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饲料公司知识产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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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猪饲料公司知识产权分析 猪饲料公司 知识产权分析 xxx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4 二、 行业发展现状 4 三、 必要性分析 5 四、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 6 五、 知识产权的定义 11 六、 知识分配概述 18 七、 知识传播方式的发展和当前知识传播的主要机制及相应的方式 20 八、 知识经济的产生 27 九、 知识经济的定义、特征及其与经济全球化 34 十、 供应链上的知识产权管理 59 十一、 知识产权交易的营销管理 72 十二、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89 十三、 知识产权维持管理 114 十四、 公司概况 134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135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135 十五、 项目风险分析 135 十六、 项目风险对策 138 十七、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 139 劳动定员一览表 139 十八、 SWOT分析 140 十九、 发展规划分析 151 一、 产业环境分析 大连市,别称滨城,是辽宁省地级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北方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港口及风景旅游城市。截至2018年,全市下辖7个区、1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总面积12573.85平方千米,建成区面积488.6平方千米,户籍人口595.2万人,户籍城镇人口428.54万人,城镇化率72%。大连地处辽东半岛南端、黄渤海交界处,与山东半岛隔海相望,是重要的港口、贸易、工业、旅游城市。基本地貌为中央高,向东西两侧阶梯状降低;地处北半球的暖温带、亚欧大陆的东岸,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1981年2月,改称大连市。1985年起,实行计划单列,同年7月国务院赋予大连省级经济管理权限。2019年,大连市地区生产总值7001.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5%。2020年6月,经中央依法治国委入选为第一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名单。 二、 行业发展现状 饲料行业是连接种植业与养殖业的中间行业。饲料行业一方面连接着种植业,每年转化大量国产玉米、豆粕、棉粕、菜粕等饲料原料;另一方面连接着养殖业,促进我国肉、蛋、奶和水产品产量增长,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经过30余年的高速发展,我国饲料工业已形成完备的产业体系,并进入慢速增长的时期,近年来我国一直是饲料第一大生产国,自2011年起连续九年饲料产量居全球首位,2019年以来受非洲猪瘟疫情影响,我国饲料产量下滑至第二名。 2010-2017年,全国饲料产量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58%;2018-2019年,受非洲猪瘟和国际贸易局势影响,饲料产量增速下滑;2020年以来,随着生猪产能持续恢复,饲料生产需求上升,当年全国饲料总产量已达2.53亿吨,同比增长10.45%;2021年,全国饲料总产量2.93亿吨,同比增长16.10%,产量增长速度已超2010年以来的最高水平。 三、 必要性分析 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 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 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 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 四、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开宗明义,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私权,就是私有权利,与公权利是对立的一个概念。如物权、名誉权、债权等均是私权,私权是权利人在平等自主的前提下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获得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可以自由处置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知识产权也属于私有财产的概念,权利人依法有权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置其拥有的知识财产,也确保了权利人对其知识财产的占有。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指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现象,是其与其他民事权利的主要区别之处。 1、法定性 法定性,指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和权利内容均需由国家法律规定,并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授予权利。这包括了权利取得的依法确认、权利主体的确认、权利客体的确认和权利内容的确认。具体如下: (1)权利取得的依法确认 指知识产权这种权利的取得需申请,经国家授予而取得。一般由申请人依法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过审查之后,符合法律条件的,主管机关通过公示登记,并授予证书作为权利凭证。而传统的民事权利一般依照法律自动产生。例如小王买了一台电视机,那么小王不用向任何行政机关申请便自动拥有这台电视机的所有权;但如果小王发明了一台电视机,那么小王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文件,而后遵循一定的程序,最终通过审查,被授予这台电视机的专利权。如果小王不作出申请的话,那么,他的相关发明虽然是他的知识财产,但却不能够受到专利权的保护。但是著作权除外,著作权是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获得著作权。 (2)权利主体的确认性 指人们即使创造了智力成果,也必须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经其确认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如小王发明了一台电视机后,他如果不向国家提出申请,而是由小张以自己的名义,提交了国家所需的相关资料,而最终获得了授权,那么,专利权的权利主体是小张,而不是小王。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并不一定是最初的创造者,而是经由国家确认的主体。 (3)权利客体的法定性 指可授予知识产权的知识财产的类型是由法律规定的,并不是所有的知识财产均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如在我国,企业名称和基因方法不能受到任何一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前所述,目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知识财产有:发明、商标、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及图像、工业设计、集成电路拓扑图设计、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 (4)权利内容的法定性 指知识产权概念下各权利的权利内容由各国法律规定。例如:专利权,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时间性 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都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如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则为10年,都从申请之日起算。商标权的有效期限从注册开始10年,但期满前商标权人有权申请续展,每次续展又是10年,并且可以无限次续展。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适应我国加入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海牙协定》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2019)(以下简称《专利法草案》)拟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由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十年延长至十五年。 3、地域性 指各国授予的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仅在本国领土范围内有效。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知识产权。 一般说来,对有体物的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不论公民把有形财产从一国移至另一国,还是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转入另一国家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如,无论小王的电视机被搬到哪里,它都是小王的电视机。而一国授予的知识产权仅在其本国有效,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外国的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未获得本国授权的国外知识产权,既无需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如,小王的电视机专利在中国取得了专利权,但他并没有向美国申请保护,那么美国人可以随便使用这种专利并且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美国申请专利。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对地域性的突破具有积极意义,能够避免专利的抢先申请和商标抢先注册,保护在先权利。 4、专有性 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垒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有诸多相同之处,即都为专有性、排他性、绝对性的民事权利,但在其专有性的效力表现上不尽相同:第一,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物的不法侵占、损毁或妨害,知识产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排斥非专有人对其智力成果或识别性标记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等。第二,所有人支配、控制所有物即能实现权利,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也不受法律的干涉,知识产权人的独占则受到法律的限制,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等,都是对知识产权人某一方面权能的限制。第三,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控制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的地域和时间内发生效力。 (2)对于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将其权利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申请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果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五、 知识产权的定义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曾几何时,“知识产权”一词已经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新闻中常常报道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进展;小区门口贴有“保护知识产权,做好世博东道主”的宣传标语,公司也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战略”;那么,到底什么是知识产权呢?检索一下我国的民法总则、合同法和物权法、刑法及其他任何一部法律,为什么均没有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呢?当提到知识产权的时候,大家的脑海中是否又想到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呢? 其实,在国内法层面,“知识产权”仅是一个抽象的法学理论概念,它包括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不同类别的知识财产权利。各国往往根据智力创造物的不同而为之建立对应的权利体系。例如,针对发明创造的物品,建立了专利权利体系;针对商品的标志,建立了商标权利体系。典型如我国民法通则,其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三节题名为“知识产权”,但节内依次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有权。但是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则是从权利客体的角度规定知识产权,例如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就作品、发明、商标、商业秘密和植物新品种等客体所享有的专有的权利。这是民法总则中唯一一个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民法总则》基本上吸收了《民法通则》的知识产权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定,同时做了补充、完善和发展。在效力方面,《民法总则》通过后,并没有废止《民法通则》的效力。二者是一种并行适用的关系,但是在二者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适用《民法总则》 “知识产权”是自1967年7月14日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使用了该词后,它才逐渐为各国的法学理论界所普遍使用,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出版物和各国的纲领性文件、某些国际条约中使用,而各国具体的法律制度中仍然采用专利法、商标法等细分类别命名。 知识产权如何定义呢?这是一个相当困难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本身是多个权利的集合,从权利内容方面而言,各权利间总是具有不相同的权利特征;如果以一言蔽之,不是流于简单,就会导致偏颇;从权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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