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2016年主观题及答案(含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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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2016年主观题 材料一(案情):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效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为由继续开采,并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续期。 2015年11月2。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材料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问题: (一)结合材料一回答以下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二)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作答(要求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谈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处理公开与不公开关系的看法。 答案: 1.《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3。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本案中,因《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并非被诉行政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作出的依据,孙某的请求不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需要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该规范性文件为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含规章;二是该规范性文件是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三是应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岀;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3.法院不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4.本案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在于制止孙某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制裁性质,归于行政强制措施更为恰当。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一是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裁性,给予违法者制裁是本质特征;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制止性和预防性,即在行政管理中制定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二是阶段性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查处作出的处理决定,常发生在行政程序终了之时;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财物等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控制措施,常发生在行政程序前端;三是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限制公民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 (二)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将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的行政行为。其意义和作用在于:(1)这是合法行政原则的内在需要。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信息公开是公众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监督的主要途径,使权力在阳光下行使,有利千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2)这是合理行政的必然要求。合理行政是指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信息公开使公众对行政裁晕权的合理性进行监督,减少政府限制公众自由的任意性,保障实质公正,维护秩序稳定,否则自由得不到保护,秩序也荡然无存。(3)这是高效便民原则的核心要素。高效便民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确保行政效率,方便相对人。信息公开有利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使公众知晓涉及自身权利义务的事项并依此安排生产生活,同时也便千其判断行政行为是否侵犯自身权利并提起诉讼。正如材料所言,政府应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重要意义,但不是绝对公开,应处理好公开与不公开的关系,以公开为主,不公开为辅。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总之,政府信息公开是将权力关在笼子里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公众权利的核心手段,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因此必须处理好公开与不公开的关系,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平衡,推进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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