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民法
Day1
第一部分
自然人相关制度
【考点: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胎儿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例外是,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且胎儿娩出时为活体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
❶胎儿的应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❷对胎儿的赠与。以胎儿为受赠人的赠与合同,一旦胎儿出生,视为胎儿自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赠与自始有效。
❸对胎儿的侵权。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胎儿出生后,因该侵权行为具有损害的,胎儿为被侵权人。
2.死者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考点:民事行为能力18、16、8、精神状态】
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换言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讲,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弥补途径只有“代理”,而不得“追认”。
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知识点总结】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代理、追认,即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均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经代理,不得独立作出“接受利益”的意思表示。反过来讲,对于无需作出“接受利益”意思表示即可取得的利益而言,即基于事件或事实行为获得利益,如继承取得遗产、获得奖学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不依赖代理人,直接取得相应的利益。
【考点:监护制度类型】
当然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顺序监护→指定监护→机关监护
1.当然监护:只有未成年人,才有当然监护人(父母)。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只能通过其他方式确立监护人,而不能依当然监护确立监护人。
2.遗嘱监护:父母是监护人的时候才可以自己通过遗嘱设立监护人。
3.协议监护
❶事先协商,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给自己找监护人)
❷事后协商。这是指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其他亲友、有关组织之间的协商,为需要监护的未成年人、成年人确立监护人。(监护人给被监护人找监护人)
4.顺序监护:按照法定顺序来确定监护人。
5.指定监护:当事人对顺序监护有争议的,可以通过有关机关在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组织中指定监护人
6.机关监护:在需要监护的未成年人、成年人没有具备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下,适用机关监护。
【考点:监护职责】
1.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治权
2.被监护人财产的保护
(1)应尽到谨慎管理的注意义务。否则,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考点: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1.撤销事由
2.撤销权人:民政部门兜底
3.撤销后果:原资格消灭+法院指定新监护人+负担义务继续履行
4.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恢复
(1)适用对象:父母+子女
(2)恢复条件:故意实施犯罪不得恢复+悔改+申请+原谅
(3)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后果:被撤销的监护人资格一经恢复,当初撤销监护时所指定的新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自行归于消灭。
【考点: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代管人。
(3)代管有争议的→法院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1)正常行使债权、履行债务。
(2)收到的钱,归入失踪人的财产;失踪人债务的履行,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因财产代管事项引起诉讼的,财产代管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4)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并可申请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
需要注意:基于代管行为的无偿性,代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其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条件。
【考点:宣告失踪的撤销】
1.宣告失踪的撤销条件
(1)实体条件: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
(2)程序条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这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失踪人本人,且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不要求顺序性。
2.宣告失踪撤销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撤销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向本人移交代管财产,报告代管情况。
【考点: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被宣告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即告终止,被宣告人遗产的继承开始。
2.被宣告人未死亡的处理
(1)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
(2)在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之前,宣告死亡的判决依然有效。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并不会自动发生。
(3)除此之外,被宣告人依然按照“活人”对待。这意味着:
❶被宣告人的人身、财产依然受到保护;
❷死亡宣告期间,被宣告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所订立的合同、遗嘱等,其效力不受宣告死亡的影响。
【考点:宣告死亡的撤销】
1.宣告死亡的撤销条件:没死+申请
2.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
(1)财产返还
❶返还义务人:依照继承法取得的财物都要返还
❷应予返还的财产:遗产
❸应予返还的范围:实体+补偿
(2)婚姻关系:再婚+书面声明不愿意
(3)收养关系:只有被收养的人才可以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4)恶意陷人于宣告死亡的侵权责任
❶责任人为明知被宣告人没有死亡的事实却故意隐瞒的利害关系人。
❷责任人的动机,在于通过宣告死亡取得被宣告人的财产。
❸侵权责任的范围:返还原物、孳息;并对所造成的被宣告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1.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
3.利害关系人,既有要求宣告失踪的,又有要求宣告死亡的,因各个申请均为有效申请,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二部分
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合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运转,即权利可以主张、义务需要履行。
(一)有效与生效的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人意思表示中的“民法法效意思”能够实现,即所谓“合法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生效的关系是:
1.有效是生效的前提。
2.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其成立之时,未必生效。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
1.原则上,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告生效。
2.特殊情况下,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该行为却“未生效”。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的后果是,其已具备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的情形有: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3)依法需要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
(4)遗嘱行为。
【考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的概念
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具有根本性违法事由,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发生行为人“民法法效意思”所追求效果的效力瑕疵情形。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根本性违法事由,即可导致无效。但是,根据该违法事由是否“感染”到行为的全部内容,无效又可区分为全部无效、部分无效。
(1)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导致整个行为均具有违法性的,则该行为全部无效;
(2)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仅导致行为的一部分内容违法,而另一部分内容却不具有违法性的,则该行为违法部分无效,合法部分依然有效。
【考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禁止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P144)。
2.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P146)。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P153)。
4.违背公序良俗(P153)。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P154)。
6.不当免责条款,包括: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当事人约定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的,该约定无效。
【考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情形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四种情形。
(1)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该行为被撤销之前,行为人均需接受该行为的约束。
(2)一经撤销,其约束力视为自始未产生。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
(1)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性质为形成权。
(2)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人,为行为人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
(3)可撤销法律行为中撤销权的行使,受撤销期间的约束。
【提示】90日、1年、5年。任何一个撤销期间届满,均会导致撤销权的消灭。
(4)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行使方式=诉讼or仲裁
(5)放弃撤销权=知道有撤销权+明确表示放弃or自愿接受对方履行
【考点: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1)撤销权人应当在撤销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2)撤销权人在撤销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请求权,依法适用诉讼时效;
(3)撤销权人在撤销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考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
1.欺诈:第三人欺诈的,只有在被欺诈方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才能享有撤销权。
2.胁迫认定方法:胁是手段,迫是目的,手段不合法或目的不合法,即可认定为胁迫
注意 :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的,受胁迫方均有权主张撤销。
3.重大误解
在第三人欺诈而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该第三人欺诈的事实,导致了被欺诈人在交易性质、交易标的、交易对象上发生错误认识时,即导致被欺诈人产生重大误解时,受欺诈人虽不得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但可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4.显失公平
①一方利用自己交易经验、经济地位上的优势;
②一方利用对方的危难。
【考点:效力待定的类型】
效力待定,是指因行为人“权利不足”(行为能力不足、代理权不足、处分权不足)所导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悬而未决,需要行为人以外的他人追认或者拒绝,其最终归于自始有效或者自始无效,才能确定的效力瑕疵情形。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有四类,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的行为、狭义无权代理、无权处分和债务承担。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2.狭义无权代理。
3.免责的债务承担。
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判断)
成立
(价值判断)
有效
生效
未生效
附延缓条件
附始期
需要审批
遗嘱
效力瑕疵
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禁止实施的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恶意串通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不当免责
可撤销
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效力待定
限制行为能力、狭义无权代理、免责债务承担
不成立
【考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决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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