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镍合金管公司人力资源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分析(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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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铜镍合金管公司人力资源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分析 铜镍合金管公司 人力资源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分析 目录 一、产业环境分析 2 二、高温合金在燃气轮机领域的应用和发展状况 3 三、必要性分析 4 四、公司基本情况 4 五、劳动合同及法律风险 6 六、劳动者社会保障及法律风险 20 七、企业域名法律风险 26 八、知识经济及知识产权概述 28 九、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 35 十、法律风险的含义及分类 38 十一、企业设置法律风险 39 十二、企业权益分配及法律风险 47 十三、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 53 劳动定员一览表 53 十四、发展规划分析 54 一、产业环境分析 银川,简称银,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西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截至2018年,全市下辖3个区、2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总面积9025.38方千米,建成区面积170方千米,常住人口225.06万人,城镇化率77.57%。2019年常住人口229.31万人。银川地处中国西北地区、宁夏原中部,东踞鄂尔多斯西缘、西依贺兰山,黄河从市境穿过,是古丝绸之路商贸重镇,宁夏的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科研、交通和金融中心,宁蒙陕甘毗邻地区中心城市,沿黄城市群核心城市,中蒙俄、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核心城市,是国家向西开放的窗口。银川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悠久的塞上古城,早在3万年前就有人类在水洞沟遗址繁衍生息,史上西夏王朝的首都,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民间传说中又称凤凰城,古称兴庆府、宁夏城,素有塞上江南、鱼米之乡的美誉,城西有著名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夏王陵。城市综合竞争力跻身全国百强,荣获全国文明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等殊荣,被评为中国十大新天府之一。2018年1月,获评2017中国智慧城市发展示范城市。2018年10月,获评健康中国年度标志城市。2018年10月,获全球首批国际湿地城市称号。2018年重新确认国家卫生城市。2019年10月23日,被确定为第三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2019年12月,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 二、高温合金在燃气轮机领域的应用和发展状况 燃气轮机是以连续流动的气体为介质带动叶轮高速旋转,将燃料的能量转变为有用功的内燃式动力机械,是一种旋转叶轮式热力发动机。按其输出功率,燃气轮机可以分为微型、轻型和重型,前两者通常由航空发动机改装,功率通常在50MW以内,可用于工业发电、船舶动力、管道增压、坦克、分布式发电等;后者功率通常在50MW以上,主要用于陆地上固定的发电机组,如城市电网。按燃烧室温度,燃气轮机可以分为E级、F级、G级和H级等多个等级。 燃气轮机的核心部件是压气机、燃烧室和燃气透。受工作环境的限制,燃烧室和燃气透的主要使用镍基高温合金和钴基高温合金制造。与航空发动机涡轮叶片相比,燃气轮机燃气透叶片对材料的使用寿命、耐腐蚀性能要求更高,叶片的尺寸更大。结合通用电气、西门子、三菱重工历代燃机型号的发展历程看,先进燃机透叶片的主要选材是镍基和钴基铸造高温合金,代表性牌号是IN738LC、Rene80、IN792、FSX414、Mar-M247等。与航空发动机涡轮轮盘相似,燃气轮机透轮盘不同部位的温差也较大,形成径向热应力。因此,需要材料在工作温度下具有较高的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和低周疲劳强度。燃气轮机透轮盘的主要选材是镍基变形高温合金,如IN718、IN706和GH4698等。由于燃气轮机透轮盘直径通常是航空发动机涡轮轮盘的3倍以上,因此需要使用大尺寸变形高温合金,这对于合金纯净度的控制以及铌元素偏析控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燃烧室是燃气轮机承温最高的部件,因此所选用的材料需要具有较高的拉伸性能、高周疲劳强度和蠕变强度,同时工艺上具有较好的加工性能。目前,燃烧室的材料通常采用镍基高温合金,主要牌号有NimonicC263、Haynes230和IN718等。 三、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未来,在保持健康、稳定、快速、持续发展的同时,公司以“和谐发展”为目标,践行社会责任,秉承“责任、公、开放、求实”的企业责任,服务全国。 公司将依法合规作为新形势下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保障,坚持合规是底线、合规高于经济利益的理念,确立了合规管理的战略定位,进一步明确了全面合规管理责任。公司不断强化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的合规论证审查,加强合规风险防控,确保依法管理、合规经营。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要求,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不断强化,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大合规管理格局逐步建立,广大员工合规意识普遍增强,合规文化氛围更加浓厚。 (二)核心人员介绍 1、,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职称。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梁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1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11月至今任xxx总经理。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3、侯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8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1994年6月至2002年6月任xxx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11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经理;2019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4、陈xx,中国国籍,1977年出生,本科学历。2018年9月至今历任公司办公室主任,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5、钟xx,中国国籍,1978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五、劳动合同及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并在2008年1月1日实施。该法案的出台,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若操作不慎,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形成现实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带给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方面的法律风险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对人力资源进行管理的基本依据,如果规章制度违法,引发的问题将会比较严重,可能导致企业规章制度失去执行力,可能造成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激化,甚至导致企业人员大量流失,而企业却无能为力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要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且这种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只要在离职前,找到企业的规章制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劳动者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企业,只要通知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不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将导致劳动者不事先通知就离职,造成企业损失(岗位人员不能及时补上),不但不能向劳动者索赔,反而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合法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种情形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企业应当明确什么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随意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明确,仲裁庭或法院就很难断案。除此种情形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应当明确多少数额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从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可以看出规章制度是把双刃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能否用好将是非常关键的。对于企业来说,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人力资源方面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需要向劳动者进行公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3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谓民主程序?根据现行《公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新法的上述变化,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新法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规定,对自己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清理,以使规章制度符合法律的规定,并能在用工管理中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用人单位员工人数较多或者员工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或员工人员流动较大,且尚未成立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按新法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恐怕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效率会较为低下,应考虑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另外,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和把握“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招聘员工存在的法律风险 1、在招聘员工时用人单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 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就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事项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没有告知或不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的,就有可能构成欺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如果用人单位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被招聘的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可以用人单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会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法律后果。 2、未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即便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受到严格限制,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在招聘时不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而导致体格不健康的员工进入公司,那么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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