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规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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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规定【5篇】 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规定【精选5篇】 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规定怎么制定?看看吧。在合伙人制度下,合伙人和股东的利益是一致的,该制度将真正提升和完善公司的运营效率。相反,损害股东的利益就是损害自己的利益,下面是整理的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规定【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发展”、“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蓝色共享”员工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充分地激励公司房地产项目运营团队的积极性,激发公司管理层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企业家精神,进一步提升获取项目的质量和项目运营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将项目经营结果和跟投合伙员工的个人收益直接挂钩,不设本金保障及收益保证机制,践行公司“一起创造,勇于担当,共同分享”的核心发展理念。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本办法的批准和变更。 第五条 公司“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执行细则并报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共享”领导小组下设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解决本办法实施落地的难点技术问题及日常执行中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跟投合伙项目 第七条 跟投合伙项目为20_年2月27日后首次开盘销售的项目。 第八条 如出现因政策、环境、合作或其他事项导致在本办法规定的跟投合伙项目公司范围内的个别项目不适合跟投的情况,经公司“共享”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并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可不实施本办法。 第四章 跟投合伙人 第九条 跟投合伙员工分为强制合伙人和自愿合伙人。 第十条 强制合伙人范围 (一)总部一级职能部门中心总经理级及以上人员; (二)区域公司及城市公司经营班子人员、其他关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营 销负责人、工程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成本负责人、财务资金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等); (三)其他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确认的需要强制合伙的员工。 第十一条 自愿合伙人范围 (一)总部正式员工可自愿参与项目跟投合伙; (二)区域公司、城市公司及与项目经营直接相关的正式员工,可自愿参与 项目跟投合伙。 第十二条 区域合伙平台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比例限额内,首先满足强制合 伙人的投资;满足强制合伙人的跟投后如有剩余股权比例的,方可由自愿合伙人 进行跟投。 第十三条 “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各项目的具体投资方案(包括强制合 伙人及自愿合伙人、跟投合伙额度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不参与项目跟投合伙。 第十五条 跟投合伙资金由项目合伙人自行筹集。公司不向其提供任何借款 或担保。 第五章 投资架构与额度 第十六条 跟投合伙员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公司全部的跟投合伙项目;其他总部员工通过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公司全部的跟投合伙项目;区域公司跟投合伙员工通过区域设立的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其区域范围内的全部跟投合伙项目。 第十七条 计算合伙平台在跟投项目公司的股权占比时,以项目现金流(含融 资)归正周期内,股东自有资金平均投资额作为项目公司的总股本金额核算股权 占比。 第十八条 总部合伙平台和区域合伙平台合计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合计 不超过15%;每个跟投合伙项目中的单个跟投合伙员工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比例 原则上不超过1.5%,如需超过的须经过“共享”领导小组会议特别批准。 第十九条 总部合伙平台和区域合伙平台按照本办法投入资金后,不再承担追加投资的责任。合伙平台以其实际投入资金的额度为限,承担项目公司经营风险和亏损风险。 第二十条 总部及区域合伙平台按照股权比例投资合伙项目。项目公司的股本金以及合伙平台对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等具体事项,在“共享”领导小组会议制定的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 总部及区域的合伙平台资金闲置时,可将闲置资金借给蓝光地产集团,借款利息不超过公司同期平均借款利率成本。 第二十二条 总部及区域的合伙平台公司不能是项目公司的大股东,不参与项目公司管理、不向项目公司派驻董事及管理人员、不影响项目公司的对外合作、放弃项目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出资管理及资金安排 第二十三条 强制合伙人和自愿合伙人资金的到位时间原则上在项目确权后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部分特殊项目(如在本办法通过之前已获取的项目或由于土地出让的特殊安排等不适应本章的项目)的合伙平台投资资金到位时间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司因开发经营所需资金不足部分,可由各股东提供股东借款,也可对外融资。项目公司对外融资的,各股东按工商注册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公司若有闲置资金,在保证项目后续开发中现金流持续为正,并充分考虑项目经营风险及项目合作方(若有)同意后,并经蓝光地产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批准,各股东可根据股权比例调用部分闲置资金。 第七章 分配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公司在累计净现金流量为正数,并保证项目运营所需资金、充分考虑项目经营风险后(外部合作项目需要经合作方同意),经“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批准,项目公司向各股东(含合伙平台)归还债权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分期开发的,已结算完毕的批次可进行利润分配。项目公司累计净现金流量为正数,并保证项目运营所需资金、充分考虑项目经营风险后,如项目公司产生利润并符合项目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经项目公司股东会通过,项目公司可向各股东(含合伙平台)分配利润。项目清算时,合伙平台按照 第十七条规定的股权占比享受分红或承担亏损。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启动时点:跟投合伙项目公司全部地上可售面积的销售率(已售地上面积/全部可售地上面积)达到90%时,或按照《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决定将项目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为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启动时点。 第三十条 退出启动时点发生后,总部合伙投资平台或区域合伙投资平台可 将其所持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退出跟投的项目公司。 第三十一条 合伙平台退出跟投合伙项目时,未售部分可选择独立评估机构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未售物业价值,具体评估方法在执行细则中明确,最终报“共享”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有权决定推迟退出启动时点,原则上推迟时间最多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退出时间的,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收购事项、收购价格等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批准确定。 第九章 离职及调动 第三十四条 员工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必须退出其参与的合伙投资平台投资,退出时按照其投入资金占项目股东总投入的比例享受利润和承担亏损,退出股权的收购事项、收购价格等在执行细则中确定,最终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批准确定。 第三十五条 调动人员参与到岗后所在合伙平台投资的,可以选择保留或退出其在调动前合伙投资平台的份额。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规定【篇2】 第一条 总则。 (1)城市合伙人合伙期限一般为二年,城市合伙人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原则上只设一名市级城市合伙人。 (2)本制度规定公司特许城市合伙人(以下称城市合伙人)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公司与各城市合伙人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赢发展。 (3)城市合伙人经公司授权并自合伙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公司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合伙区域内的市场销售、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4)城市合伙人应遵循公司的规定,不得做出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5)各城市合伙人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公司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公司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6)城市合伙人在各自合伙城市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与客户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第二条 合伙要求。 (1)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2)各城市合伙人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3)愿意专心经营公司产品,并对产品、市场充满信心。 (4)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公司的经营指导,保持与公司战略决策的一致性。 (5)全面赞同公司各项制度,并能积极参加公司为各城市合伙人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6)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有能力在短期内将产品市场拓展开。 第三条 提交资料。 (1)合伙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合伙预付货款10万元。 (3)本地批发、零售网络情况。 (4)产品区域市场推广计划。 第四条 合伙人申请程序。 (1)城市合伙人评估表打分通过 (2)城市合伙人政策的确认 (3)城市合伙人协议签订 (4)业务执行 (5)每年一需重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城市合伙人资格权限。 第五条 城市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各经营者在成为公司的合法城市合伙人后,可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区域独家销售运营公司产品。 (2)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地区销售任务; (3)使用公司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4)使用公司商誉开展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活动。 (5)维护公司及其产品在城市合伙区域内的良好形象。 (6)接受公司经营计划的指导。 (7)配备必备的销售人员并负责对上述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8)全面负责合伙区域内的市场拓展等业务运作及处理工作。 第六条 市场运作 项目立项报备 (1)城市合伙人在市场开拓经营过程中应时刻注意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以取得项目信息及其基本资料。 (2)城市合伙人在取得项目信息及其基本资料后,应填写“项目报备申请表”向公司申请项目报备,公司经过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应在当天回复(特殊情况要求时应立即回复),若报备有效,公司给予登记号并填发“项目报备登记号通知单”,再登记在“项目管理台帐”上,无登记号的项目公司不予保护。 a.公司应按“项目报备申请表”逐栏详细填写项目信息及其基本资料。 b.报备的项目名称必须是使用方(终端客户)所用的详细的项目名称。 c.项目所涵盖产品为公司标准产品或经初步确认为公司力所能及的非标产品。 (3)项目报备的原则是谁报备谁负责,取得项目报备登记号的城市合伙人即对该项目负责。对报备以后执行不力的,公司有权强制调剂。 (4)城市合伙人应与该项目保持联系,认真评估项目的成交热度,准确及时地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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