过错原则对主观方面认定的困难,便利受害人及时获得国家赔偿。n作为违法归责原则的例外,对司法活动中的错捕实行无过错归责。回到章目录13第六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侵权行为主体 二、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三、损害事实四、因果关系回到章目录14第三十四章 行政赔偿范围第一节 行政赔偿范围概述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回到编目录15第一节 行政赔偿范围概述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二、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三、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16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n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n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国家对行政活动中哪些损害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政而受到的哪些损害。17二、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n从历史发展来看,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公民权利的重视程度2.对公共行政范围的界定3.政治体制的制约4.国家赔偿理论的影响5.国家财力的影响18三、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一)确定方式n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有三种:1.第一种是通过判例确定2.第二种是通过成文法的规定设定3.第三种是既有成文法的规定n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是成文法的规定。(二)设定标准n行政赔偿范围除受归责原则限定外,还有两项标准:即行为标准和损害标准。回到章目录19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二、对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四、几类行为的可赔偿性辨析20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一)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n在行政活动中,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情况有两种: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二)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1.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其他违法行为21二、对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n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22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n国家赔偿法第5条明确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3四、几类行为的可赔偿性辨析(一)国家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三)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四)对公务员的管理行为(五)复议终局的行为(六)怠于履行职责(七)行政合同行为(八)侵犯其他权利的行为(九)公有公共设施回到章目录24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一、物质损害二、精神损害25一、物质损害n又称财产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减少或利益的丧失。n我国行政赔偿以赔偿直接损害为主,原则上不赔偿间接损失。n从现代社会侵权损害救济的发展趋势看,间接损失将越来越多地被纳入赔偿范围。26二、精神损害n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n不无遗憾的是,国家赔偿法没有全面肯定精神损害赔偿。n在行政赔偿中肯定精神损害赔偿十分必要。回到章目录27第三十五章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一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第二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 行政赔偿费用回到编目录28第一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1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2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3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4几种特殊情况29第二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原则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30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n概念: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参加行政赔偿诉讼,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同于行政赔偿责任主体,后者是国家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n关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与行政赔偿诉讼被告的关系,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两者重合,也有的国家两者不完全重合。31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原则n根据国家赔偿法,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原则可概括为下述三项:1.职权主义原则2.行政主体原则3.便民原则32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n按照国家赔偿法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类,此外还需要就一些特殊的情况进行分析: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几类特殊情况回到章目录33第三节 行政赔偿费用n行政赔偿费用是指国家用于支付行政赔偿金和恢复原状所支出的费用。行政赔偿制度能否对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救济,在很大程度上要看行政赔偿费用有无相应保障以及行政赔偿费用支付程序是否合理。n从国外的情况看,行政赔偿费用制度有如下几种:(1)中央政府统筹编列赔偿预算。地方行政所支出的赔偿费用,由中央财政拨付。(2)各级政府分别编列赔偿预算,对本级政府各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害负责。(3)国家设立专项基金,国家和机关相结合共同负担赔偿费用。(4)通过保险渠道支付赔偿费用。n我国行政赔偿费用制度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方式。回到章目录34第三十六章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一节 行政赔偿方式第二节 行政赔偿标准第三节 行政赔偿标准有关问题探讨回到编目录35第一节 行政赔偿方式1行政赔偿方式概述2支付赔偿金3返还财产4恢复原状36第二节 行政赔偿标准一、行政赔偿标准概述二、侵犯人身权的计算标准三、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37一、行政赔偿标准概述n行政赔偿标准是指国家对行政侵权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标准。n行政赔偿标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对受害人的救济程度以及行政赔偿制度的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n概括起来,行政赔偿标准有三种:1.惩罚性标准2.补偿性标准3.抚慰性标准n我国行政赔偿采用的主要是抚慰性标准。38二、侵犯人身权的计算标准(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计算标准n我国实行工资定额赔偿。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二)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计算标准n按照国家赔偿法第27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分为:1.身体伤害赔偿。2.残疾损害赔偿。3.死亡损害赔偿。39三、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n按照国家赔偿法第28条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返还。2.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害的,予以恢复原状。3.不能返还财产或财产损害不能恢复原状的,支付赔偿金。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标准。5.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回到章目录40第三节 行政赔偿标准有关问题探讨1行政赔偿标准的选择2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3人身权损害的赔偿标准4财产权损害的赔偿标准5其他权利损害的赔偿标准41第三十七章 行政赔偿程序第一节 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第二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第三节 行政赔偿诉讼第四节 行政追偿程序回到编目录42第一节 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1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2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3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4一并(附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5申请人可以提出数项赔偿请求43第二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 受案与处理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44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n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书后,要进行受案前的初步审查,如果通过审查认为该申请书符合行政赔偿条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决定受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且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赔偿义务。45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n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书之后,经审查认为赔偿申请符合条件的,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1.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申请的期限2.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的内容回到章目录46第三节 行政赔偿诉讼一、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二、行政赔偿诉讼的受理三、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四、行政赔偿诉讼的当事人五、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与判决六、执行与期间47一、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n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n行政赔偿案件通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赔偿请求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n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也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n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一定条件。48二、行政赔偿诉讼的受理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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