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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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 (2022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生产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防范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发电、输变电、供电企业及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隐患定义】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四条 【隐患分类】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隐患等七类。 第五条 【隐患分级】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特别重大级隐患、重大级隐患、较大级隐患、一般级隐患和较小级隐患。其中,特别重大级、重大级隐患按照《安全生产法》中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第六条 【特大级隐患定义】特别重大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规定的特别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设备设施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特别重大工程隐患;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 5.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隐患; 6.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 第七条 【重大级隐患定义】重大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规定的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设备设施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工程隐患;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或灰水灰渣严重泄漏、排洪设施严重损坏的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 5.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隐患; 6.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 第八条 【较大级隐患定义】较大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规定的较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设备设施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较大工程隐患;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坏的隐患; 5.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网络安全事件的隐患; 6.安全管理隐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缺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开展,工程项目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7.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 第九条 【一般级隐患定义】一般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设备设施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般工程隐患; 5.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网络安全事件的隐患; 6.安全管理隐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不完善,部分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缺失,应急演练未开展,安全培训不到位等隐患; 7.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 第十条 【较小级隐患定义】较小级隐患主要包括:可能导致发生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大坝相关事件除外),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电力设备设施事故,或者人身轻伤,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隐患。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十一条 【最重等级原则】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十二条 【人身隐患认定】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 第十三条 【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认定】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供负荷。 (三)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和城市供电用户停电事故(事件)时,县供电企业事故等级认定可参照县级市事故等级的认定。 第十四条 【设备设施隐患认定】设备设施隐患的认定: (一)设备设施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第十五条 【大坝隐患认定】大坝安全隐患的认定:水电站大坝安全隐患认定依据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燃煤电厂贮灰场大坝险坝、病坝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认定】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监控系统被恶意控制、安全防护措施被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泄露、窃取、篡改所造成的最大影响程度等予以确定。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城市供电用户停电、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应综合考虑隐患被利用条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应急预案缺失,是指企业未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要求。 (二)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三)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 (四)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是指水电站未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号令)开展大坝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未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文件规定开展贮灰场大坝安全等级评定。 第四章 排查治理 第十八条 【主体责任】电力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 【建立基本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二)编制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 (三)明确隐患判定程序; (四)明确各级隐患的处理措施及流程; (五)组织对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结果的评估; (六)组织开展相应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七)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保障要素投入】电力企业应当保证电力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人员和设施设备,建立资金使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开展隐患排查】电力企业应当按照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登记。 登记信息应当包括排查对象、时间、人员、隐患类别级别、隐患具体描述等内容,经隐患排查工作责任人签字后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统计上报1】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送上月较大级以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1)。 第二十三条 【统计上报2】建立重大级以上隐患即时报告制度。电力企业经过评估确定为重大级以上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大级以上隐患,电力企业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大级以上隐患信息报告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见附表2)。 第二十四条 【隐患警示】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电力企业应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立即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隐患整改】电力企业要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在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可控在控。 隐患整改工作涉及其他单位的,电力企业应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存在困难的应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整改安全1】在重大级以上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电力企业应当停工停产或者停止运行存在重大级以上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人员,并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整改安全2】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电力企业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二十八条 【评估审查】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电力企业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级以上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并提出整改要求的重大级以上隐患,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需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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