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保健食品项目质量管理报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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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保健食品项目 质量管理报告 目录 一、 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 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 三、 免检制度 8 四、 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10 五、 质量形成的过程 14 六、 质量职能 18 七、 设计开发质量管理内容 21 八、 设计与开发的质量职能 26 九、 服务与服务业 29 十、 服务质量要素 39 十一、 顾客满意度测评 46 十二、 顾客满意质量管理 51 十三、 服务设计过程的质量管理 58 十四、 调研与开发过程的质量管理 65 十五、 产业环境分析 68 十六、 保健食品行业规模化壁垒 69 十七、 必要性分析 70 十八、 公司简介 70 十九、 经济收益分析 71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72 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73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75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77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80 二十、 项目投资计划 81 建设投资估算表 83 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83 流动资金估算表 85 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86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87 一、 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在产品质量法正式颁布前,国务院已经陆续发布了若干条例,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并成立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始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1、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共分七章二十条,详细描述了条例所涉及的产品范围、职责、管理原则、申请程序、受理和决定、对许可证书和标志的管理要求,监督要求等。其主要特点如下。 (1)强制性特点,由于工业生产许可证所涉及的产品都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因此,我国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进行批准并授权管理。 (2)四个统一特点。即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3)评价性特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不仅具有强制性,而且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质量评价制度。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2、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范围 生产许可证涉及的具体产品范围是根据2007年第17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目前共有66类。 3、实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意义 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于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实施该条例的主要意义如下。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是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加强对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管理,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的强制手段。建立许可制度,能从源头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 (2)能够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如2004年2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国家质检部门针对当时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存在的原材料和能源消耗过快,有些偷工减料,忽视产品质量等突出问题,发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在市场准入把关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采取对钢铁、水泥、铝型材等产业政策规定不得新上、不得重复建设和扩大规模,不颁发生产许可证等方式平衡社会需求,防止盲目投资。 (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作为一项典型的行政审批制度,从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对粗制滥造的劣质产品起到清源截流的作用,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为实现市场经济的公平有序构建一个坚实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除有产业政策规定的外,没有数量限制,只要求符合条件,能保证质量安全,就准予许可。 (4)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通过实施生产许可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使申请取证企业满足国家规定的取证条件,企业通过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完善生产技术装备,健全生产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了产品质量,进而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 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由国务院第549号令中公布的,条例由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签署,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合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主要内容和特点 它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做了法规上的要求,并对其事故处理方式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的主要特点如下。 (1)强调安全第一。条例强调以预防为主,事先严格准入,强化政府监管和行政许可措施,确保人民群众和财产安全。 (2)企业负责。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条例》明确了企业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3)权责一致。《条例》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职责,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4)统一监管。履行WTO承诺,统一进口特种设备和国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制度.做到监管主体、监管制度、监管规范、监管收费“四个统一”。对七大类特种设备实行统一立法、统一监管。 (5)综合治理。特种设备安全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单靠一个部门不可能做好这项工作,应当发挥全社会的力量,综合治理,严格监督。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等均有监督权、建议权、举报权。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产品范围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内容,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的意义 (1)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特种设备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危险性的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有的盛装易燃、易爆、有毒的介质,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因此把监察制度法制化已被社会广泛认可。 (2)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了防止和减少事故。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特种设备的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根据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全过程都要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安全监察,国家特种设备监察司每月要把有关特种设备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公布,并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鉴于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的特点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特殊的重要性,其安全问题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通过立法、采取行政手段等强制措施予以专门的监督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目的是把事故发生率控制到最低的程度。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 免检制度 免检制度是国家为了突出监管重点、增强监管效能、保障质量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对优秀、环保创新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但是由于在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后,社会对免检制度产生了较大争议,因此国务院办公厅在2008年9月18日废止了对于食品的免检制度,并在2010年制定的(食品安全法)里作出了明确规定。 1、组织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免检制度,制定免检产品类别和实施要求,公布免检产品和生产企业,颁发免检证书,监督免检制度的实施。省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查企业免检申报材料,对申报企业实施必要的现场核查,负责对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县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用户、消费者对免检产品的申诉和举报,并向省局报告,受省级局委托,参与免检产品的监督管理,开展有关申诉和举报的调查工作。 2、免检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有注册商标。 (2)申报产品必须在申报前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近两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事故,出口产品未出现检验不合格情况。 (3)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质量体系。 (4)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位于本行业全国前列。 (5)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要达到或严于行业标准的要求。 (6)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近年内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3次以上(含3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情况。 产品及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 3.申报程序 (1)由企业自行向省级局申报,省级局初审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将申报资料退回企业。 (2)省级局对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重点产品要进行现场核查。 (3)省级局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签署“同意上报”或“不同意上报”的初审意见。 (4)省级局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情况,要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5)根据材料初审、现场核查和征求意见的情况,研究确定最终上报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并按规定时间,将全部申报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6)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其初审意见和各省级局上报的处理结果,组织进行复核,并进行公示。 (7)对符合免检条件、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其企业,国家质检总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向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和荣誉牌。 3、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免检企业的后续监管,促进免检企业严格自律,维护免检权威性,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对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企业开展国家专项监督抽查。对抽查不合格企业,一律撤销免检资格。 四、 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除了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对产品质量抽查的方法和依据也作了下列明确的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的规定,主要对下面三类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主要指食品、药品、化妆品、电器、医疗器械、交通工具等。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主要指钢铁、水泥、计量器具、建材等。 (3)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这主要是指由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提出的假冒伪劣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较大缺陷的产品,这也可能是前两类的产品。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类别 根据新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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