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机智能控制器公司巨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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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洗衣机智能控制器公司巨灾保险制度 洗衣机智能控制器公司 巨灾保险制度 xx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一、 项目基本情况 2 二、 巨灾保险制度 5 三、 风险管理的定义 12 四、 风险管理的程序 14 五、 纯粹风险的分类 20 六、 几类主要的金融风险 21 七、 风险的特征 25 八、 风险的含义 25 九、 风险管理措施的分类 27 十、 评价应对方案以及实施成本的评估 30 十一、 内部风险抑制 32 十二、 公司概况 35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36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36 十三、 SWOT分析 37 十四、 发展规划 46 十五、 法人治理 49 十六、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 64 劳动定员一览表 65 一、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投资人 xx集团有限公司 (二)建设地点 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 (三)项目选址 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占地面积约55.00亩。 (四)项目实施进度 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24个月。 (五)投资估算 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18076.48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4857.5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2.19%;建设期利息320.0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77%;流动资金2898.9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6.04%。 (六)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18076.48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11545.68万元。 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6530.80万元。 (七)经济评价 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35700.00万元。 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28132.52万元。 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5539.96万元。 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3.00%。 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69年(含建设期24个月)。 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12354.24万元(产值)。 (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备注 1 占地面积 ㎡ 36667.00 约55.00亩 1.1 总建筑面积 ㎡ 51490.60 容积率1.40 1.2 基底面积 ㎡ 20533.52 建筑系数56.00% 1.3 投资强度 万元/亩 259.39 2 总投资 万元 18076.48 2.1 建设投资 万元 14857.52 2.1.1 工程费用 万元 12779.40 2.1.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万元 1682.50 2.1.3 预备费 万元 395.62 2.2 建设期利息 万元 320.01 2.3 流动资金 万元 2898.95 3 资金筹措 万元 18076.48 3.1 自筹资金 万元 11545.68 3.2 银行贷款 万元 6530.80 4 营业收入 万元 35700.00 正常运营年份 5 总成本费用 万元 28132.52 "" 6 利润总额 万元 7386.61 "" 7 净利润 万元 5539.96 "" 8 所得税 万元 1846.65 "" 9 增值税 万元 1507.23 "" 10 税金及附加 万元 180.87 "" 11 纳税总额 万元 3534.75 "" 12 工业增加值 万元 12009.95 "" 13 盈亏平衡点 万元 12354.24 产值 14 回收期 年 5.69 含建设期24个月 15 财务内部收益率 23.00% 所得税后 16 财务净现值 万元 7295.28 所得税后 二、 巨灾保险制度 (一)巨灾保险制度内容 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冰雪等所引发的大面积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 (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现状 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国际上,如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政府都有直接介入或间接支持,积极发挥国家的信用作用,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重视工程性防损减灾措施的实施,立足本国国情,针对主要的巨灾风险进行单独的有效经营管理,注重传统和新型的巨灾风险控制手段的运用,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障体系。 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因而可以采用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共同完善巨灾保险机制的方式。 1、我国应对巨灾风险面临的形势 (1)保险业在巨灾救助体系中的作用不突出。我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地震、洪水、台风等各种自然灾害发生均比较频繁的国家,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而保险赔偿仅占损失的5%,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 (2)巨灾保险制度不完善。1979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针对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保险、船舶保险等和居民家庭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均包含了各类巨灾风险。20世纪90年代后期,各保险公司受偿付能力的限制,对巨灾风险采取了停保或严格限制规模、有限制承保的政策。2001年9月,中国保监会有条件放开商业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保险公司逐步扩大了地震保险业务,但主要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大型项目。 (3)巨灾保险供需之间矛盾突出。针对企业各类财产的保险和针对居民家庭财产的保险缺乏与地震相关的保障,针对巨灾风险的农业保险也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另外,在技术与服务能力等方面,保险业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巨灾风险处理的需要,这就使得巨灾保险供需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 2、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有利条件 (1)保险行业的发展快速。自我国恢复财产保险业务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从财产险的深度和密度来看,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经过近几年重大自然灾害尤其是去年近两年持续地震灾害的洗礼,各级政府对巨灾的认识逐步深化,人民群众的风险意识也普遍提高。因此,巨灾保险不仅市场潜力巨大,而且肩负保障社会大众避免巨灾冲击的社会责任。 (2)政府越来越重视巨灾风险。近年来我国政府在保险业的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不断地开展各项活动,不断商榷讨论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比如2008年我国南方持续出现雪灾,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中国保监会随即发出《关于做好应对雨雪冰冻极端天气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对抗灾救灾和理赔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中国保监会立即启动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级响应程序,同时成立抗震救灾指挥中心,全面部署保险业抗震救灾工作,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条件。 (3)相关法律在不断完善。政府积极开展立法工作,目前已出台了数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等30多部有关自然灾害应急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自然灾害应急法律制度,力求把各项灾难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2009年5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经施行,其中规定“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以后巨灾风险的承保还可能涉及多层次风险分散安排问题,对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有着重大意义。 (4)我国巨灾保险技术和经验逐步成熟。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外投资者不断涌进中国来分这块蛋糕,加上信息技术越来越发达,国外保险业为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一定技术支持和人才培训。我国保险业积累了一定的巨灾风险管理经验,这为今后巨灾保险的快速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 (三)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积极效应 (1)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政府救济和社会捐赠往往仅能保障灾区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不能有效地恢复灾区企业与居民的生产生活。保险以其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保障民生的功能已成为国际上主要的损失补偿方式。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及时补偿受害者的损失,有利于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发挥巨灾保险的损失补偿和防灾防损功能,可以稳定人民群众对灾害损失的心理预期;利用保险业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最大程度上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能够及时为受灾群众赔付保险金,有利于受灾群众迅速恢复生产生活和有计划地安排灾后重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国家财政为主的灾害损失补偿机制,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受灾群众的依赖心理,甚至造成受灾地区虚报灾情,将注意力集中在争取更多的财政补贴上,而不是放在补偿的运用效果上,从而增加道德风险,导致救灾效率低、公平性差。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以政府财政为主的灾害损失补偿模式,向以保险赔偿为主的市场机制补偿模式转变,将事后的巨灾损失财政补偿转变为事前的保险安排,通过有效转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对政府财政的冲击,充分发挥保险在风险保障方面的资金杠杆乘数效应,调动更多的资源来参与巨灾风险管理,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3)减轻政府社会管理压力。保险机制能够在风险防范、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处理等风险管理各环节发挥重要作用。巨灾保险制度具有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管理功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政府从具体的防灾减灾以及灾害损失补偿等风险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在宏观上更好地把握巨灾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从而缓解各级政府社会管理压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通过巨灾保险机制,积极辅助政府进行灾害损失领域的社会风险管理,降低了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提高了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效率,促进了政府社会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可以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有效减轻政府的巨灾风险管理压力和社会管理压力。 (四)我国构建三位一体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计划 2015年8月20日,我国首个地震保险专项试点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启动。云南农房地震保险以政府灾害救助为体系基础,以政策性保险为基本保障,以商业保险为有益补充,构建了三位一体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1)立足全面保障民生。云南约50%以上的农房为土木结构,往往小震大灾、大震巨灾,农村、农民是最需要地震保险保障的地区和群体。试点方案从风险最高,损失最大的农房地震灾害着手,既保障财产损失又保障人员伤害,在三年的试点期限内,为大理白族自治州所辖12县(市)82.43万户农村房屋及356.92万当地居民提供风险保障。为体现民生关怀,试点期间由省、州、县三级政府财政全额承担保费。 (2)有效提高保障水平。方案对试点地区发生5级(含)以上地震造成的农村房屋的直接损失、恢复重建费用以及居民死亡救助提供了有效保险保障。农村房屋保险赔偿限额(指数保险)从2800万元到42000万元,使保险赔款在不同震级分档下起到灾害救助补充作用。居民保险赔偿限额(地震灾害救助保险)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10万元,累计保险死亡赔偿限额为8000万元/年。 (3)完善风险分散机制、保险公司组建地震保险共同体提供保险服务,强化抗风险能力和保险服务能力:引入再保险机制,进一步分散巨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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