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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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及财产安 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动火管理的范围。在生产储存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可能 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应纳入动火作业管理范围: 1、 各种焊接(电气焊、锡焊、塑料焊等)、切割(含电钻、无齿锯、磨光机等)作业; 2、 烧、烤、煨管及其他产生火花的作业; 3、 生产装置区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以及使用非防爆的电动工具、电器。 第三条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票制度,凡在动火作业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 办理用火作业票。 第二章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 1、 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动火管理制度,做好“三不动火”,即①没有批准的火票不 动火②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③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 在正常生产装置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 移到安全区域动火;节假日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严格控制特级动火和一 级动火。 3、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 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 方可动火。 4、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一张火票只限一 处有效。 5、 动火人和防火监护人在接到火票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措施 不落实或防火监护人不在场,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 6、 生产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于易燃、易爆及有毒物料都应彻 底撤出,送至装置外存放,并加盲板与其他装置完全隔绝。 7、 公司实行规定时间动火,每周的周一、周二和周四、周五为集中动火时间,其 他时间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章《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第五条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 1、 动火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 措施,并将制定的安全措施填入《动火安全作业证》。 2、 作业过程中可能的危害包括: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灼烫伤、机械伤害、触电 等。 第六条动火划分级别。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动火分为特、一、二级动火三 类。 (一)特级动火: 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如酒精储罐 等)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作为特级动火处理,必须采取可 靠措施; 2、 在蒸馅生产装置(从设备开始测量)及乙醇储罐区(从防火堤开始测量)25米 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3、 在蒸馆储罐区防火堤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4、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5、 正在运行的提取工序的成型机、离心机以及离心机的附属管道上进行的动火作 业; 5、 在节假日期间进行的一级动火作业; 6、 生产运行的设施设备一般不安排晚上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当日18时到次日 7时之间的动火要作为特级用火处理。 7、 其他有必要视为特级动火的作业。 (二)一级动火: 1、 烘干机、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机房、环保车间进行的动火作业; 2、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盛装、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线; 3、 在节假日期间进行的二级动火作业; 4、 其他有必要视为一级动火的作业。 (三)二级动火: 1、 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他动火作业。 2、 停工检修或系统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后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3、 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 扫处理分析合格; 4、 一般生产设施、可燃物品仓库等防火场所及其15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第七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1、 特级动火作业的审批。特级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单位提前两天提出申请,并编 制安全动火作业方案报安保部。安全副总、生产副总、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安保部经 理、设备科长共同研究动火作业方案的可靠性。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由申请动火单位 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报动火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相关单位负责人(包括动火作 业施工单位、承包商和其他相关单位)、分管生产的副总、设备科长、安保部经理审查 合格后,经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后,方可动火。 2、 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部位负责人会同 车间安全员研究制定方案,申请动火单位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并与施工单位负责人 对动火现场进行认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审查签批后,报安保 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由相关单 位负责人(包括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承包商和其他相关单位)、分管生产的副总、设备 科长分别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由安保部经理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后,方准许 动火。 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动火,应由申请动火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 措施,由安保部召集设备科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动火。 3、 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会同车间安全员, 研究制定方案,申请动火单位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 靠并逐项落实后,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相关单位负责人(包括动火作业施工单位、 承包商和其他相关单位)、分管生产的副总、设备科长分别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后,方准许动火。 4、 遇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查批准人不在时,应由其上一级领导审查批准。 5、 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由《动火安全作业证》填写人员及分析人员对“动火安全 措施”、“动火分析”等栏目确认并签字,动火人、监护人、审批人分别规定栏确认签字。 6、 《动火安全作业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必须认真填写,应妥善保管。不 得转让、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改变适用范围,无需填写的 栏目,一律用“/”划填,如有错填,该证按作废处理,并在明显位置填写“作废”二字。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证不得漏项,不得涂改和代签, 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 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单参加动火作业的 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 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每次动火前应进 行动火分析;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12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 应重新办理作业证。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监护人、动火人和动火项目负责 人应重新确认。若中断作业超过2小时,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8、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公司安保部存档;第二联由动火作业所 在单位存档,第三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随身携带。 9、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票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 项目逐项填写。办证人持填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 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 按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 按要求交付给相应的人员或部门。 第七条施工结束后,应经施工单位、作业所在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 方可结束作业。 第八条外来施工队伍在本公司厂区内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 目所在单位按照动火等级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第九条动火分析。 1、特级、一级动火必须进行可燃气体含量检测分析。二级动火是否进行可燃气体 化验分析,由审批人根据动火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动火分析由车间安全员进行。 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 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 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动火分析的取样、检测,均应由动火 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如动火作业所在单位未设安全员的由动火项目负责人负 责。 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 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如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分 析、检测时,被检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使用其他分析手 段分析、检测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数值应不大于 0. 5% (V%)为合格;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数值应不大于0. 2% (V%)为合格。 第十条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 间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 证》上注明。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 的批准签字负全责,必须到现场确认防火措施的落实,方可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十二条凡在使用、储存、输送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等生产设施上 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吹扫、清洗后,开人孔,通风换气,应自上 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2小时继续动火,应再次 进行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动火。吹扫易燃易爆物料管线时,严 禁使用压缩空气及其他可燃、助燃压缩气体。 第十三条装置进行大、中检修时,要将易燃、可燃物料全部输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及 其他安全处所,并采取加盲板等措施与装置其它部分隔离。若中间罐不具备倒空条件, 必须采取加盲板等可靠措施予以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 第十四条凡处于区域的动火作业,动火点周围如有可燃物、孔洞、地沟、水封等, 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有可能泄漏易燃、可 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在生产不稳 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第十六条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应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 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 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 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动火的,必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第十七条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 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同时废止。动火作业 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及时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 种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一切可燃 物,并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 工。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线 路绝缘良好,无绝缘包皮破损,漏电现象。使用气焊切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焕瓶 间距应不小于5米,两瓶距离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施工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由动火 项目所属单位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 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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