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设备项目建设工程监理组织与规划【范文】

举报
资源描述
泓域/锂电设备项目建设工程监理组织与规划 锂电设备项目 建设工程监理组织与规划 目录 一、 工程监理组织 2 二、 工程监理规划 7 三、 工程监理合同订立 9 四、 工程监理合同履行管理 11 五、 工程监理工作主要方式 18 六、 工程监理工作内容 22 七、 公司基本情况 35 八、 项目基本情况 37 九、 投资方案 40 建设投资估算表 41 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42 流动资金估算表 44 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45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46 十、 经济效益分析 47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48 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49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51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53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55 一、 工程监理组织 (一)项目监理机构设立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需要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当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设立项目监理机构应遵循适应、精简、高效原则,要有利于工程监理目标控制和合同管理,要有利于工程监理职责的划分和监理人员的分工协作,要有利于工程监理的科学决策和信息沟通。 (2)项目监理机构应包括一名总监理工程师、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监理工作和工程监理合同对监理工作深度及工程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设立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有以下情形1)工程规模较大、专业较复杂,总监理工程师难以处理多个专业工程时,可按专业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一个工程监理合同中包含多个相对独立的施工合同,可按施工合同段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工程规模较大、地域比较分散,可按工程地域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除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外,项目监理机构还可根据监理工作需要,配备若干行政辅助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不同阶段的需要配备数量和专业满足要求的监理人员,有序安排相关监理人员进退场。 (3)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4)工程监理单位更换、调整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做好交接工作,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二)工程监理人员基本职责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履行的基本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须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4)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5)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6)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7)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8)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9)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0)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1)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2)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3)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4)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机电工程师等)担任,也可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度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由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两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0)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4、监理员职责 监理员是在专业监理工程师领导下从事工程检查、材料的见证取样、有关数据复核等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监理员由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上述职责为其基本职责。在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还应针对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岗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分工。 二、 工程监理规划 (一)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和内容 监理规划是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划的编制既要考虑到工程特点,也要结合项目监理机构的实际状况,要使监理规划具有实际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1、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 监理规划应依据下列内容编制。 (1)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拟建工程外部环境调研资料,包括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等方面的资料 (3)工程项目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工程监理合同及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5)委托方要求 (6)工程实施过程中输出的有关工程信息。 2、监理规划的编制和内部审核 (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2)项目监理机构编制完成的监理规划需要报送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1)监理范围、工作内容及监理目标是否与工程监理合同要求和建设意图相一致。 2)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是否合理,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是否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3)监理工作实施计划是否合理、可行。 4)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方法和措施是否科学、合理、有效。 5)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和方式是否明确有效,相关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6)监理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监理规划的审批确认 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监理规划,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审批确认。监理规划经建设单位审批确认后方可实施。 在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并应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审批确认。 三、 工程监理合同订立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后,需要通过谈判明确监理合同的相关内容,就合同各项条款与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工程监理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且通常会参照国家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 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中也明确了监理合同条款及格式。监理合同条款由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组成,同时以合同附件格式规定了合同协议书、履约保证金格式。 (一)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包括12个方面:一般约定、委托人义务、委托人管理、监理人义务、监理要求、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监理责任与保险、合同变更、合同价格与支付、不可抗力、违约、争议解决。 (二)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根据不同工程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三)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①中标通知书。 ②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③专用合同条款。 ④通用合同条款。 ⑤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 ⑦监理大纲。 ⑧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四、 工程监理合同履行管理 (一)委托人主要义务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日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 (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交给监理人。 (3)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日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 (4)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日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5)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6)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批准。 (7)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接收监理文件。委托人接收监理文件时,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日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金锄头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